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大的军事压力和唐绍仪的游说下,贡王率先将其名义下牧场的五分之一作为卓索图盟喀喇沁右旗共产的一部分,分发给参加该旗蒙古骑兵师的无地牧民,剩余的则被他以小农场的形式分包给其他牧民,而作为汇报,东北政府正式接管贡王所创办的新式学堂,同时参考东北其他地区教育改革的经验,在该旗人口密集区设立小学堂,牧民子弟可以享受免费教育五年。
从14年下半年开始,徐树睁在原有的军人农场的基础上,规定每个县城都必须建设小学堂和中学堂,小学堂为五年制义务教育,所有学生都可免费入学,军人子弟可以免费读完中学(但仅限两名)。当徐树睁提出这个计划的时候,几乎找到了熊希龄、王永江等财政部门所有人的反对,不过宋小廉等人却表示坚决的支持。对于熊希龄等人提出的财政开支过大等问题,宋小廉的回答是根本不会有多少学生。
后来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虽然作为家长都知道上学一定比不上学要有出息的多,但是在废除科举之后的中国,紧紧就读五年的小学堂,出来到底能干什么,没有几个穷苦人能够说得清楚,唯一能够想到的就是到成立的工厂或者商铺谋求一份工作。这要是在前清确实是无地农民的一个绝佳的出路,可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只要你可吃苦耐劳,愿意到北大荒开垦荒地,就能很容易地获得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一条要远比读书对农民的吸引力更大。何况,小学堂均建在县城,从小把儿子送到县城的小学堂独自生活,即需要父母狠下这条心,更重要的是还要担负起一笔不小的生活开支。其结果,五年制的小学堂几乎成了县城市民子弟所有,附近农村除了一些地主子弟之外,穷苦农民的子弟及其稀少。
贡王虽然捐出了其名义下五分之一的牧场,但是对他来说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获利更大。首先,虽然他捐出的部分只是分给了参加蒙古骑兵师的牧民家庭,但却能得到所有蒙古族同胞的支持,而此时以蒙古人民为主的部队只有蒙古骑兵师,贡王实际上在变相地拉拢部队。其次,已经到北京任职的贡王,不仅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就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也跟随他前往北京定居,以租地的形式承包出去,成为了他保值的唯一办法。第三,贡王虽然不差钱,但是新式学堂毕竟是他以个人名义捐建并负责全部投入的,现在有政府接手,就能为他剩下一笔资金出来。最关键的一环,那就是和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联系,如果说贡王没有想到过独立或者加入外蒙古,那绝对是屁话,只是他非常清楚卓索图盟喀喇沁右旗所处的地理位置,从赤峰到北京才有多远,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允许京城旁边再闹出一个独立事件出来。用一小部分盈利很差的牧场,换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促进自己名义下的工厂的长驱发展,才是贡王真正的目的,而徐树睁也没有失言,对贡王“进军”赤峰矿产业大开绿灯。
有了贡王这个表率,其他的旗主王公纷纷效仿,或多或少地拿出一部分属于自己的土地分给本旗的军人,当然也有几个目光短浅者,徐树睁倒也不勉强。东蒙地区的剿匪工作进展十分的顺利,许多蒙古族牧民成为了政府军的线人,就连吴俊升的骑兵第一师也破格招收了不少蒙古族的好骑手。
同时,政府极力推动东蒙牧区与周边城市之间的商贸往来,并以此为跳板将许多东北新兴的轻工业产品打入到外蒙古市场。此时由于欧战爆发的缘故,俄国对东北和外蒙古地区的经济渗透陷入了低估,尤其是轻工业产品,本来俄国人在这方面就不是日美等新兴国家的对手,现在更是将远东市场逐步地让了出来。而此时美国尚未在东北地区形成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而日本政府此时的目光紧紧盯在了山东半岛那里,对华经济侵略,至少在政府层面陷入了最低谷。
这时,北洋政府以及徐树睁从一年前开始推进的东北工业化,尤其是民营经济的轻工业化,正好填补了这一空挡。
早在北洋政府农商部成立一始,就曾电令各省都督调查实业发展情况,并要求各省设立实业司,专管实业调查和发展实业计划。时任农商总长张謇在前清即提出了著名的“棉铁主义”的主张,认为发展棉铁两种工业有利于减少中国对外贸易逆差。他指出:“国人但知赔款为大漏巵,不知进出口货价相抵,每年输出,以棉货一项论已二万一千余万两,铁亦八千余万两,暗中剥削较赔款尤甚,若不能设法,即不亡国,也要穷死。”他又指出:中国的经济力量薄弱,发展工业也必须要有重点。若没有重点,则力量分散。“无的则备多而力分,无的则地广而势涣,无的则趋不一,无的则智不集,犹非计也。的何在?在棉铁。”为了实现“棉铁主义”,他主张有计划有步骤地分三个时期进行,即:(一)法律时期,(二)技术时期,(三)经济时期;认为法律时期很重要,没有法律就不能保护工商业者正当的权益,企业就不能发达。他指出:法律的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过去经营企业之所以失败,“推原其故,则由创立之始,以至于业务进行,在在皆伏有致败之衅,则无法律之导之故也”。所以在他就任农商总长后第一个计划就是立法。在他任内,北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奖励实业发展的法律和条例,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参事厅所编纂的《农商法规》统计,1912—1915年间所公布的有关发展实业的条例、章程、细则、法规等共有八十六项之多。内容包括了矿政、农林、工商、渔业等各方面,无论从内容数量和质量上看,都是清政府时代不可比拟的。其中重要的条例有:1912年12月公布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14年1月公布的《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1914年3月的《矿业条例》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5月公布的《审查矿商资格》,7月公布的《商人通例》,9月公布的《商会法》,1914年7月公布的《商业注册规则》及《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1914年4月制定的《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5年7月公布的《农商奖章规则》等。这些条例、细则,虽尚未完备,有些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认真执行,但毕竟解除了清政府统治时期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若干障碍,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开了绿灯。
并于1914年公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是一个独立组织,是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商会及各商会事务所从职员到会长和副会长,皆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商会法》还规定:“会员皆有选举权及被选权”,“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行之”,“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商会法》并规定,商会的任务是:
一、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
二、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
三、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
四、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
五、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
六、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
七、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
八、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行政长官维持之责
九、得设立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之公共事业,但须经农商部核准。
可见商会所承担的任务,涉及到工商业者有关利害的各个方面,包括:反映商人的切身利益和要求;有权参预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工商业有关的法令的权利;有独立处理工商业事务的权利。商会成为“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的“合群组织”。因此《商会法》一公布,各地即纷纷成立商会。商会增加得很快,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公布《商会法》之前)共有商会七百九十四所,入会之商店会员共十九万六千六百三十六人。《商会法》公布之后,1915年初商会就增加到一千二百十一所,会员增加到二十三万八千五百三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