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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李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16)

在已经有了许多被命名为“××教育”的情况下,终身教育虽然从词义上涵盖了传统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基础教育、大学教育、研究生教育等,但事实上它并不是要将传统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内容再重复或者强调一遍,它只是对当前现实教育的“补正”。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它想要叙说和强调的只不过指的是在经历了传统国民教育之后,即人们从专职的学生身份走向社会以后人们所应该接受并参与的教育形式、种类、内容和过程。从本质的意义上,虽然终身教育这个词的表述与成人教育的说法相比更加显得动力强劲、激情澎湃、内涵丰富,但它毕竟在现实的情况下仍然只是一种构想。正如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呈送的工作文件中所说:“终身教育不是一种实体的存在,它不过是某种向度,或者说不过是显示一连串的关注和研究方向的观念。这种观念使人们有可能对教育现象作统一的综合考察,或者使整个教育活动重新体系化,或者在设想教育规划、谋求各种教育机构的协作中考虑各自的作用是产生巨大的影响”。[84] 所以说,终身教育所指的意思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并非要完全否定现存的教育,而只是说在未来社会的学校虽然仍要发展,但它不再会享有那种居高临下地俯瞰其他教育形式的特权地位。教育必将超越传统学校教育的范围,功能也必将扩充到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

所以说,目前终身教育的含义择最主要的来把握,即是人们在一生当中专门从事学习(从学前到高等教育)的这一段经历完结之后仍然需要不断地学习。让我们除去那些杂乱的枝蔓,捕捉它的根本内容,终身教育的概念在其完全得到实现的状态之前,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它还是无法摆脱它原初状态的影子,它仍然是成人教育的另外一种说法而已。一句话,终身教育的本质和所叙说的核心内容就是成人教育!因为成人教育的概念同样也在发展。这从终身教育所持的民主教育观也可以看出它与成人教育的一致性,“一方面,终身教育将受教育对象扩展到任何年龄的任何人,它不再以任何理由排斥任何人,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受教育;另一方面,终身教育给予受教育者最大的自主性,在学习内容、手段、技术和时间方面,既有机动性,又有多样性。学习者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技术,并在他认为需要的时候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学习”[85] 。由此可见,这些描述都是针对成人的,对于一个在摇篮中的婴儿或学前儿童、义务教育接受者或其他未成年者,这些问题的提出是没有针对性的。这种从问题的主要方面入手、抓主要矛盾的做法不仅将有助于对本条例主题的理解,而且反观本条例对终身教育的促进也将对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两个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有着明显的揭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整合各种教育文化资源,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也算是给政府的一个任务。在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得统筹整合教育文化资源,以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终身教育同步前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虽说是带领国人遵纪守法的模范,理应是应当做的事都会做到极致,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吏为师”之说极是。但无奈得很,用科学的眼光看,社会已到了做好分内的事就堪称榜样的地步,这就说明应当做好而没做好的事实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件应当做的事情,做好了固然可嘉,而没有做好或者不做也不会被追究,那么人们当然就会不去做了。这是人之常情,就是政府也不会例外。所以,本条例虽从一定的意义上有突破,但从开始就高频率地使用“应当”,除了说明立法者在应用法律的形式来表明态度和宣示倾向之外,不知他们到底想干什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终身教育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这一条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是在设立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目前的体制下,多设立一个机构就会多安排一些人就业,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况且,一项工作的开展也必须要有专人去做。本条是交给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任务,据推断它应该很快就会被落实。

不过,成立了机构之后,这个机构在完成任务上能不能胜任呢?事实上,类似于这种委员会的机构,政府里应不乏见。让人担心的是,这个委员会“协调、指导、推动”的职能不知如何发挥,搞不好恐怕只能在广被诟病的、形式主义的、愈烧愈烈的“评估热”上再加上一捆捆干柴而已!而“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这个层次,难道与过去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股)”的职能会有什么不同吗?因条件所限,笔者目前尚未对福建省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愿现实中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

———与某项工作的推进程度密切相关的往往是投入经费的多寡。既然政府已将终身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经费想必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没有财政方面的保障,终身教育的开展无从说起。但是,由于本条用的是“应当”这个术语,各地政府就是不安排终身教育经费,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即使是违法(本条例就属于“法”,并且属于“硬法”),又能怎么样?因为这个法本身就没有设定处罚条款,也就是说,这个条例是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执行是在行使一种道义,不执行也没有什么不妥。退一步说,根据道义,即使认定某个地方政府的行为应该纠正,从法律上都找不到纠正的途径和依据。加上本条款将此经费的定语只是限定在“相应”的标准下,那么在操作时,政府怎样确定这个“相应”的数目是多少?跟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又如何分摊?现在,在行政案件诉讼的实践中,人们为了表示自身在道义上的正确性,经常流行一种将向政府及其部门索赔的标的设定为“一元钱”的做法。那么反过来,如果哪个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想出钱,又想在道义上立于不败之地的话,他们只需在此项目上放上“一元钱”,这个条例的这一条款就会完全陷于孤立无援的绝境。这一条款的这种规定,在现实中不仅无益,而且还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诱导和培训出一大批善于规避法律的人来。

通过对《专家建议稿》与本条例标准文本的对比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在的正式文本要比胎死腹中的《专家建议稿》的相关条款,可谓落后和倒退了若干个层次!尽管《专家建议稿》也用了“应当”的字眼,但“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除了继续按现行政策对各级各类教育划拨教育经费之外,应当另行设立用于发展本地区终身教育的专项经费和专项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及“终身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保障措施,使得其规定还不至于像正式文本那样华而不实、可有可无。

再说本条的第二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的规定是什么意思?鼓励是干什么?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是官样文章说说算了还是真有什么行动?现实中,我们接触的“社会力量”,说白一点就是民营的法人或自然人,当他们做出“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的行为时,政府怎样鼓励呢?先说“捐助”吧,就是那些致富以后的法人或自然人将一部分闲钱拿出去以帮助终身教育事业。这有两种可能,一是有人热心教育,甚至他们挣钱的目的就是为了捐出去搞教育。对这种“高尚的人”好办,政府发一张奖状,甚至出一纸证明就行了。二是有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是通过这种形式为自身的企业变相地做广告。对这种情况,政府还是发一张奖状、出一纸证明吗?这种形式对捐助人来说,这种近乎写实的行为算是鼓励吗?对于有其他目的的人还能够起到鼓励的作用吗?过去对类似的“慈善家们”,有些地方采取的办法是让他们进人大或政协。如果这些人真的是好人,这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法,但实际上谁又能保证他们真的是好人呢?这就比较麻烦了:人大和政协带给他们的是鼓励,他们带给人大和政协的恐怕不只是名义上的损毁。特别是立法机关,在“慈善家们”充斥其间的情况下,如果一部好的立法草案可能妨碍他们的利益时,他们还会不努力地运用各种方式把它们变“薄”或者变“软”吗?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这一段的意思还是比较清楚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即给予从事终身教育的组织和个人“正常的待遇”。因为在现实中,一个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往往是很难进入受表彰和奖励的平台的,甚至组织和人事部门都常常出一些与终身教育的观念大相径庭的政策和规定,人为地制造障碍,干扰着终身教育事业的应然走向。[86] 不但严重地阻碍着终身(成人)学习者的进步之路,而且对从事终身教育事业的耕耘者都是一种打击和贬低。工作中种种的为难和尴尬只有从事这一行的人才会有深切的体会。所以,本条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和空间里算是给了终身教育事业的实践者们一个正常的“国民待遇”。

第七条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终身教育活动日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表彰等活动。

———本条规定了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这一天不仅要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而且还要对第六条的内容进行落实。

这一天不是一个普通的日子,而是被中华民族奉为“万世师表”的圣人———孔子的生日。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前479年4月11日),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世界最著名的文化名人之一。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将毕生精力贡献给教育事业的伟大先哲。他编撰了我国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春秋》。孔子的言行思想和学说主要载于语录体散文集《论语》及先秦和秦汉保存下的《史记·孔子世家》里。他的教育学说为中国古代教育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思想文化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一天作为终身教育活动日,也是象征着中华文明的薪火相传、生生不息。这一条也是本条例少有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法条。

五、《福建条例》的文本解构(下)

第八条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开展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间隔了两条之后,该条例“应当”使用的频率更加密集,就像是一位高官在干部大会上发表讲话那样,对一系列的部门和组织提出了希望(从本条一直到第十八条)。本条列举了“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并对它们都提出了要求。

第九条鼓励公民参加各类终身教育和学习活动。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志愿为终身教育服务。

———对公民和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给予了鼓励。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对新闻媒体也给予了谆谆教导。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技能培训。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给予了强调。

第十二条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支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现代管理培训。

———对企事业单位的终身教育指明了方向。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减免培训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上述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就业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

———对生活上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关注。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为农民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对农民的培训提出了期望。

第十五条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设施,根据各自条件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

———对社区教育有了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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