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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1.什么是公墓?关于公墓的建立有哪些规定?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

2.国家对公墓建设采取怎样的规划措施?

国家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并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国家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做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

公墓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按照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使公墓建设朝着园林化、艺术化、立体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公墓的内部管理,坚持“为殡葬改革服务,为丧主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省级民政部门对各级公墓实行等级管理和许可制度、年检制度,对公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什么样的公墓是非法经营性公墓?该怎样处理?

兴建经营性墓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不少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需要,但经营性公墓由于其营利性,往往导致违规修建和违规操作,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有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殡葬、土地管理法规和当地公墓的建设规划,不经过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墓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此,国家高度重视对非法经营性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如某市龙山公墓大门上赫然写着“公益性公墓”几个大字,但该公墓不但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且公开对外经营,属于非法经营性公墓。

公墓有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之分,修建经营性公墓需经省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吸收外资则需要民政部门批准。因此,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吸收外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就是非法经营性公墓。

除此之外,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也是非法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不允许对外出售墓穴,所以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也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兴建的经营性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理办法是:对确定的非法经营性公墓,分别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经营单位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迁移已葬遗体(骨灰),所需经费由建墓单位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避免激化矛盾。确需保留的,在清理整顿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对利用建公墓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村级公益性墓地如何报批?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公墓不得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报材料一般为:(1)申请报告;(2)拟办公益性公墓的土地图纸;(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办、村建站、国土所、林业站等单位实地评估的审核意见;(4)拟建公墓的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一般为:(1)申报;(2)乡镇民政办、村建站、国土所、林业站等实地评估审核;(3)县民政局受理;(4)审核;(5)决定。

5.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的墓穴能对外出售吗?

某村村长王某为招揽公墓生意,不惜花钱在报纸上登广告,将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向外界开放,并以一个墓穴400~5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这种行为合法吗?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的墓穴能否对外出售?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不能对外出售。《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年5月14日公布,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该村村长公开出售墓穴,完全违背了“公益性”墓地的宗旨,即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6.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作出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具体要求是: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7.只经乡政府批准兴建的公墓合法吗?

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可以对已损坏的公墓进行整修,但不可以批准兴建公墓。这类事件引起的纠纷在农村经常出现。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资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8.经营性公墓是否存在年检制度?

某市经营性公墓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建开业,一年后该公墓单位管理松弛,毁坏的设施不予维修,服务质量也极差,并且在公墓内没有做任何绿化工作。对于经营性公墓是否有类似于其他企业的年检制度?制度是怎样实行的?

对于经营性公墓,国家实行年检制度。经营性公墓开业后,应以殡葬管理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团组织参与管理,逐步建立年度检查验收制度。年检内容主要为公墓整体规划及基础设施、用地审批情况、美化绿化、经营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组织机构及业务建设等方面。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定为不合格公墓:

(1)违反规定接纳安葬遗体的;

(2)擅自扩大墓地面积和扩大经营范围的;

(3)未建立以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董事会监督管理机构,或虽建立董事会监管机构,但未履行职责的;

(4)未缴纳墓园护墓基金的;

(5)合作经营公墓未按协议上缴利润或管理费的。

首次参加年检不合格又不改正的公墓,不发给经营许可证。其他当年年检不合格的公墓,由省民政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组织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收回公墓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对外商投资经营的公墓,由省民政厅报请国家民政部撤销批准文件,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用地不合法的公墓,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直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公墓用地改作非殡葬事业用地的,终止合作协议,由国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处理。

9.对于建在荒山瘠地的非法公墓,相关主管部门该怎样处理?

对于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保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10.怎样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修建经营性公墓?

利用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由建墓单位向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厅(局)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持民政部门的批件,再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一般为:(1)公墓的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有关资料。

11.怎样直接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经营性公墓?

例一:某行政村委决定利用一片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修建经营性墓地,村委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民政部门的批准,再持文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手续。这样做符合有关审批手续吗?

例二:某市一些地区的农民找到了一条发财“捷径”。他们把集体所有的自留山擅自改造成墓地高价出售,有的村民还承揽建坟、做道场甚至土葬等业务,为丧户提供“一条龙服务”,大发死人财。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止,2002年以后,该市一些地区村民私卖坟地的势头愈演愈烈,经营性非法“私墓”大量涌现,不少青山变成了坟堆。为了招揽生意,少数村民还多次冲进该市殡仪馆,冒充工作人员招徕顾客,并提供卖坟、烧冥屋、做道场等“一条龙服务”。碰到清明节等日子,丧户前来祭祀的时候,村民们更是提供吃、住、行等周到的服务。到农村“圈地作坟”的绝大部分都是城里人。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亲人去世后愿意葬到农村,他们会设法与乡下的亲朋联系,如果实在没有亲朋,就到私人的墓地里埋葬。有村民称卖坟地是他们村和组所有的村民开会集体决定的,并且还有乡国土所的批准。村民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例一中,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不能直接报批。因为经营性公墓的修建要按照由国家殡葬管理事业单位独家兴建的原则,严格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公墓发展的总体规划。所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再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而不能直接依照程序报批。

例二中,村民的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作为职能管理部门的国土部门根本没有把心思放在农村自留山上。出现私卖坟地的情况,可能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1)殡葬改革深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阻力很大;(2)国土管理工作没有到位;(3)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完善。

12.公墓能否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

2006年,A村村民李某为其父亲办丧事时,因为交通的原因,想把父亲葬在邻县B村的公墓中,后打听得知,B村公墓在自己县设有办事处,在这个办事处办理就方便多了。但是,有朋友劝告李某,公墓不能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这个办事处有可能是有问题的。那么,公墓能不能在异地设立办事处?

公墓原则上不能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但如果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设立异地办事处或销售点,并且必须经异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1998年1月6日,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意见称,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坚决制止并制裁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打击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13.公墓单位能否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某省一个公墓单位为了便利群众、扩大销售范围,准备在与其相邻的省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这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的行为是否允许?如果可以设立,须经什么样的审批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省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14.建立中外合资公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兴建公墓只是安葬形式之一,只能适度发展。申报兴建中外合资公墓,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兴建中外合资公墓,原则上要建立在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的故乡。除上述埋葬对象外,有条件的也可以埋葬国内死亡人员的骨灰。

(2)中外合资公墓选定地址后,必须征得省级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3)有埋葬对象和可靠的出售墓穴的市场调查和预测,确保中外合资公墓开业后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先行建立一至二个中外合资公墓,进行试点,探索经验。

(5)兴建中外合资公墓必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管理或入股经营,以便实行统一管理。

15.什么是华侨公墓?国家对华侨公墓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华侨公墓是国家为了满足广大华侨同胞“落叶归根”的愿望,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兴建的专门安葬华侨及港澳同胞的公墓。凡是华侨比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下,在侨乡或选择交通方便、接近侨乡的适当地点,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筹建若干“华侨公墓”,作为安葬华侨骨灰的场所。所需投资由侨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筹建,列入地方基建计划,从经营收入中逐年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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