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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蜗居不是上班族的“痛”,读懂房市规则巧圆安居梦(4)

对于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想要出售自己已经出租给别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的购买权。并且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这一售房情况,还应提前3个月便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有买房意愿,房屋所有人必须优先卖给这个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不可有任何的侵犯。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不把这当成一回事,不履行承租人房屋优先的购买权,而承租人不买账,主张自己的权利,想来购买这已经售出去的房屋,原购房人就必须把房屋让出来,因为他和房屋所有权人所签署的购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有关房地产买卖合同照样也是无效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严格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6.产权没有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往往都是以双方去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登记过户后,视为双方正式成交,否则,房屋的买卖合同仍没有效力,当然就法律上来讲,房屋所有权也就不存在已经正式转移。所以说,购房人在购房时,即使自己对于购房的资金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交付,但房屋的买卖合同也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购房人想要有效,那就必须对自己所购买房屋的房屋产权真正进行过户登记,只有做了这一步,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才算真正到了购房人名下,属于了购房人,而不再属于售房人。

通过以上的介绍,笔者相信如果购房人在以后购买房屋时就可通过购房时的具体情况正确签订有效购房合同了。即使在购房后,出现纠纷,购房人也可根据具体有关情况拿着自己先前签订的有效购房合同去正确应对了,不至于再会出现纠纷后因签订的是无效购房合同,而为购房人造成诸多不利因素,让自己的钱财受到损失。

房市有圈套,莫被商家忽悠了

购买房子,对于多数人而言都可谓是一件人生大事,但是在购买房屋时,如果购房者大意或签订购房合同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会掉入房地产开发商的陷阱中。为此,基于这种存在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购买房屋时必须要睁大眼睛谨防陷阱,如果一旦遭遇陷阱就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购房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购房时,主要存在哪些圈套,并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现笔者不妨给你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补充协议加不明条款,模糊标的来圈钱

典型案例:赵女士和丈夫一直都租房居住,所以,很想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经过多年的积攒,终于攒了一些钱,于是,夫妻两人决定,再从亲朋好友处借一部分、贷款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去购房,他们很快选定了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可是当赵女士和丈夫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去协商购房事宜,并签订购房合同时,看到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房屋中,并没有讲到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但在签订好协议的几天后,赵女士和丈夫接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打来的电话,要求他们夫妻过去签署《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于是,他们夫妻便赶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想到,要他们夫妻签署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实际上主要是对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进行条款约定的补充,要求购房者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兄弟公司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同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夫妻俩,如果他们不签,就是他们单方对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了毁约,房地产公司有权不卖给他们房子。赵女士和丈夫一时陷入了迷茫中,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子自己确实是非常想买,但《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究竟该不该签。

友情提醒:针对这一情况,笔者专门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情况是,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给购房者的是精装修房,这就不应要求消费者去与装饰工程公司再行签订其他协议。购房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来进行提供的,即使有装修的标准,也是应由开发商和装饰工程公司去商定,购房者根本没有必要直接去与装饰工程公司发生关系。如果真有这种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中要求购房者与装饰工程公司去签约,这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被房地产开发商转嫁到购房者的身上。所以,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在此提醒购房者,不管房地产开发商对购房者提出怎样的要求,购房者也不要去与装饰工程公司签署约定,一旦签署,自己就必须有所担当,甚至成为一种心理负担,进而出现更多麻烦。

2.对方有错让购房者扛,认购定金不归还

典型案例:李先生一直住在一个只有5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感到很是憋屈,所以,在经济收入有所提高,有了一定积蓄后,李先生决定还是换个大房子来住,于是在离公园比较近的一个住宅小区里,他看上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虽说这个住宅小区的绿地与其他配套设施还没有完工,但他还是决定去购买,他觉得这个住宅小区的绿地与其他配套设施不久就会完工,再说,自己一旦买下来,也需要进行装潢,等自己装潢完了,这个住宅小区的绿地与其他配套设施也正好完工,自己入住后,就可以享受到住宅小区惬意的环境,所以他便来到了售楼部,售楼小姐说,他想要可以,但有一个要求,那就是必须先交2万元作为购房的定金,同时还和他签了一个《房子订购协议》。在预交定金后,李先生因工作上的事,在外地出了半年的差,所以,购房的钱一直耽搁没有交。他回来后,马上就赶到了该住宅小区售楼部,洽谈交全部房钱的事,正好也看一看住宅小区内建设成什么样了,没想到半年没见,住宅小区的绿地与其他配套设施基本已经完工,可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完工后住宅小区的绿地、其他配套设施的情况和一开始他交定金时售楼小姐说的完全不一样,比原来说的差远了,李先生看到这一切,感到很是气愤,觉得自己被欺骗了,所以,他便不想要这套房子了,想重新再选个合适的。因此,他针对该住宅小区售楼部售楼小姐对他有欺骗,并把这些和售楼部说了一通后,提出了决定不想购买该住宅小区那套房的要求,并要求该住宅小区售楼部退还自己的定金,但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该住宅小区售楼部负责人说,李先生不要房子可以,但他的2万元定金1分钱也不能退,这在签订《房子订购协议》时已经写得清清楚楚。

友情提醒:据笔者了解,现在,对于很多的楼盘都有类似情况,像有李先生这样遭遇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一般来说,单独的购房者都是弱势群体,且他们中的多数又都对购房相关的法律不是十分清楚,于是,一些不良房地产开发商便抓住购房者的这一弱点,故意在签订购房合同中,写一些不利于购房者的规定,就如上面李先生遇到的,如果购房者终止认购,定金将不予返还,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人家有人家的道理,《房子订购协议》中已经写得清清楚楚。其实,依常理来说,这对于购房者是非常不公平的。这种定金在法律上叫立约定金,也叫犹豫定金。笔者以为,对于房产买卖属于大宗的消费,房地产开发商应为购房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因为必定购房者,在购房前不可能都对所购买的房产和该房产所在住宅小区能够全部了解,如果在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就下了定金,势必会有些鲁莽。一旦了解清楚了可能会觉得不是自己心目中所期盼的理想住所,就免不了会决定不购买该房子。因此,作为一个诚信的开发商最好在购房者交定金后,给购房者一个退订“犹豫期”,以让鲁莽的购房者,能在犹豫期内通过了解了购买的房产和该房产所在住宅小区的情况下,决定买与不买。当然,也要提醒购房者,如果自己没有了解清楚所准备购买的房产和该房产所在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时,也最好不要下定金,以防自己下了定金,又不想购房了,而让自己的定金很难退回来,到时候购房者只能埋怨自己,而让自己吃哑巴亏。

3.用宣传资料虚假宣传,天花乱坠误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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