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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伴随一生的应交税费

俗话说得好:人一生下来,就和税脱不了关系,人的吃穿住行,样样都会涉及税。

不学财务之前,对这种俗语体会不深,总觉得不做生意,就不用交税。没想到这还是一个谬误。中国的商品不像外国商品,商品的价格和相应的税金都是分开列明的,而中国的税则包含在商品的价格里面,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很多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交税。看下面这个小故事。

(“注了水”的进口化妆品)

姓名:周丽芙(友称小芙)

年龄:26周岁

身高:156厘米

体重:43公斤(偏瘦)

身体状况:抵抗力差

皮肤状况:面黄、面干、痘痘肌、稍微有点敏感

职业:会计转行编辑

算算小芙的皮肤保养年龄截至26岁止,已有6年的历史。自从当年来到北京上大学到现在,小芙的大部分Money都花在了保养品上。

北京气候干燥,初来时,小芙的皮肤根本就适应不了,那时候的女生还爱美,专买能使皮肤白的美白产品,所以,小芙的皮肤走势与保养品的功效是成反比例的。

渐渐地,小芙的保养品往高端化发展。女人觉得越贵效果越好,刺激越小,所以钱也越花越多。

近段时间,小芙听朋友说薇姿美白的不错,而且是药妆,适合敏感性肌肤使用。于是,小芙的保养品全都换成一系列薇姿。化妆水、乳液、眼霜、精华液,最少也花了1000多元钱。

算是稍微有点效果,但手的效果远比脸的效果强(因为小芙老把化妆品往手上擦)。小芙跟男友说起了这事,也聊到了化妆品的价格问题。这一聊可把小芙聊醒了。

男友跟小芙说起了进口化妆品的一些猫腻。

比如,男友之前从美国给小芙带的一瓶倩碧黄油,美国标价为35美元,换算成人民币,以汇率1:6.5计算,人民币为227.5元;而国内倩碧黄油的专柜价是460元,贵了整整232.5元,将近1倍。

那为什么到了国内价格就翻倍了呢?

原来罪魁祸首是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我们假定进口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30%。那么,以一瓶倩碧黄油为例:

首先,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1×227.5×10%

=22.75(元)

其次,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227.5+22.75)÷(1-30%)

=357.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357.5×30%

=107.25(元)

最后,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227.5+22.75+107.25

=357.5(元)

应纳税额=357.5×17%

=60.775(元)

那么,倩碧黄油按正常程序走,总共需缴纳的税费为190.775元(22.75+107.25+60.775)。

“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这么多,那我不就是在买税吗?”小芙相当惊叹,开始心疼自己的钱了。

“不只这些,生活中,样样都会涉及税,只是洋货就多缴点儿而已。”男友对小芙俯头说道。

“啊,那我以后不买进口的,改买国货。”小芙打定主意。

“其实说到底不是说买洋货与国货的区别,是每个居民从出生开始,就背负了纳税的义务。”男友说道。

“以前我只认为,企业营业才需要纳税,没想到公民也这样。”小芙摇摇头说。

“公民和企业其实都是一样,纳税是两者的基本义务。只是企业纳税以‘应交税费’表现出来,而公民日常生活中所缴纳的税费包含在商品中,没有单独列出,所以很多人以为,自己不用缴税。”男友说道。

“嗯,我懂了,谢谢亲爱滴。”小芙笑眯眯地对男友答谢。

应交税费构成了国家主要的经济来源,可以说,税收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对应交税费又了解多少呢?

1.企业应交税费基本定义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为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缴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企业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①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按这部分物资的增值税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转出。

②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③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④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⑤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建税。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③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应交所得税。

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②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应交土地增值税。

①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②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②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应交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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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有时间限制

各税种的交税时间:1.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2)特殊规定。

①建筑业:由于建筑行业承包、结算方式的多种多样,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有很多特殊之处。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价款结算的当天。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对于自建行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②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③娱乐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无论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就是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行业特点和纳税人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为了便于征管也规定了一些特殊办法。

(1)基本规定。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条应用最普遍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却因某些原因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注意,这一条关于纳税地点的调整权在税务机关,而且是一定级别的税务机关。

(2)特殊规定。

◎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转让无形资产。

◎纳税人转让土地所有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概念,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产生于某个时点,但不需要当时纳税,什么时候具体缴纳税款实现义务就是由纳税期限来确定的。纳税期限是由税种特点和纳税规模等因素确定,对不按期纳税的,税务机关要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给予处罚。

(1)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目前较多见的就是一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此两条同样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2)特殊规定。

①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②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只要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行为,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义务也发生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

城建税的税率按照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同而分为7%、5%和1%,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所在地也越来越模糊不清,给城建税税率的确定带来了不方便。纳税人的所在地,有的纳税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日常办公地址往往不在同一处。在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时,应以哪个证件上所载明的地址为准呢?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文件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在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时,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据以确定,即三税纳税地点在哪个地方就按该地方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5.关税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了方便纳税义务人,经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

6.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④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⑤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具体地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在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明确资源税在哪里开采就在哪里纳税,体现了谁开采、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为资源在哪里开采,就会在哪里占用土地,使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吃喝住行都在当地,还会造成地面塌方、环境污染等。这样规定照顾到了采掘地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资源税额的期限。现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经核准可以按次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7.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2)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8.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9.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出租、出借的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们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1.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12.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如果发生应缴纳印花税行为时,应按上述规定自行贴花。

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4.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和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契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15.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6.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①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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