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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工程建设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有两个特征:

(1)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为前提,法律义务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基础。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决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的损失。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就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3)先期违约。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4)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少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能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了自身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就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6)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环境污染至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包括3种情形:①因不当得利获得的财产;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并被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③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5)恢复原状。使用这种责任形式需要具有两个前提条件:财产恢复的可能性与恢复的必要性。

(6)修理、重做、更换。修理和重做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处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①独一无二的物,如某画家的某幅画等;②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结婚纪念照等。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加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记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上述10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除修理、重做、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8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1)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工商行政、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提出的一种谴责性的警示。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这是行政责任中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形式,是公安机关短期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形式。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6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2)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依法设立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系,对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各类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依据《公务员法》第56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行政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有效期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程序种类

《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事犯罪的构成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三)刑罚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1)主刑。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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