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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1-1

发现隐藏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发现隐藏物的处理,系指按照隐藏物性质判定法、无主物处理法和所有权归属法统一进行正确处理,与发现隐藏物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当。当事人不得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如果所发现的埋藏物是文物,则需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统一处理,并实施奖罚分明的政策措施。不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文物价值的遗失物或者无主物,参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隐藏物是隐藏于它物之中的物品,也有借助它物而埋藏于地下、水下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其自然性质与埋藏物最相近,其法律性质与遗失物或者与文物相近。在遗失物、遗忘物系列中,其也有可能存在文物、著作物的一类重点对象。

隐藏物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隐藏物与埋藏物常常混淆在一起。很多情势下,隐藏物原本就是埋藏物,埋藏物原本就是隐藏物。这可以从埋藏物的概念和主要特点上看得出来。譬如,埋藏在屋脚、夹墙、墙缝或者地窖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埋藏在坟墓中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又如,埋藏人将一罐子银元埋藏在野外,没有不动产隐蔽的无主物,这是埋藏物,同时又可以说是隐藏物。又如,埋藏在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既是埋藏物,又是隐藏物。

埋藏物的交叉点和隐藏物的交叉点均最多。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包括与遗失物、遗忘物和隐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脏物、准脏物。同样地,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包括与遗失物、遗忘物和隐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脏物、准脏物。

第二,隐藏物与埋藏物可区别的方面也有讲究。

1.埋藏物一般是掩埋在离所有权人居所较远的土地与地下建筑物中,发现人比较有机会发现浅层的埋藏物,但不容易发现深层的埋藏物。隐藏物一般是隐藏在居所或者离所有权人居所较近的地下建筑物中,或者隐藏在近处、较近处的山洞中,或者隐藏在墙壁与家俱中。就是说,埋藏物全部是掩埋在不动产中,比隐藏物难以查获与发现;隐藏物大部分隐藏在不动产中,小部分隐藏在动产中,比埋藏物容易查获与发现。

2.远期的埋藏物之无主物和文物最多,近期的埋藏物之脏物、准脏物和著作权物最多。远期的隐藏物之无主物较多、文物次之,近期的隐藏物之脏物、准脏物和著作权物比近期的埋藏物同类的更多。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尤其是城市地区,近处隐藏脏物、准脏物的比远处埋藏脏物、准脏物的概率大;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尤其是农村偏远或有利地区,远处埋藏脏物、准脏物的比近处隐藏脏物、准脏物的概率大。

说明:以上第1项和第2项都是推定,特殊情势除外。如果是团伙隐藏或者埋藏物品、脏物、准脏物,安全系数是一样的,两者之间应当没有多大的差别。

3.埋藏物很多是大件物品。除了埋藏动产以外,还可能埋藏着地下室、地下陵园、地下建筑通道甚至于埋藏着整座城市之类的不动产。隐藏物一般是便于隐藏的小件物品,但不包括隐藏的不动产。在各种遗忘物中,只有埋藏物才包括不动产。

4.埋藏物则很多是大件物品以及不动产物件,不容易携带和交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在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中迫于压力,迫于应急情势的危害,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由此而变成无主物的很多。也有一些埋藏物是随葬品,虽然与埋藏物的所有权人一直保持了一致,但与在世的继承权人切断了物权关系。在各种遗失物、遗忘物中,埋藏随葬品是最为特殊的历史现象,也是最为特殊的物权关系。隐藏物一般是就近隐藏、便于携带的小件物品,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即使在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中也有灵活多样的处理办法,因此上比埋藏物权利人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少一些。如果说再比较一下,埋藏物和隐藏物权利人比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一些。因为,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所发生的事情是近期的平时的事情,权利人维权一般是有希望,除非是脏物、准脏物就缺少希望。埋藏物和隐藏物权利人所发生的事情一般是远期或特殊时候的事情,接触到恶劣的社会、人文、自然环境的时候较多,脏物、准脏物也较多,权利人维权或者嫌疑人要求归还原物的希望和机会,比漂流物、遗失物权利人的希望和机会少了许多,故主动放弃其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或者占有权的较多一些。

5.埋藏物的法律关系主要集中于文物保护法,其次是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或者说主要集中于成文法,较少涉及到道德法(涉及到发现古代墓葬的除外)。隐藏物的法律关系主要集中于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刑法、著作权法,其次是文物保护法,或者说主要集中于成文法和道德法,其次是习惯法。

第三,隐藏物与埋藏物的处理办法求大同而存小异。总体上说,隐藏物与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贴近。但需要认真地从中找出异同点,并从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和最佳处理办法。可以肯定的是,所发现的隐藏物,既是隐藏物、又是埋藏物的,按照埋藏物的法律来实行,因为埋藏物的概念大于隐藏物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埋藏物的概念,没有隐藏物的概念,可能是将这两者合并在一起了。

隐藏物一般是近期发生的多、远期发生的少,无论是合法的和非法的隐藏物是相对的容易找到所有权人的,而且必须要花大力气找到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

理论上,隐藏物的非法人是无物权人、零物权人、负物权人,但在脏物、准脏物充公之前,他们依然是限期的占有权人。脏物、准脏物设定负担的,因为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民商事的抵押权应当让位于法院的判决权,即让位于充公权。民商事的抵押权人不知道或者应该不知道其是脏物、准脏物的,可以依法向隐藏物的抵押人追偿;否则不得向隐藏物的抵押人追偿。

二、一般分析

发现隐藏物,适用于物权法遗失物的权利义务的,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权利义务的,参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产生隐藏物的主要因素,是很久以前,主要是所有权人为避免兵燹战乱、盗贼流寇或者政敌宿敌的侵扰,将值钱的金银财宝、有价证券、契约资料、历史文物及其他私密的文字资料用陶瓷器皿罐子等包装材料掩埋于地下,以防不测之祸。由于世事的变迁,或者所有权人、埋藏人过早离世,或者财产继承人没有出现,财产所有权变得扑朔迷离。

个别隐藏物在水下被发现,是因为发生了海难、河难等天灾人祸的事故,将船只与货物、人员一并埋藏、隐藏在水下,并非所有人、持有人故意将物品掩埋、隐藏于水底之下。古代江河湖海的打捞技术水平落后,有些水下的隐藏物经历了甚至上百、甚至于数千年的历史长河,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个别隐藏物日久天长形成了地下城堡、水下城堡,是因为战争灾难、自然灾难和其他灾难导致城里人大量死亡或者迁移他方,留下一片废墟。这些也往往经历了千百年的历史流变,所有权人变得更加不可捉摸。

野外隐藏物被发现最多的是陵墓、坟墓的旧时或古代物品,由于种种原因,物品继承人不明或者继承人全部逝世,如何确定现时的所有权人成为难题与争议焦点。在这方面民间许多人士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当限制一下公物权范围,扩大一下私物权范围,让文物的权属更加阳光一些。

〖关于隐藏物归属的司法解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1日[1986]民他字第38号),全文如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唐绍清等诉唐学周白银纠纷案请求报告》收悉。

被告唐学周于1985年3月15日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29公斤4公两。该房系唐氏家族之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竟系唐姓家族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唐绍清等继承。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被告唐学周在祖遗房下所掘获的白银,应认定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合理分割,不宜作遗产处理。

以上司法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某些埋藏物是无主的,可以推定为有主。于推定有主基础上,最好的办法是归家族人共有。以上掘获的白银数目很大,而且很有价值。如果是几块银元价值不大,归被告一家所有倒是无所谓(当然法律还是倾向于家族共有)。

以上所谓的“埋藏物”应当是个交叉的概念,而主要特征是“隐藏物”,即该项埋藏物是隐藏于房屋的墙脚之下深藏不露,实质上是属于隐藏物。

所埋藏即隐藏的白银没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文化价值,断定了不是文物,只能依据普通财物来处理。本司法解释实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引发。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如果细究所有人,本案例的所有人仍然有不明朗的一面,因为没有字据,也没有遗嘱。然而,法官由房屋的所有权推定出白银的共有权,归家族所有,无疑是正确的推定。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是公有主义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是物权保护主义的规定,尽管那个时候的物权法没有出台。

实际上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也正式地打破了公有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实施了物权保护主义与公有主义平分秋色的局面。诚然,适用于文物保护法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公有主义仍然占上风。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

〖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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