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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0-2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一、基本要领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条件,是由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两个方面组成的。前提条件是必要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条件与出质人已经提出的现实条件。执行条件是由质权人有所作为的实践条件,也是必要的执行条件。当必要条件充分时,必要的执行条件就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行动范围。

前提条件与执行条件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对于质权人赔偿损失来说,并不是必然关系。质权人恕怠于行使质权,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由侵权责任法或者质权逻辑法规范与控制,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的质权行使请求权,限制质权人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亦即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建立质权人信托责任制的基础条件,是质权法锁关系连接上的一个节点,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事物发展趋势。客观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及时行使或怠于质权于的,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仍然不行使的,标志着质权人没有履行质权行使信托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首先要满足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参考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质权人的责任,对方就是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指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的,出质人有权径直到人民法院要求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20条明确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有几个要点。

第一,在规定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同时一并规定了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也是质权行使阶段的关键性义务。质权人长期占有控制质押财产,已经影响到物的效用,实际上已经对于出质人进行了经济制裁和物权性的惩罚。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固然不对,但是,设立质权的目的和出质财产的目的,以及他们的工作重点,是以质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来清偿债务。质押财产占有控制期限届满,质权人怠于行使甚至于拒绝行使质权,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责任底线,出质人的财产实际上发生了精神磨损,对此是忍无可忍的。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就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中心思想,就是一道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责任底线。质权人不能违反这项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质权。所谓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是针对质权人怠于及时行使质权而言的。怠于及时行使质权,是在条件允许、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已经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而质权人作风上疲沓、行为上拖延、时间上迟延,甚至拒绝行使质权。诚然,出质人未请求的,质权人也应当主动地自觉地行使质权。

条件允许、时机成熟以后,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就此产生。这种物上请求权包括了几个方面与几个步骤。一是请求质权人不延迟地行使质权,与质权人就所质押的财产的处分方式进行协商。二是质权人拒绝以上方式的,可以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三是因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规定分清了怠于行使质权以及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条款中规定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责任范围是:(1)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未构成损害的,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2)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构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谓损害,这里指的是因怠于行使质权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的情形,使得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

第三,划清了与抵押权时效的不同作法。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质权的情势就不同了。质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势下行使的,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随意消灭的。况且,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造成矛盾纠纷。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可以通过诉请法院来解决,这是最公平合理的、缓和的办法,而采取质权时效和涤除权的办法,人为地剥夺了质权人应有的权利。

二、概述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建立质权人信托责任制的基础条件,是质权法锁关系连接上的一个节点,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事物发展趋势。而法律关系的建立,只是对于这种趋势进行中肯的描述,表面上有些严厉,实际上并无特别的倾向性。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必要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亦即质押期间届满,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债务履行期及其届满,可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从这个方面看出,所谓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实际上从质押合同里就有所明示,合同中的这种信托责任叫做“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当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依然可以成立,因为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是无限责任,故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也能成立。

众所周知,担保物权关系中谁占有标的物谁就有一定的控制权,抵押物权关系中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质押物权关系中质押人占有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控制权。由此可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论债务人、出质人是主动或者被动履行债务,必须要同质权人形成互动机制,必须附从于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这也是一个前提条件与必要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志着质押担保物权化指针已经达到一个临界点,法锁关系也随着发生深刻变化。其重要标志,是质权法锁关系临近解除状态,而且必须是要解除,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为了使得质权法锁关系的解除即时地按部就班地进行,有必要对于质权人增加一层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借以惩戒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行为,以挽回出质人的机会损失和经济损失。

本条款将“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对待,已经忽略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

其实“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发生以后,仍然有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况出现。不过,这种情况的出现,物权关系复杂,原因复杂多样,信托责任有重有轻,法律上不好作统一规定而未仔细地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这后面一种情形发生,质权人之质权行使信托责任既不能无所事事,也不能随便附加。而以“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作为兜底式规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出质人有所请求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和质权人主动提出行使质权均可。当质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是必须的。出质人提出质权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对象是质权行使信托责任,这两样东西都是法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是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必要条件。因为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应当有明示和催告的义务,尽管合同中存在“准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因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时间上是不可以无限延长的,而落实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是必须的。相信大多数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一般是载明“质押期届满”或者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类的模糊性关键词。如果是合同中已经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也应当视之为“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事实要件成立。

这么说来,所谓“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必要条件,或者说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必要条件,不仅仅限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提出请求,合同中已经载明具体的质权行使时间也是一种事实上的请求。就是说,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设定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事实生效之日。

关于“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官们会作出正确鉴定的。所有光是口头上的请求,无字面上或者录音证据的请求,将难以被认定。而合同、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文字图像资料上,以及录音、录像兼录音上的资料,应当作为证据对待,哪怕是对方以沉默的方式对待,也可认定为事实证明。

出质人提出质权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向质权人提出,并且应当将不履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利害关系讲清楚,给对方以一定的思想压力。(2)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应当将不履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新的利害关系讲清楚。如法院立案、执行和代办的费用、败诉的费用等,应当由质权人支付。(3)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提出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但应当立即交给人民法院占有控制,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已经成为质押法锁的财产,自己也不能擅自处分质押的财产。(4)赔偿损失请求权。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全国有许多专家学者对于“返还质押财产的物权请求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有专家提出,规定抵押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并无不妥,如果规定质权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则有失公允,因为质物在质权人处占有,债务人不还债,过了时效依仗法律的时效规定。强行把质物从质权人处要回,对质权人不公。根据抵押权与质权的不同,本法未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条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71页~第472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0条

相关名词: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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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是一种反请求权,质权人自己行使请求权是正请求权。同样是反请求权,出质人的反请求权与抵押人的反请求权还是有区别的。抵押人在请求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抵押物在自己手上,具有强势地位与主动权,其行使请求权相对容易一些。出质人在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质押物在质权人手上,具有弱势地位与被动局面,其行使请求权难度相对大一些。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法律设置了保护性条款,于是造就了法院判决反请求权,债务人也可以借此向债权人申请怠于行使质权的违约责任,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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