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新增股本。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