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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8-1

集体成员的双重物权请求权

一、概述

两种物权请求权,这里指的是适用于以下两种性质的物权请求权:一是事由于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之一般物权请求权,诉讼工具法为民事诉讼法的诉权。物权法第63条的诉权就属于这一类。二是事由于制度物权法之特殊物权请求权,诉讼工具法为民事诉讼法的诉权、行政诉讼法的诉权和刑事诉讼法的诉权。同为民事诉讼法的诉权,因为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织的重大财产或者特殊财产,有可能被法官列入长期保护或者永久保护的项目,这样就可以有利于集体成员、村民分子的诉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失权。

就是说,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请求权和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物权请求权,性质上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是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财产居多,后者是一般流通的财产居多,在物权请求权方面应当区别对待。

物权法出台前后,法学界有许多议论,质疑集体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与私人个体诉讼时效是否要达成一致,质疑重大财产的诉讼时效与一般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否要达成一致等问题。多数物权法理学专家提出要区别对待,该延长的就延长,该长期保护的、永久保护的就长期保护、永久保护。物权法第63条对于诉权不作明确限制,就是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民法通则中“二年制诉讼时效”的软化处理,以便于集体财产的保护落到实处。

比如说,集体的土地占有权是法定的占有权,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是法定的土地承包权,一般不适用民法通则中“二年制诉讼时效”。集体财产防火墙是分为特别保护级和一般保护级的,混淆两种财产保护权和诉权是要犯错误的。

从宏观物权法学上探讨,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不止于普通物权法之一般物权请求权,特殊与特种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诉讼途径与诉讼时效往往也是有差别的。在关注一种物权请求权的时候,也要关注其他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并从中选择出一种最合适的物权请求权来保护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共有财产。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将保护集体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和专控财产、特殊财产视同一般财产来保护,那么就容易陷入形而上学的物权价值观观中不能自拔。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权的双重物权请求权,除了公法意义上的特殊物权请求权和民法意义上的一般物权请求权以外,还包括集体财产的共有的与专有的物权请求权。共有的与专有的物权请求权,有可分割财产的和不可分割财产的物权请求权,情况比较复杂,本文按下不表。

集体成员的物权请求权,即集体财产防火墙保护的物权请求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则只是其中的法则之一。从本条款第2款所反映的意思来看,主要责任人是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因此类似于行政诉讼法范畴,却当作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除此之外的责任人,或者是集体组织负责人的非行政性决定,即纯粹个人行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赔偿损失,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并依法处理。

单位或者自然人侵犯集体财产与侵犯个人财产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所适用的物权请求权也是不尽相同的。实际上集体的物权请求权有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也是最重要而特殊的板块,是公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如宪法规定的优先保护集体经济、集体财产的制度物权法之特殊物权请求权,不是个人之一般物权请求权所能享有的特殊权利。第二板块也是最普通的板块,是纯粹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题材,主要侧重于纯粹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对于公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只是点到为止。

集体的物权请求权是两个板块都已经涉及到了,个人的物权请求权限于第二板块。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盖缘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决定的。这是表面上的不平等而本质上的平等。道理很多,主要是因为集体比较个人的社会责任要重大很多,依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衡量,中国法定的优先发展与保护集体经济、优先保护和双重保护集体财产的物权化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公法意义上即制度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以及集体财产防火墙四大要素,源于宪法的相关规定。如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的宗旨精神,民法通则以及本物权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个规定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将国家财产防火墙的五大要素之四大要素移植到本物权法中来,形成了集体财产防火墙与零物权的四大重点监控对象。

所谓“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根本大法对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中心思想,是保护私有财产所不能达到的法律高度。如果说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肯定是行不通的。西方国家一度出现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教条,到后来一直行不通,结果都被立法机关取消了。更何况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搞多中心即无中心论的所谓“绝对平等”。

与其他物权人一样,集体财产在遭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可以依据物权保护的法则向法院提请物权确认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之诉、排害除险之诉、修作更复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甚至还可以据实申请行政责任之诉或者刑事责任之诉。这些物权请求权,是可以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法院是可以依据案由来分类审理的。

其中,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之诉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集体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和特殊财产、大宗财产应为重点保护之列,主要由制度物权诉讼法规范与调整;集体的一般财产、小额财产和无关紧要财产可列为一般保护之列,主要由一般物权诉讼法规范与调整。

本条第二款给定了一个诉讼对象,是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一种内部的物权请求权。为了有效地行使集体成员的诉权,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集体成员物权请求的行使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的行使,这里主要指法律程序的注意事项。

1.民事案由的注意事项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之诉,作为民事案件来申请,而不以行政案件来申请。因为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负责人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况且物权法对应的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纠纷。众所周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既麻烦也不好胜诉,就连法官审判的权限一般仅限于裁决行政部门“拟作建议”,不能直接干预(指挥)行政的具体事务,所作判决书往往令上诉的老百姓相当失望而不知所措。应当尽量避免卷入“行政诉讼”那边去,才是上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可以确定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之诉,对应于案由第140项“所有权纠纷”,第140项第(1)分项是“财产权属纠纷”。第144项案由是“宅基地纠纷”。其它一些案由项目也很多,总数有五十四类300种,可供对号入座。

2.要有明确无误的诉讼对象

原告应当提供诉讼对象的集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填写集体法人的住所及相关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信地址、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

集体成员都有权作为原告控诉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的乱作为、不作为的损害集体成员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之诉,每个集体组织成员都有同样的权利,不论是干部或者是群众,也不论是多名集体成员或者单个的集体成员,都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诉。法院不能以“群众不能代表集体”、“个人不能代表集体”等借口拒绝接受原告立案。

3.要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以本条款为例,集体成员向法院申诉,要有一定的诉讼事由。这里是指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事实及理由,并且需要有相当的案值。如果案值太小,法院也许不予以立案。

所谓“要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即包括集体成员维权诉求的途径,是指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民主自治、相互监督的主体,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物权民主的权利,有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成员可以通过面议、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这里,集体财产的四大防火墙将在集体内部发挥作用。

4.要注意诉讼时效

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没有明确限制。但要留心注意,原则上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不动产或者重大财产的诉讼时间可以适当采取长线的,动产或者非重大财产的诉讼时间可以适当选择短线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是不能麻痹大意的大问题,否则就会耽误大事。集体成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的不当决定,是比较明智、稳妥之举。

农村集体成员有不少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与诉讼时效的,对于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技巧是器质性障碍。加上他们属于弱势者群体,某些证据取证比较困难。是否放宽诉讼时效时间,是否证据倒置,是否根据需要和可能网开一面,这些问题还有待研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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