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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劳动争议(3)

许多企业的规章看似非常详尽完整,但是在内容或程序方面存在着与法律规定相悖之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规章制度必须是有权部门制作批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订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或者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三,规章制度必须先向劳动者公示然后才生效。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进行公示。“不知者不罪”,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依据一般的法理原则,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既往,即企业规章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而不可以溯及以往,即使规章生效以前职工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以规章作为依据进行处罚,除非企业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某单位制定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因此无效。

22.哪些机构可以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十章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同时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同时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常称仲裁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其日常事务。即仲裁办公室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如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管理文书、档案,负责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咨询等;同时它又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和法律研究,制定和完善劳动处理的有关制度等。成为仲裁员的文化条件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法院。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权进行审理。

23.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怎样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24.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劳动争议;

2.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3.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4.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

2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期限是什么?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的步骤包括调查核实、召开调解会议、听取陈述、公正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6.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八十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2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38号《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除上述劳动争议外,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这些用人单位的性质和企业不同,但是,只要他们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之后都应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因认定无效的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处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其特殊性,适用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目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28.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

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29.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案件20元;4~9人的案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为50元。

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1)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2)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撤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

4.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缓、免交纳。

30.什么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仲裁委员会应怎样处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标的通过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仲裁活动的一种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这就是说,当事人自行和解,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予批准。

31.什么是劳动仲裁中的先行调解?为什么说先行调解是必经程序?

先行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争议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仲裁裁决前,由仲裁员一人或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积极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从而结束争议的仲裁过程。

先行调解,是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整个过程中,始于裁决之前。不经调解,一般不得做出仲裁裁决。所以说,先行调解和仲裁裁决一样,是统一于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32.与一般的仲裁裁决相比,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有何特殊法律效力?

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做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做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做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33.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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