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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指物权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比先前设立的法律,具有更新担保法部分条款的法律地位和优先效力。这种新法地位与新法效力,均可以于物权法中加以确认并公布执行:“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按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正确处理担保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关系,理解新法调整的新条文之新内容、新概念,掌握其精神实质,从而使得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优势互补并更加规范化。

所谓法律效力的定位,是物权法与担保法衔接上优选法的效力与定位,有的解读文章称之为“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担保物权法没有废除的条件下,采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远及近的扬弃法,保留合理的条款,祛除有瘕疵的成分,让《物权法》和《担保法》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更加准确地把握各种同类担保法律的精髓和可靠性工具,更加全面地理解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对世关系,从而收到更加理想的预期效果。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指物权法担保物权的部分规定与担保法之间内容相同而规定有别之法律效力定位,即后法效力优于先法效力、全国人大制定法优于全国****会制定法的法律定位,标志着物权法对于担保法同类法律内容有修正权、补充权和更新推广权等权利效力。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共有11条款处修改,约相当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71条款总数目的15。49%,约相当于担保法96条款总数目的11。46%,很有必要于物权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兹作以下说明:

一、全国人大会议制定的物权法,其法律效力优于全国****会制定的担保法。

首先,应当了解两部法律是由什么机构批准的产物。因为同是法律,批准的机构不同,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立即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当说,一部普通的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且从立法立项到正在颁布历经13年、前后共8稿定谳,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现象,足见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以及立法上的技术性或困难性。

担保法是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50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专门的担保法。

其次,应当了解以上两个权力机构,哪个机构的权力大些、哪个机构的权力小些。

以上两个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力。

全国****会及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更换甚至于罢免全国****会及其工作人员。全国****会是受全国人大之托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而具有最高决策权、表决权、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

换言之,物权法是由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担保法是由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下级办事机构制定的,仅从立法机构的权威性来讲,这决定了物权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

再次,还可以通过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证明“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不仅仅具有强制性效力,而且具有溯及效力。

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所谓撤销,包括撤除、勾销和修正、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或者条款之规定。说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立法权及其效力高于常委会,而且对于法律的撤除权、勾销权和修正权、补充权、更新权均优于常委会的这些权力。

立法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制定的,担保法是是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会制定的,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制定的。以上事实要件,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法和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均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法对于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旧规定,有强制性统一的溯及力,尽管担保法先于立法法、物权法后于立法法而制定颁布实施,立法法可以对于新旧法律或者法律条款对比管制,这种法律溯及力是改变不了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二、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故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

两部法律比较,先前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法律叫做先法,后来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法律叫做后法。当后法规定的法律内容与先法规定的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立法法有一套成文的规定。就是说,立法法就是法律的裁判官,可以一锤子定音。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关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的规定优于先法的规定的两种效力判定方法。

首先,规格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实至名归。

所谓特别规定,应当从形式要件上来划分。形式要件上,指法律内容、形式、宗旨、原则上的特别规定。

从法律的本身来讲,担保法是旧专门法;物权法也有担保物权,但只是物权法的一部分。由于物权法的诞生,由新的内容冲销了旧的内容,新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特别条款(特别规定法)。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属于部分专题规定而具备了专门法、特别规定法的性质。

更有甚者,物权法的重点在于担保物权部分,担保法的重点在于担保债权部分,尽管“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只有一字之差,“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也只有一字之差,而法律的质量与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知道,物权的法律地位优于债权的法律地位,据此在权利的确认、行使、保护、规范与调整方面,物权****有更新的法理基础和实操技巧,更多更好地反映出担保法锁动态过程中的规律性,提高人们的自觉性,减少人们的盲目性。

“担保物权”的法理基础,既有担保法的法理基础,又有物权法的法理基础,是“1+1=2”或“1+1>2”的优势互补的法理基础。在长达1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中国社科院和多所重点院校的法学家们,反复研究对照英美法系的担保商法和大陆法系的担保民法,结合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13年来的各种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从理论上到实践上,“物权法优于担保法”完全是实至名归的,是无可非议的。

另外,“特别规定法”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同一内容的规定,却由更高级的权力机构制定并公布施行,即使不是专门法,从规格上看,也是“特别规定法”。规格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

担保法是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物权法是规格上、专题内容上、特别条款上的特别规定法。因此,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的“一般规定”,指的是“一般原则的规定”,不是指担保物权“很一般”,更不是指担保物权全部“很一般”。反倒觉得担保物权全部“很特别”,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物权化方针是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的,不是故弄玄虚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相信学过担保法也学过物权法的同志们都有这种切身体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既有债权法的原理支持,又有物权法的原理支持,比单纯的债权法的原理支持更有力度,更有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确确实实地属于“特别法”—“很特别”。

其次,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即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指同一类法律、或者不同名法律的同样内容,新旧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即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

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不是故弄玄虚地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特定的立法权力机构和法律程序、法学原则授权的刷新的法律效力。对此方面,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部分,对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以及根本大法宪法的效力范围一一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只要不违反立法法第87条的5条禁止性规定,其后法的法律地位与优先效力就成立了。

立法权力机构依据法律程序、法学原则授权的优先效力,不仅仅新法对旧法的优先效力,而且是新法对各种当事人有优先效力。就是说,即使是新法存在一定的缺点错误,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排他性、强制性的效力。

譬如,担保法有缺点错误,如果物权法弥补、改正了,就按照物权法的新的规定来施行;如果物权法没有弥补、改正,就按照担保法的旧的规定来施行,或者按照物权法沿袭担保法的旧规定来施行。又如,物权法有缺点错误,如果物权法弥补、改正了,就按照物权法的新的规定来施行;如果物权法没有弥补、改正,就按照担保法的旧的规定来施行,或者按照物权法沿袭担保法的旧规定来施行。迄今为止,物权法仍然有缺点错误,物权法也没有弥补、改正,但于其修正之前,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排他性、强制性的效力。

物权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历经13年三易其稿,八次审议,从法学原理到法理技术,从政治理念到经济理念,从公法诉求到私法诉求,从内容确定到谋篇布局等,一直是在不断更新与完善。物权法确实是很有用处的,其法律效力是不可置疑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8条

相关名词:

〖物权之优先效力对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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