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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

中国21世纪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在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旧中国的旧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齐头并进,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内容,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骚,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趣味性,是指物权法具有高雅、经典、风骚、风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蕴藏着特定的美学因素,可以寓教于乐,享受物权艺术的熏陶,还可以从中吸取精神营养,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深奥性,即广深博大的奥秘性。是指物权法科学原理博大精深,纵横捭阖,鞭辟入里,富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物权科学的哲理性。典藏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奥秘,既广深博大,又奇多无比,是任何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所无法比拟的。

广谱性,即最广泛的物权脸谱性。每种物权主体都有一个族谱,每种物的归属都有一个家谱,每种物权关系都有一个脸谱。物权的DNA染色体一查勘就全然明白无误了。

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均得到了很好的安置,是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物权法中的再现,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物权主体以及重要的物权客体一一展现,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脉络清晰,为各种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限制、调整进行了条分缕析的阐述,充分反映出各种物权的权能、权势、义务、责任以及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动态平衡的规律性,从而在247个条款中浓缩了很多内容,使得晦涩难懂的物权法能够雅俗共赏。

21世纪中国物权法是个有益的尝试,在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是一朵艳丽的奇葩。虽然有若干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仍然不失为一部非常难得的新型物权法和衡平法,并且成为普通法中一部最重要的财产权法,为规范物的保护和物的利用方面效果显著,许多人对于这部法律由怀疑到喜爱,以至于爱不释手,就说明了这部法律的奇妙之处。

(二)中国特色

中国21世纪的物权法,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物权法,其比较优势如下。

第一,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意义相似但内容有别的两种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进行格式化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的这一选择模式,决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

国家的物权制度,是根据宪法的根本原则由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制度,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原理进行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物权属于人们一生中最基本的权利,人们每天与各种物打交道,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分分钟不能或缺的。

人们所得之物主要是人造物,而经济的制度与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人们物权的品质和占有物的数量。然而,物权是一定的,而经济发展却是不一定的。每个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呈不规则性波动,有快有慢,有进有退,有国进私退,有私进国退,有时候还会发生经济危机。物权是事关经济制度的,却是无关经济发展的。因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富人、穷人都是一定的。

由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规定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进行广谱性、系统性、深刻性的格式化、模式化运作,进行法律的鉴定、监督和决定定分止争。

所谓经济制度,是指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中专门的商品经济制度。当事人必须遵从经济价值规律,关注市场变化,普遍存在目标管理,保值增值,追求利润,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所有这些都是针对经济人的,一切的一切都是趋利性范畴,而经济制度是统一规范与调整经济模式的专门制度。

所谓物权制度,是指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之专门的物权制度。当事人必须遵从物权价值规律,关注物权与物权关系变化,正确处理全社会普遍存在的物权矛盾,权利义务清晰圆满,物的作用、利用、使用适可而止。所有这些都是针对物权人和物权义务人的,既有趋利性范畴、也有非趋利性范畴,既有经济人参与、也有非经济人存在,而物权制度是统一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的专门制度。

第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联系,却属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统一的基本物权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主要是产业资源配置的制度和产业保护制度。

经济主体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舞台是商品经济的国内外市场。

市场经济制度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相对的经济制度,表现为自由企业经济制度。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计划经济,不能一概否定市场经济;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搞市场经济,不能一概否定计划经济。许多诺贝尔经济学家认为,每个国家都不能搞极端的计划经济,也不能搞极端的市场经济。否则,对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很不利的,事态严重时会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崩溃。

基本物权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配置的制度和物权保护制度。

物权主体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其他人所有制的物权人,物权舞台是物权关系的国内外市场。其中,其他人所有制,是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慈善团体等非赢利性、非经济性主体的所有制,市场经济制度中并不包括这种所有制。至于主要的四种物权人,有许多人并不介入经济领域并受市场经济制度管辖的。

每个人的财产来源不同,有的来源于市场经济制度,有的来源于计划经济制度,有的来源于经济制度以外的物权制度包括取得制度、继承制度等等。某些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某些自然资源归集体所有,这样配置完毕以后,并不完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只有部分进入市场经济领域。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的物权及其对象,不是所有的物权是能够随意进行交换的。譬如,对于民事主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所有权也不得抵押等等。

基本物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有一定的交集,但不能与市场经济制度划等号;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与基本物权制度划等号。

基本物权制度,名气上虽然没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大、那么显赫,却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宽”。几乎是事无巨细地到处管,从管人、管物、管动物到管天、管地、管山、管江、管河、管海洋,甚至于连空气、阳光和无线电的事情都要插手管一管,甚至于连走路、倒垃圾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也要管一管。

基本物权制度,资格上比市场经济制度老成得多。自从人类社会开始商品经济的第一天起,从习惯法中萌发了这种最古老的制度。从原始商品经济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物权制度并不受到市场经济制度太大的影响。因为,基本物权制度是基本恒定的,市场经济制度并不能完全排除计划经济成分,更不能排除商品经济的客观存在。

第三,属于新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却不同于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客观存在多种模式。纯粹公有制是一种模式,公有制与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他有制并存是一种模式,当然还有其他的模式。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即纯粹公有制物权主体的那种模式。因为宪法规定了以消灭私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物权法也跟进并严格控制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这种物权制度模式,并不是一概否定私人的物权和私人财产保护,只是影响到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

中国新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既肯定私人的物权和私人财产保护,又承认私有制经济的自由发展,就是从非经济领域和经济领域中进行一体化保护。由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史深淀,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共同保护制度”总比“单一保护制度”更好、更实在一些。

股份制经济兴起以后,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物权法需要面对这种新兴经济体制的现实问题。原来的“非公即私”和“非私即公”的两分法,再也行不通了。

外资经济与中外合资经济体制兴起后,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来说,无疑是极大的挑战。

所谓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很有可能包括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内了。关键在于,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如何因势利导,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依靠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来规范与调整。倘若中国完全蜕变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那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就遭到彻底破坏了!!!!

新中国,是由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逐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新型国家的。

目前尽管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谓“人穷志短,马瘦毛长”,对于当今的中国人是再也贴切不过了。很多地方把发展地方经济的宝押在引进外资上,以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各种各样的奖励办法奖励外国资本家和奖励引进外资的“有功人员”。以引进外资为荣,以不引进外资和未引进外资为耻。而且,对于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家当一卖而光,根本找不着北。

殊不知,过度的改革开放,过度的引进外资,对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民族企业是遗害无穷的。美国、新加坡是对外开放程度最大的国家,哪些产业可以对外开放,哪些产业禁止对外开放,都是有政策底线、制度底线的。美国的水务企业是国防部垄断经营的,高科技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企业是禁止对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开放的。新加坡的市政管理、水务企业也是禁止对外开放的。

日本是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国家,“日本制造”的机械、汽车、电器、电子等高新技术开发产品遍及全世界,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发达国家之一。但是,上世纪后期,由美国等西方国家唆使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房地产对外开放”政策,使得日本经济停滞不前长达20多年。

所谓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每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可以与世界经济接轨,但每个国家的基本物权制度并不与世界物权接轨,能够与世界物权接轨的仅仅是国际海域利用权之类很小的范围之内。

中国物权法明文规定,哪些土地归国家所有,哪些土地归集体所有,就是明确规定归中国人所有,不能归外国人所有。外国人到中国来,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叫中国的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

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根本上与改革开放无关。改革开放也罢,不改革开放也罢,始终如一就是这种基本物权制度。

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物权价值永远是不能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但是,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传统的旧观点认为,既然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的红利只能由全体人民来分享,不能由少数个别人独享,因此,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是必须的。

中国的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不是完全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有些土地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的,有些土地可以出租、抵押、转让的。这样一来,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同于纯粹计划经济式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中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半开放式”的土地流转制度,在“物权封闭”和“物尽其用”方面进行了科学的选择,从而搞活了房地产经济,大量增加了财政收入,10亿人住房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实践证明,这种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总体上是运行良好的。

第四,同样是中国式物权法,新式物权法完全不同于旧式物权法。

中国5000年的法制文明史中,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几乎一致性地实行“民刑合一”的法制模式,专门的民法是罕见的。

再者,历代国王、皇帝一直认为“溥(普)之下,莫非王土”,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即王有制是天经地义的,而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是破坏祖制、是大逆不道的。

如今,有些法学家在著作中口若悬河地大讲特讲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如何如何的,那是他们的主观臆断,中国历代的律法中,从来没有出来过“土地所有权”之类的概念,只有“田地业主权”之类的概念。所谓“田地业主权”,相当于有偿使用的土地利用权,任何私人业主都要向中央政府交纳赋税,等于是带头租用国家的土地。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同样是租用国家的土地,只不过是由地主代为向国家交纳地租而已。

不要以为中国历代国王、皇帝的立法人员不懂物权法。恰恰相反,是中国近现代至当今的所谓物权法专家学者才不懂物权法。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私人怎么可以随便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主权”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地卖过来、卖过去的?中国历代国王、皇帝深知,打江山殊不容易,守住江山更加困难,所谓“创业难,守业更难”是也。

古代罗马帝国,在古罗马法中规定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这对于确认和保护私人的土地物权意义重大。然而,问题的另外一面,十分遗憾的是,罗马帝国被分裂状态成为家常便饭,是全世界最动荡不安的地区。频繁的战争侵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富豪们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也能够起到分割国家领土主权的作用。

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一些洋务派趁机提议修订中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大清民律草案》经过4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这为继起的民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大清民律草案》连同物权法一起夭折。

辛亥革命胜利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开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繁忙起来。各省党部公布了《党员背誓罪条例》、《反革命罪条例》、《处分逆产条例》等。党员背誓罪、反革命罪、土豪劣绅罪等新罪名成立。

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演讲中更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布了大会通过的《农民问题决议案》,规定了地租的最高租额。1927年3月成立的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于同年5月起草了《佃农保护法》、《处分逆产条例》等七个决议案,只有这两种法律得以通过与分布。

中国历史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制订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全部民法由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第三编物权,包括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十章。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德国物权法、日本物权法的翻版。其中,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主要立法目的意义,在于保护私人包括官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之前公布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政治路线背道而驰。

国民党背叛革命、破坏国共合作统一战线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军事上、政治上、法律上与国民党反动派对着干。从1927年到1949年,根据地的主要物权法和国统区的《物权法》,这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中国长期并存。其中,在抗日战争之国共合作时期有些调整,但“三七五减租法”是统一的。

红色革命根据地始终没有制订专门的《物权法》,而关于土地改革、土地权利与平均地权的立法,都是一些单行法。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一般规定为没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属于用益物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次土地革命经过抗日战争的调整期后,进入至第二次土地革命时期,围绕土地改革问题颁布实施了大量土地法律、土地政策规定。最著名和影响深远的是《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与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部全国性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1947年一直到解放后的1953年,为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复查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为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和打败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奠定了群众基础。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属于公平正义的物权法,即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新式物权法,本质上、内容上完全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式物权法。

新式物权法与旧式物权法的对比,有以下优点。

新式物权法是21世纪当代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完全是改革创新的产物,在世界物权法史上有着崇高的威望与技术权威;旧式物权法20世纪现代资本主义的物权法,完全是照搬西方的产物,在世界物权法史上一直是默默无闻。

新式物权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旧式物权法代表官僚地主的根本利益,体现了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新式物权法是当代宏观物权法,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各种物权主体并存,物权客体、物权关系也几乎面面俱到,是城市社会式和农村社会式相统一的物权法,也是纯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物权法;旧式物权法只有私有制一种物权主体,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综合物权法,基本是农村社会式的物权法,尤其是永佃权之类的物权法条款早已是名存实亡式的死亡条款。

新式物权法能够自觉地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从根本上消除物权隔阂,正确处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物权矛盾;旧式物权法只能是运用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办法,从某些方面消除物权隔阂,难以正确处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物权矛盾。

第五,同样是物权法,不同于任何国家的物权法。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的新式物权法,具有很多当代样式物权法的特色,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特点,比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更加显著,其中有些特色是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所根本找不到的。

诚然,各个国家的物权法,都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比较之下,中国现行的新式物权法,全部是在充分发扬物权法优良传统、扬弃旧物权法糟粕的前提下的杰作,优点远远多于缺点。

二、中国物权法立法模式的基本特色

(一)立法模式的特色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是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支持市场调节与发展私有制经济方面有不足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私有财产资源的利用率。

中国物权法刷新了立法模式,既有计划经济部分,也有市场经济部分,既有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又有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物权主体方面,不再局限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在一般市场领域呈现出共同竞争、共同发展的平等的物权地位。所有这些是与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与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区别就更大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物权法是建立在财产权私有化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基础上的“纯私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公物权与私物权之间的关系被物权法人为地割裂开来,属于极端片面的“纯私法”。况且,虽然已经进入城市化、工业化经济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基本上局限于农业社会的物权模式,其罗马法式的旧物权法的实用性均大打折扣。

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共益性物权,仅限于小规模的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共有权,总体上是个功利性物权体系。中国物权法除此之外,还有制度化和大规模的公益物权、共益物权,既有有偿使用的、又有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法人所有权人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让土地使用权人也能获得较大回报的物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城市社会物权法中得到推广应用。因为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并且有严格的土地使用权监管制度,不会产生西方国家那种城市地主剥削阶级。

有偿使用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将自己取得的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农用地使用权,或者是农村集体或者个人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并获得租金的物权模式,这种模式在农村社会物权法中得到推广应用,但应用范围也很有限,不会产生如旧中国和西方国家那种地主剥削阶级。

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的方式,授予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的特殊物权人以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满足他们特殊的使用建设用地的需要。这种物权模式是非功利性模式,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益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与私益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种物权模式,在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中几乎是找不到的。无偿使用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所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不需要向国家和集体交纳地租或者赋税,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渔地、滩地和分配得来的荒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各种农用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使用的。连农民所分配得的宅基地多数是无偿使用的,少数是象征性有偿使用的。

这种合理利用资源的扁平化的物权模式,在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中是找不到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相反的:旧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一直是农村社会物权法,主要是保护地主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维护地主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且一切向钱看,充满了资产阶级的铜臭味,把人与人的物权关系当作了纯粹的钱与钱的物权关系,把穷苦人与土地的占有关系当作了纯粹的地奴关系。这种土地私有化的物权化方针与物权模式早已是人神共愤。早在150年前就遭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等土地国有化倡导者的强烈抗议,认为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产权制度,甚至于比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不如。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遗害无穷。从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到亚洲金融风暴,直到08年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和欧洲经济危机等等,都可以从资本主义物权法的土地私有化中找到存在的根源。

(二)中国物权法为宏观物权法的特色

中国物权法另有一大特色,就是物权体系网络化、系统化、立体化和制度化的宏观物权法。这也是区别于纯粹计划经济模式的物权法、西方国家物权法和旧中国的旧物权法的一大亮点。

总体布局上,可以定义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也可以定义公法、共法、私法“三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还可以定义为城市圈物权法和农村圈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还可以定义为公益型物权法和自益型物权法“二法合一”的当代新式物权法。

其中,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制度物权法是从特别法中引进一些关键条款,用于率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关键条款,规范与调整特定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优先权及其物权关系。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流于立法形式,流于资本主义私有化,流于“私法”私法化,不能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类的制度物权“混进”其物权法编制中来。其结果是将好端端的物权法弄得个支离破碎,背后里私物权法与公物权法还经常吵架打架,闹得不可开交。

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等等公益型物权法,已经占领中国物权法的半壁江山,这是任何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不敢想、不敢做的事情,而中国新式物权法不仅想到了、而且实实在在地做到了。诚然,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也注意到了相邻关系共益权、建筑物区分的共益权、城市地役权与乡村地役权之类的共益权,这些也是进步的地方,也为中国新式物权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国物权法总共只有247条,还不到德国物权法条款数目的一半,是一种相对保守的立法方式,却涉及到全部的物权主体以及众多客体、权利与义务的类型。由于坚持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剔除了资本主义腐朽的土地私有化立法观念,故立法上能够做到坐怀不乱而高屋建瓴,立法水平总体上高于西方物权法和中国旧式物权法。不过,德国物权法内容充实,普通物权方面的很多规定是细致的,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三)中国物权法为三法融合的特色

中国物权法具有当代物权法的特色、宏观物权法的特色和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

当代物权法的特色,指根据当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具体情势合理安置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物权法对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代表的不动产类型,如一条法律锁链将两者之间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有机整体,相得益彰。古典物权法关注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忽略或者弱化了城市社会的物权法,一旦迈进城市化、工业化社会以后,原来的农村式、农业式物权法很多就失效了。

宏观物权法的特色,指在一部物权法既规定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同时又穿插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在三法合一的条件下,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实现了大联合、大串联,从而使得其内容大大丰富,执行效力和对抗效力大为提高,溯及效力更加明晰。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宏观物权法是由基础(普通)物权法、中级(担保、技术)物权法和高级(制度、政策)物权法三大部分组成的,这就将公法和私法融合在一起区别于纯粹的私法了。所谓微观物权法,就是不包括制度物权法在内的纯粹的私法,微观物权法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即体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以私有制经济为辅助力量的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既不搞完全彻底的市场经济(物权)模式,也不搞完全彻底的计划经济(物权)模式。比如,城市土地最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最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又如,划拨型土地使用权属于计划经济(物权)的范畴,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市场经济或者市场调节(物权)的范畴。

这是落实******委员长的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必然结果。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是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无偿使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有偿使用的,所有这些并无特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的立法焦点与基本原则〗〖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物】〗〖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系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非成文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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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在于,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同于旧中国的旧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齐头并进,其中穿插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内容,使得所有权中心论、担保债权中心论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各得其所,体现出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部纵横捭阖、意境深邃、波澜壮阔、恢弘毕至的当代宏观物权法,是改善全体国民物权生活、平衡各利益阶层权利义务、实现海清河宴和长治久安的杠杆式物权法。本质上属于基本民法、基本财产权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关系法,是其他法律均可替代的基本物权制度法。在全世界的物权法宝库中,中国物权法堪称一绝,独领风骚,鹤立鸡群,在物权法百花园中如君子兰一般的亭亭玉立,如牡丹花一般的娇艳撩人。

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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