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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苏某生前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制作、设立的法定方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实质要件,指法律对所立遗嘱内容的要求: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及伪造的遗嘱均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关于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继承法》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二条分别作了规定。

从苏某的情况来看,苏某的遗嘱无论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时,苏某的两个儿子不能以他们是法定继承人为由驳斥句某。

70.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严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跟随养父母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严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严某便另眼相看,严某无奈搬到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二人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严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于是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严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严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严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严某的养母与严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严某养父的遗产。对于严某养父的遗产,严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严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严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71.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有哪些特征?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7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根本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转继承是因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则是因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被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既可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在代位继承人中,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既可能是继承人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也可能是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则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

(4)可继承的范围不同。在转继承中,既可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则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73.债务人为躲债放弃财产继承,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王某在外做生意,对方元某因经营亏损欠王某十几万元货款。王某打听到元某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几万元存款,但元某却要放弃继承,说是有了钱就要拿去还债,还不如留给自家人。请问,这种情况下,王某该怎么办?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元某继承权可以放弃。王某能否对债务人元某的继承权行使代位权或能否对元某待继承的遗产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答案是不能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不能针对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继承权显然属于人身专属性权利。债务人放弃了继承权,遗产成了案外人的财产,故也不能对遗产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因此,若王某的债务人元某放弃继承权,王某只能另辟他径。

74.双方离婚时,男方能否继承女方亲属留给女方的遗产?

葛某1998年与杨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与葛某的单身母亲何某共同生活,2005年8月,何某去世,并留有经公证的遗嘱一份,上面写道:将其个人所有的遗物及存款3万元留给独生女葛某。2006年6月,葛某、杨某发生离婚纠纷,杨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请问,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

本案例中,何某遗嘱中已明确其女儿葛某是她的唯一遗嘱继承人,故杨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75.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76.女方改嫁后,能否继续继承男方财产?

黄某父母早亡,与兄嫂分居多年,1999年,黄某与本村村民焦某结婚,婚后无子女。2001年,黄某因意外事故死亡。2003年,经人介绍,焦某与邻村的李某结婚。婚后,焦某找人去搬原来家里的家具,并准备拆掉原有的三间砖房。

黄某的兄嫂出来阻拦,说:焦某已经改嫁,不再是黄家的人,也无权利继承黄某的遗产。焦某说属于自己的东西就要搬走。于是双方相互坚持己见。最后,焦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改嫁后,能否继续继承男方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一规定,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是对我国《婚姻法》“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的权利。

本案例中,黄某死亡,焦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焦某虽然再婚,但仍能继承黄某的遗产。所以,黄某兄嫂阻拦是不正确的。

77.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效力高?

于某的叔叔只有一个女儿,女儿经常与父亲闹矛盾。四年前,于某的叔叔和于某签了协议,协议上写明,由于某给叔叔养老,过世之后,叔叔市区的一套房子和乡下两间老屋均由于某继承。

等到叔叔过世后,于某发现,叔叔偷偷立了遗嘱,要将市区房子留给自己女儿,而乡下老屋留给于某。于某一直按约履行了义务,他想知道是否能得到叔叔在市区的那套房子?

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于某和他叔叔签订的是“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应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案例中,于某应按此前的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他叔叔的遗产。

78.相互有继承权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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