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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49-1

拾得漂流物与失散饲养动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拾得漂流物或者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系指依照普通物权法以及参考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并且准照遗失物的处理办法进行适当的正确处理。基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和良好风尚,采取奖罚分明的政策。当事人不得以没有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法例与通说上,失散的饲养动物也比拟为漂流物。确切地说,漂流物就是遗失物的一个特别的品种,它与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贴近。

漂流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可统称遗忘物,基本上属于遗失物,个别漂流物属于文物,个别失散的饲养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故此类遗忘物很适合物权法第107条、第109条至第113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即“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之一。实质上它们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成文法是在道德法规范与调整基础上上升为建设性、指导性规定的。

二、一般措施

1.拾得漂流物的处理

漂流物,是指随水流漂移的遗失物和个别的无主物。

漂流物的主要物权特征是:

第一,尊重道德法与自然法成就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漂流物主要是在江河湖海水面上漂流而与失主脱离控制之物品,一般是与地理位置、环境气候、水流方向和物品占有人的控制关系等等因素有关的物品,欲考量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首先是要考量漂流物的自然法关系。失主对于漂流物的远距离、流动范围甚至于长时间的控制,失主又人生地不熟,客观上给予发现人以可乘之机,在这种特殊情势下更需要发现人的自律与自觉,要求发现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法律是纸面的东西,关键在于发现人要合乎行为规范。拾得漂流物的处理,首先要平衡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首先要尊重道德法与自然法。

第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及时处理权或应急处理权。漂流物不是一般的遗失物,更要及时处理或者应急处。漂流物脱离失主控制的时间越长、距离越大,对于失主越是不利。显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及时处理权或应急处理权是必需的,且是有利无害的。首先,允许发现人打捞、拾得漂流物包括落水的人物,在漂流物与漂流人同时存在的情势下,发现人应当先救人后救物。倘若发现人只救物不救人就涉嫌犯罪,自古以来见死不救是大罪过;倘若发现人先救物后救人就涉嫌故意犯错误,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发现人不只是“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送交或者指示交付漂流物,则必须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送交或者指示交付漂流物。漂流物数量大、体积大、面积大、重量大而发现人自己无法处理时,或者对于打捞人有生命危险之虞时,应当通过手机等办法第一时间报告公安部门来处理。

1966年以来国际海事组织成立了无线电通信、搜寻和救援和航行安全委员会,中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之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对于中国每个公民有效。倘若发现人即中国公民在国际公海上行为不当,触犯了国际法,那不仅仅是个民事责任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国际纠纷、国际形象的问题了。

第三,注意财产权保护与人身权保护相结合。某些大件漂流物的打捞存在困难与危险,发现人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打捞漂流物。漂流物不是陆地上的遗失物与遗忘物,不是立等可取的那种漂流物。打捞漂流物需要一定的设备、人力和一定的戏水技法,只要物不要命的办法是不可取的。发现人自己擅自打捞漂流物出现伤亡事故,应当由他自己负责,与失主没有关系。失主自己和请求他人打捞漂流物同样地要安全第一。

《吕氏春秋?察今》中有个刻舟求剑的故事,后引申为不懂变通,墨守成规,或者是一意孤行,得不偿失。成语《吾腰千钱》讲的是一个会游泳的人与其他四五个人乘船,河水突然猛涨,船到中游破了,大家劝告他丢掉身上的一千文钱逃命,他却不听,结合他为这一千文钱所累,溺死在湘江。

第四,漂流物的物权关系比一般遗失物物权关系更难理顺。物权法列举了遗失物和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四大类遗忘物,不难发现漂流物的处理有很多困难因素,其物权关系比一般遗失物物权关系更难理顺。漂流物可以四处漂泊,失主保留证据、寻找和请求返还漂流物遇到了许多问题。有的失主和所有权人在漂泊过程中死亡了,事情更加变得不可捉摸不定了。发现人隐匿、私分、哄抢、侵吞和破坏漂流物也相当的容易。总之,漂流物的物权关系比一般遗失物物权关系更难理顺,发现人违法犯罪并且没有得到法律处分的不是少数。对于破案来说,需要很专业的公安机关来完成。

产生漂流物的主要因素,是洪水、海啸、飓风、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江河湖海运输与流放漂流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拾得漂流物,原则上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有悬赏广告的,应当据此履行兑现赏金或者实物的义务。一般可以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拾得的漂流物有文物或者是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拾得漂流物应当不迟延地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不迟延地及时通知失主或所有权人领取,或者送交水上公安部门或者陆上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一俟招领公告届满,可依法将其漂流物完整无缺地上交国家,由地方基层政府取得并作进一步的处理。

拾得人自拾得漂流物之日起二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对于认领人不信任时,不迟延地送交水上公安部门及其他公安部门以公告招领。

失主应当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地不延迟地认领丢失的漂流物。认领权人应于六个月内赶赴公安部门认领,否则视为丧失认领权。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两处不同的地方:一是认领期限的不同。物权法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一年。

2.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可参照拾得遗失物或者漂流物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拾得失散的动物是国家保护级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可能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与调整。

失散饲养动物的主要物权特征是:

第一,尊重道德法与习惯法成就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对于牧民来说是经常碰到的事情。牧区的饲养动物绝大部分是放养的,基本上流动性放养的。牧民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有关共同的信仰与习惯,习惯将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及时地归还失主。失主高兴时请拾得人一起喝酒,给予赏金。在交通不发达的地区销脏相对困难,人们的道德受条件制约而得以保障。但在交通不发达的地区销脏相对容易,人们的道德因此得以放荡不羁。现在很多牧区修筑了公路与高速公路,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了。有的恶意恶意处分人销脏销到老远的地方,令失主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现在的牛羊很值钱,偷盗、恶意占有、恶意处分的增多起来了。成文的约束力是有的,但条款实在是太少,故道德法与习惯法可以成就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

第二,注意财产权保护与人身权保护相结合。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时面临着暴风雪、泥石流、洪水或者野兽的危险,对于拾得人和失主都是个严峻考验,当事人需要平衡利弊,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拾得人拾取失散的饲养动物受伤的,单位与个人可以补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费用。拾得人拾取失散的饲养动物死亡的,单位可能赔得起,也可能赔不起,个人就赔不起。集体的优越性就比私人的强一些,但承包制后真正的集体就不多见了。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原则上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有悬赏广告的,应当据此履行兑现赏金或者实物的义务。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物权法并无明文规定,而有的权威性法学家对此作出了权威性的简要解读。大致意见是,是将此项的处理与自拾得漂流物的处理并列为一大类来解读。

失散的饲养动物,是走失的他人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宠物、代养的野生动物。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不延迟地主动寻找失主和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饲养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招领广告费用等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有悬赏广告的,应当据此履行兑现赏金或者实物的义务;失主没有悬赏广告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拾得人表示感谢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例外情形〗

新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先占取得制度,事实上的先占取得始终作为社会生活的习惯法则而广泛存续。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上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果、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也不禁止,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两处不同的地方:一是认领期限的不同。物权法规定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一年。二是奖励方式不同。物权法没有规定奖励方式,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了“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

德国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4条分别规定:[蜂群成为无主物]、[所有权人的追寻权]、[蜂群的结合]、[迁入他人被占据的蜂房]等对于我国有借鉴与示范作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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