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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后记(1)

古人云:“农夫以耕为业,书生以砚为田。”如是观之,本文集可以看作是笔者躬耕砚田几十载而获得的一些微薄的收成。而窗稿一说,则是对科举时代的进士在登科之前所写文章的泛称和谦辞。此处只是借用上述概念,表示这些文章只是作者在过去几十年里冥思苦读、躬耕砚田时随笔草就的远未成熟的作品而已。故本文集的名称被定为《耕砚窗稿》。

如果做学问可以从接受高等教育的时候算起,那么至今悄然流逝的已是多达30载的光阴!

蓦然回首,往事如烟。

回顾自己匆匆度过的、逾越半个世纪的生命历程,在前瞻的同时未能释怀的一件事情还不时地让人想起———不知那些于谋生之外的余暇,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用本真的、人的视野所施加的关注以及所进行过的思考及其记录安在?经过了一番翻箱倒柜的工夫,值得庆幸的是,那些伴随作者颠沛流离超过1/4个世纪,经历了多次辗转迁徙之后的手稿,还有部分尚在!它们可谓笔者多年来将自己之所见、所闻、所思、所想,用理性的笔触、用哲学的语言将心路历程做成的一份“备忘录”和“路线图”。

由于教育“现代化”所造成的分科以及它超强的塑造功能(本科阶段政治学、硕士阶段法哲学和博士阶段教育学的学习经历),导致了笔者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努力往往被设定在了诸如“政治学—法哲学—教育学”等特定的“范式”之中,这是时代的局限,也是笔者此前表现自身思想的特有形式。由于政治、法律和教育分别映射着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三个元素,于是我将本书的副标题就定为了“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本文集正是如此,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我本人的所识、所见、所闻、所感的正在历经巨大转折的时代。文集所选文章的跨度较大,浓缩了笔者学术生涯从起步到现今结集时思想的历史过程,从文本中很容易看出各个不同时间段所写文章的特点和所反映问题的时代气息。为了保持这一历史的特征,选编时尽量使文章保留了原貌,只有极少数地方(如明显的错别字和病句)做了修正,以至于读者可能会觉得文章的体例极不统一,包括注释、参考文献,乃至内容提要以及关键词(为尽量统一体例,已删去)等,都有不合当今学术规范的地方。但我想,只有这样它才能算得上是真正地“把握着时代”,如果没有这些带有“即时性”的鲜活印记,它就可能丧失那特有的、哪怕从现在的眼光看或许是不完美的生命律动。

历史或许总是呈现着不完美的状态,思想史也不能例外,更何况此集只不过是一介书生的自言自语!给自己一些宽容吧,给思想一点自由,连“维纳斯”都有缺陷,何况这些在芸芸众生眼里甚至是一钱不值的废纸?如此,留下一位“位卑未敢忘忧国”的书生,一个当代“西西弗斯”辛勤劳作的真实记录。尽管它只是人类思想史“全豹中一个小小的斑点”,但是人们常说“一滴水也能照见太阳的光辉”,再小的单子也蕴含着无限,所以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或许人们还可以通过它窥见和映照出那活豹的全身。

为此,在老师、学友、同事和家人的鼓励、支持下,我斗胆将其印行出版,也算是为自己过去的学术生涯做一次阶段性的总结吧。当然,本文集的出版,更重要的一点则是能够使自己更加清晰明了地认准所处的方位和海拔,以便确定下一步继续前行时的学术方向与进路,不至于迷失自己而胸有成竹。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文集又不仅仅是过去的总结,而是笔者思想前行的长征途中一个暂时的宿营处、栖息地和出发点。因为事实上,此时的我已又一次打点好了行装,以再踏征程。正如不久前我在一首诗中吟唱的那样:“不思求利禄,有志补天穹。欲觅瀛洲道,端身学府中。”学海无涯,时不我待,耳边仿佛已经响起了那进军号嘹亮、激越的催征!

感谢我素来敬重的老师张耀先先生为本书撰写了充满溢美的《序言》。感谢书法家舒先震为该文集书名的贴金题签。

感谢评论家赵立平、黄朝霞二位先生为本书写了画龙点睛的短评。

感谢岳洋和罗素两位同事为书稿的完善做了雕龙式的校对。

感谢重庆大学出版社雷少波、唐启秀等先生的鼎力相助,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

戴宏才

2012年10月16日

注 释

[1].中国现代哲学史研究会.纪念李达诞辰一百周年[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1.

[2].郭湛波.近五十年中国思想史[M].上海:上海人文书店1935:384,238.

[3].武汉大学出版社.为真理而斗争的李达同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165.

[4].武汉大学出版社.为真理而斗争的李达同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165.

[5].中国现代哲学史研究会.纪念李达诞辰一百周年[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358.

[6].贺麟.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序言)[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

[7].武汉大学出版社.为真理而斗争的李达同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165.

[8].炯华.李达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M].北京: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200,242

[9].武汉大学出版社.为真理而斗争的李达同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84

[10].中国现代哲学史研究会.纪念李达诞辰一百周年[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193.

[11].国现代哲学史研究会.为真理而斗争的李达同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165,84.

[12].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2.

[13].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83.

[14].Edgar Bodenheiwer. Jurisperudence[M]. New York: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4.

[15].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29,30,32.

[16].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29,30,32.

[17].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5.

[18].张乃根.西方法哲学纲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48.

[19].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5.

[20].殷正坤.社会科学划界问题刍议[J].哲学研究,1995(8):44.

[21].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99,102,104.

[22].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06,108.

[23].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27.

[24].李达.李达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35.

[25].李达.李达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34.

[26].李达.李达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34,453,459.

[27].李达.李达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34,453,459.

[28].李达.李达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434,453,459.

[29].杨献珍.李达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序言)[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1.

[30].杨献珍.李达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序言)[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2.

[31].中国现代哲学史研究会.纪念李达诞辰一百周年[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24.

[32].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546.

[33].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8.

[34].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9.

[35].刘惠玲.西方哲学中的本体论问题:演变、困境和出路[J].新华文摘,1996(4).

[36].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95.

[3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4.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503页。

[39].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73.

[40].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73.

[41].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00.

[42].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485.

[43].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11.

[44].武步云《美国来信》,1996年5月18日。

[45].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33.

[46].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37.

[47].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53.

[48].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59.

[49].《列宁全集》第38卷第278页。

[50].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63.

[51].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65.

[52].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67.

[53].高建国.拆下肋骨当火把:顾准全传[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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