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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物流企业增值税(1)

3.1 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相关概述

3.1.1 增值税的相关概述及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基本概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

(1)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分类的标准: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企业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开业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商贸企业除外)。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②个人(除个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就事业单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科研机构、测绘部门等生产的图书、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各种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事业单位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即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事业单位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事业单位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两类经营项目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事业单位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税目和税率

1.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的法定税率。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4.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5.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4%的税率征收。

6.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9.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计算方法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3-1】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

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元加上增值税200×17%=34元)。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17%=34(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元(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

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元(已折算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17%=51(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元(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

应退税额=FOB价×退税率=300×17%=51(元)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元)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元)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元)

如果退税率为15%则:

应退税额=FOB价×退税率=300×15%=45(元)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元)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元)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元

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

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17%-15%)=6(元)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元(已折算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17%=51(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元(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

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

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元(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元,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元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

成本=进价=234元(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元)

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元)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用好政策、减轻负担、度过金融危机,国税部门对增值税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

农业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①农膜。

②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③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4)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

②混合饲料。

③配合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⑤浓缩饲料。

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①再生水。

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③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③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④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⑤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②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农产品;

⑥音像制品。

⑦电子出版物。

⑧二甲醚。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比一般纳税人企业要简单一些现在新规定,先缴纳税费,再申报(可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大厅申报),最后进行抄税。

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人应在次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具有税负转嫁属性质的间接税。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等五个行业。实施十年来,我国增值税无论是从增值税类型和课税环节的选择上,还是从适用税率的运用上,均与国际上增值税的通行做法不相符,也与我国发展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不适应。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现行的税收制度与WTO原则的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及其发展的新动向也对现行增值税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呼吁改革和完善增值税税制。

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增值税和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却没有像国外规范的增值税制度那样,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对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就越能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的畅通无阻,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职能作用;就越能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就越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偏窄,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比如,由于建筑安装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那么建筑安装企业由于不需要进行税款抵扣,外购建筑材料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就不高,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就失去了应有的税收制约。二是链条“中断”处的征税范围难以划分,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出现争议。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影响了税务行政效率。三是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其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应按全额课征营业税,因而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

货物运输收入没有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割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投入物,本身都负担了增值税,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对运输费用只扣10%的增值税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业增值额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不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但实际中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问题,而是一个税制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2)税款抵扣存在许多问题。第一,扣税范围不彻底。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造成扣税不彻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包括: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增值税扣税操作的不规范;造成重复征税;由于产品成本中包含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公平;在扣税时很难划分不同行业和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及核算范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与应税项目耗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固定资产与原材料的运输费用等,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第二,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并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丁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初衷就是想借此统一、规范扣税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以及运输发票的管理漏洞较大。

(3)减免税优惠过多过乱。与1994年税制改革前相比,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已大大减少,但是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减免税优惠。既有直接免税,也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现行的减免税从减免对象看,有按货物划分的,有按生产流通环节划分的,也有按经济性质和销售对象划分的;从优惠减免的实施办法看,有直接减免的,有“先征后返的”,还有“先征后退”的。而且大多数优惠政策属照顾、过渡性质,没有很好地体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同时,优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操作难度。优惠措施妨碍了增值税“链条”作用的发挥,增加了扣税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当免税货物进入应税环节时,由于无进项税款可供抵扣,使该应税环节税负加重。同时以前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又会造成重复征税。当应税货物经过减免环节最后用于出口时,则免税环节前的已征税款无法计算退税,造成退税不彻底。

(4)两类纳税人划分的标准线偏高。现行增值税制度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这两类纳税人划分销售额标准过高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为100万元,绝大部分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这个数额标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一,使得数量巨大的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数量巨大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实行与原产品税、营业税度并多大差异的“名义上的增值税”。使得我国的增值税制难以实行彻底的规范化的管理,改革增值税的意义大打折扣。其二,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较难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阻碍了小规模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5)不完全的价外税难以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不完全的价外税。价外税的观念并未从根本上为社会所接受。一是商品的价格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了价税分离,并未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仍是价税合一,没有注明消费者应负担的税款。即使是实行了价税分离,也只是形式上的价税分开,只不过是将一定的销售额人为地换算成价格和税款而已。二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的价格没有与增值税税额分离。仍属价内税而不属于价外税。

(6)发票及其征管万面的问题。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问题。由于我国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权谋私。更有些单位采用“虚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专用发票的稽核问题。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要一环是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人才才能实现。而目前税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寻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但从现状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火。

2.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建议。

(1)稳步渐进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和扩围。

①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物不在课税之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可取得对企业的普遍减税的效果,也能消除税负不公平,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区别对待问题,有效解决进口与国产设备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而导致的政策分歧问题。

②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够普遍,影响着税制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也造成税负不公平,增值税大征收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增值税转型后可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的完善,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制造和销售关系十分密切,改征增值税后,可以解决销售货物给建筑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偷逃税款的问题、运输费用的扣税问题等。

(2)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优惠项目。

理想的增值税要求税率单一化,并且无减免。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优惠措施,使增值税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严重侵害,这既违背了开征增值税的初衷,同时也妨碍着税制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对部分产品减免或返还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又允许其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把’链条’接起来,其实这也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增值税税率进一步偏离实际税负。不仅增值税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还容易被纳税人钻空子,逃避纳税。”只有把增值税减免优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内在调节器作用。

(3)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

①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或者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真正实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征税。这就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发票,从而自发地加强自身的账证管理,最低标准也会按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进行征税也就有了依据,比起现在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来得科学。

②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账证管理。最大限度地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范围,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核算到销售每个环节都实行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也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注明价税,真正体现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特点。为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购物时索取发票,政府可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推行发票给奖,有效吸引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兴趣,尽可能达到发票的“都开都要”,从而达到控制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径。在小规模纳税人和所有商业的一般纳税人中全面推行税控收银机,杜绝货物购销“体外循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③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建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外,只要其具有比较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都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防止虚开专用发票,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将相当规模的纳税人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其余的可推行定额或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多少征多少,定期结算,超税负返还。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也不会影响增值税的整体运行效果。

(4)严格结算制度,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控作用。

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信用卡、电子结算等现代化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使纳税人之间资金周转日益迅速、便捷和安全,然而现金甚至巨额现金交易行为却愈演愈烈,何也?因为现金交易可以做手脚,达到其偷税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很多纳税人尤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遍采取现金交易,以此逃避税收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实行居民储蓄存款实名制,从源头上控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对应该使用转账结算的经济往来,绝不允许使用现金支付。

(5)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措施。

①加强宣传、规范各级部门和企业的行为。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便全社会对专用发票在国家税收中重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各级职能部门、税务部门有责任加强宣传,提醒有关单位在扩大招商引资时,不能放松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要加强对发票使用知识的宣传,使大部分涉及专用发票的人都知道如何合法使用专用发票及承担违法使用的后果,以规范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的控管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新闻媒介进行全万位的宣传,以提高全民对专用发票的认识。

②整顿企业会计凭证,实行“以票管税”和“以账管税”并举的征管思路,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实行“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并实行“以账管税”。我们认为,这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效措施。因此,建议税务稽查部门与企业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部门联手开展“凭证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整顿企业会计秩序相结合,通过健全凭证和审核凭证,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解决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打好基础,堵塞各种偷税、骗税行为。

③进一步修正和细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控制专用发票使用的龙头。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略显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计定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坚决不予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建议应进一步修正、细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重点放在企业的建账制度是否规范上,同时将“年增值税税负率”是否达到或接近行业平均水平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对税收负担达不到一定正常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专用发票的使用。

④强化“市场”税收管理,是控制发票问题的重点。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产生于各地为某种物资流通而设立的集中性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鉴于目前“市场”税收的体外循环及增值税发票的失控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整顿,取消包税行为,以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才给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资格。对商业部门要研究具体办法,解决其不开售货发票或少开售货发票、实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税的行为。

⑤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计算机征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并组织专家设计和完善相应的软件,扩大联网面,对于一定数额以上的抵扣联必须进机交叉稽核,有问题的立即进行人工稽核,对纳税人购、用、存以及纳税申报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以减少发票管理与税收证管相脱节的现象。

税务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实稽核和检查队伍的力量,增加人员,同时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讯等稽查工具和办公设施,扩大计算机稽查范围。

⑥注重专用发票外部管理,帮助和监督企业建立专用发票控制制度。专用发票管理“链”,是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共同构成的,但目前实践中却忽视企业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形成管理“链”的脱节。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绝大部分是在企业从税务机关领取专用发票以后发生的;另外,由于企业对发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遗失情况也不断发生,因此,切实加强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刻不容缓。企业应建立对外来专用发票形式审核制度、实质审核制度和定期报验制度。对企业专用发票应建立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项填报、日常检查、定期报告检查等制度,税务机关要帮助企业建立外部专用发票和本企业专用发票的控制管理制度,并监督企业的执行情况。对控制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或执行不严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企业因审核不严而收进虚假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坚决不予抵扣。对遗失发票的也可给予严肃处理,并采用累计计分的办法,对违章超过一定次数的,给予停发专用发票等处罚。

应当说,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乃至将来更长一段时期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税制的完善及其运行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税制改革的成败。我们应本着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等角度出发,不断改革,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合理的增值税税制体系。

3.1.2 物流企业增值税的概述及案例

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指的是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关于一般物流企业适用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物流企业税制由营业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发展是现代物流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但是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现阶段仍采用营业税税制的基本框架内,研究与涉及符合我国物流企业业务特点的物流专用发票是一个较好的阶段性措施。建议整合与物流企业业务相关的各类现有的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以适应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同时也可方便企业的操作和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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