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企业所得税节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着眼点,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经营活动节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进行节税筹划,因此,经营者的目光就瞄准了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关于存货计价方法的节税筹划。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
2.投资活动节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投资方式的节税筹划。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对直接投资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例如,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他诸如第三产业、“三废”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等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而企业的间接投资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所得税对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影响不一样,例如,我国国债利息就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间接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节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有一定的范围。这一规定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企业应正确、巧妙地应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而为企业的节税筹划提供可能。
3.筹资活动节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
(1)资本结构的所得税节税筹划。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的资金中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被称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将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以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借款费用的节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借款费用如果是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长期待摊费用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需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节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3)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节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由于债券的溢价和折价是整个债券存续期企业的债务利息费用的一项调整,因此,债券的溢价应逐期在利息支出中扣除,债券折价也应逐期转为利息支出。这样逐期调整利息费用的方法称为“摊销”。而各期摊销额的计算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直线法下,每期利息费用固定不变,而债券账面价值,在溢价摊销时逐期减少,在折价摊销时逐期增加,而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实际利息费用和债券账面价值都在不断变化,在溢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减少,在折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增加。正是这种差别,为所得税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线法进行核算,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进行所得税的节税筹划;而在折价发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节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