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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论婚姻(6)

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观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随其贫富,未有婚姻之家不为怨怒。原其由,盖婚礼之夕广糜费,已而校奁槖,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姑辱其妇,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此生民之大弊,人行最恶者也。蔡襄《福州五戒》《宋文鉴》卷一0八四库全书本

女真贵游子弟及富家儿,月夕被酒,则相率携樽驰马,戏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间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邂逅相契,调谑往反,即载以归,妇之父母知亦不为之顾。留数岁有子,始具茶食数车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婿之礼。其俗谓男女自媒,胜于纳币而婚者。 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二六 上海古籍1985年版 第247页

红酥手,黄縢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泡蛟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陆游集·渭南文集》卷四九《词·钗头凤》中华书局1976年版 第2469页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绐女家则曰男富,绐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绐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资,绐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袁采《袁氏世范》卷一《睦亲·媒妁之言不可信》丛书集成本

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奁。朱柏庐《治家格言》清末江南城状元阁李光明刻刻本

方〔司马〕相如之客临邛也,临邛富人如程郑、卓王孙等,皆财倾东南之产,而目不识一丁,令虽奏琴,空白鼓也,谁知琴心?其陪列宾席者,衣冠济楚,亦何伟也,空自见金而不见人,但见相如之贫,不见相如之富也。不有卓氏(文君),谁能听之?然则相如,卓氏之梁鸿也。使当其时,卓氏如孟光,必请于王孙,吾知王孙必不听也。嗟夫!斗筲小人,何足计事,徒失佳偶,空负良缘。不如早自决择,忍小耻而就大计。《易》不云乎,“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同明相照,同类相招,云从龙,风从虎,归凤求凰,安可诬也!是又一奇也。李贽《藏书》卷三七《儒臣传·司马相如》中华书局1974年版 第626页

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其婚姻之订多在临时。近世嫁娶已早,不能不通变从时,男女订婚大约十岁上下,便须留意,不得过迟,过迟则难选择。选择当始自旧亲,以及通家故旧,与里中名德古旧之门,切不可有所贪慕,攀附非偶。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训子语下》同治辛未江苏书局刊行

妻亡续娶及娶妾生子,俱不幸之事。若中年丧偶有子,即宜不娶,不得已则买一妾可也。若近四十,无子方娶妾,前后嫡庶之间,非能立身行道,鲜有不乖离酿成家祸。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训子语下》同治辛未江苏书局刊行

无家教之族,切不可与为婚姻,娶妇固不可,嫁女亦不可,此虽吾惩往失痛心之言,然正理古今不异记。礼者云:为子孙娶妻嫁女,必择孝悌世世有行仁义者,如是则子孙慈孝,不敢淫暴,党无不善,三族辅之。故曰:凤凰生而有仁义之意,虎狼生而有暴戾之心,两者不等,各以其母。呜呼,慎戒哉!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训子语下》 同治辛未江苏书局刊行

妇有七出之罪,出之可也。近世出妻之义不行,其祸每至妻弑夫而夫杀妻。寡妇不能安其室,再适可也,世人必欲强之不嫁,其弊甚至污风俗而败彝伦。圣人之待下流,固有宽路以处之,不立一概之格,求全滋弊。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训子语下》 同洽辛未江苏书局刊行

都道是金玉良缘,俺只念木石前盟。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纵然是齐眉举案,到底意难平。曹雪芹《红楼梦》第五回《贾宝玉神游太虚境警幻仙曲演红楼梦》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 第61页

仆以为婚与丧,人生有数事也,一有缺失,则终身玷焉。所以持之者无他,上稽诸经,中质诸史,下考之本朝律文而已矣。袁枚《答蒋信夫论丧娶书》贺长龄辑《清朝经世文编》卷六一 台湾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第2232页

男女居室,人之大欲,而天理精微之极也。《易》上篇首乾坤,下篇首咸恒。咸,感也,少女少男,未成夫妇,志相感也;恒,久也,长男长女,夫唱妇随,道可久也。感者人欲,久者天理,始乎感,成乎久,夫妇之义也。陈祖范《陈贞女林氏子合葬议》贺长龄辑《清朝经世文编》卷六一台湾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 第2235页

子夏闻之曰:“善哉!商闻之曰:‘古之嫁者,不及舅、姑,谓之不幸。’夫妇,学于舅、姑者也。”《国语·鲁语下》上海古籍1978年版 第202页

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王将弃是类也,而与专同。《国语·郑语》上海古籍1978年版第516页

(郑)叔詹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8页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晳盛饰入,布币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晳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211-1212页

侨(子产)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以是恶之。《春秋左传正义》昭公元年《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2024页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礼记·曲礼》《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 第1241页

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魏书·高祖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 第153页

(北周武帝宇文邕)诏曰:“同姓百世,婚姻不通,盖惟重别,周道然也。而娶妻买妾,有纳母氏之族,虽曰异宗,犹为混杂。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妻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周书·武帝纪》中华书局197l年版 第103页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 第263页

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 第262页

己丑,诏曰:“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同婚者,离之。”《金史·太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7页

凡同姓之人,婚姻固不可与通,虽僮仆及女婢仆人妻,俱不宜畜及同姓,今虽世系源流不可以考,恶知厥初以来,非一本乎?何忍役辱之也?凡遇同姓之人亦当加意。或疑姓至今日,多不可信,况同姓至多,岂能概及?曰:固然,但存此意不失为厚。若尽以为不可信,何所不至?况亲亲之杀与尊贤之等,并行不悖,虽在同宗,岂无差等乎?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八《训子语下》同治辛未江苏书局刊行

(楚昭)王将嫁季芈,季芈辞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锤建负我矣。”以妻锤建。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54页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礼记·内则》《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63页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81页

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天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故知者为之分也。北大注释组《荀子新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9页

(东汉光武)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帝与共论朝臣,微观其意。主曰:“宋公(宋弘)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帝曰:“方且图之。”后弘被引见,帝令主坐屏风后。因谓弘曰:“谚言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帝谓主曰:“事不谐矣。”《后汉书·宋弘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04页

(唐)太宗谓尉迟公曰:“朕将嫁女与卿,称意否?”敬德谢曰:“臣妇虽鄙陋,亦不失夫妻情。臣每闻说古人语:富不易妻,仁也。臣窃慕之,愿停圣恩。”叩头固让,帝嘉之而止。《隋唐嘉话》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5页

薄命嫁得良家子,无事从军去万里。汉家天子平四夷,护羌都尉裹尸归。念君此行为死别,对君裁缝泉下衣。与君一日为夫妇,千年万岁亦相守。君爱龙城征战功,妾愿青楼歌乐同。人生各各有所欲,讴得将心入君腹。《张籍诗集》卷一《妾薄命》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页

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感君缠绵意,系在红罗襦。妾家高楼连苑起,良人执戟明光里。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还君明珠双泪垂,何不相逢未嫁时。《张籍诗集》卷一《节妇吟》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页

远将归,胜未别离时,在家相见熟,新妇欢不足。去愿车轮迟,回思马蹄速。但令在家相对贫,不向天涯金绕身。《王建诗集》卷二《远将归》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6页

去秋送衣渡黄河,今秋送衣上陇坂。妇人不知道径处,但问新移军近处。半年著道经雨湿,开笼见风衣领急。旧来十月初点衣,与郎著向营中集。絮时厚厚绵纂纂,贵欲征人身上暖。愿身莫著裹尸归,愿妾不死长送衣。《王建诗集》卷二《送衣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18页

新妇去年胼手足,衣不暇缝蚕废簇。白头使我忧家事,还如夜里烧残烛。当初为信傍人语,岂通如今自辛苦。在时纵嫌织绢迟,有丝不上邻人机。《王建诗集》卷二《去妇》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页

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劝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卷一五《相思》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73页

出门妻子强牵衣,问我西行几日归。归时傥佩黄金印,莫见苏秦不下机。王琦注《李太白全集》卷二五《别内赴徵三首》中华书局1977年版 第1187页

愿为连根同死之秋草,不作飞空之落花。王琦注《李太白全集》卷二五《代寄情楚辞体》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82页

有女欲嫁娶,不用绝高门。但得身超后,钱财总莫论。张锡厚《王梵志诗校辑》卷四《有女欲嫁娶》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9页

嫁女胜吾家,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妇之不若吾家,则妇之事舅姑必执妇道。朱熹《宋名臣言行录前集》卷一0《胡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341页

人之爱莫私于其妻。唐甄《潜书·明悌》古籍出版社1955年版第76页

闺门床第之际,莫非上天昭鉴之所。处闺门如处大庭,心思言动,毫不自苟,不愧其妻,斯不愧天地;刑于寡妻,便可御于家邦。李颙《四书反身录》卷二《中庸》上海扫叶山房印行民国十四年出版

悍妻妒妇,遭之者如疽附于骨,死而后已,岂不毒哉!然砒附天下之至毒也,苟得其用,瞑眩大瘳,非参苓所能及也。而非仙人洞见脏腑,又乌敢以毒药贻子孙哉?蒲松龄《聊斋志异》卷一八《雪萝公主》齐鲁书社据二十四卷抄本复印本1981年第1852页

妇人淫行,责其失节,是矣。男子有仕宦而改节者,何妇人之不若也!魏象枢《寒松堂集》卷一0《庸言》 丛书集成本

饰时髦之中驷,为闺阁之绝尘,彼假藉以品题,不过怜其色也,无行文人其心不可问也。呜呼!己方以为才而眩之,人且以为色而怜之,不知其故而趋之,愚矣。微知其故而亦且趋之,愚之愚矣。女之佳称,谓之静女,静则近于学矣。今之号才女者何其动耶?何扰扰之甚耶?噫!章学诚《妇学三则》贺氏龄辑《清朝经世文编》卷六○台湾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第2202页

孟氏言舜娶妻,不待瞽瞍之命,然则为之主者盖尧。夫尧固水其爱国之义,而后有二女之厘降者,非今世主自由结婚者,所得以借口也。西人言自由结婚固矣,而男女之缔合者,年必甚长。常法男逾三十,女逾二十,各已长成,知自为计。其未及二十有一者,则在父权之下,即令失怙,亦有保父代任其职,无所谓自由者也。其谨且重,于婚嫁如此,然而尚有占脱辐之爻,而夫妇道苦者。今中国沿早婚之敝俗,当其为合,不特男不识所以为夫与父,女不知所以为妇与母也。甚且舍祖父余荫,食税衣租而外,毫无能事足以自存。如此而曰自由结婚,不待父母之命,庸有当乎?庸有当乎?《严复集》第四册《法意按语·一三0》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08页

向来夫妇失和致讼者,官必劝之和,其以被姑及夫凌虐具控者,亦必责令勿再凌虐,而善言遣妇归夫家。若夫控妇逃及他罪,亦责而使夫领回管束,绝少断令离异。余昔因怪吾国何苦妇女若是,失和何不使之离,被虐而仍归夫,是驱之入樊笼,至背夫者何不纵之去,余自谓此意甚合于情。近更思之,乃知余乃仅思一面也。盖女之嫁男也,其原理乃有二:一以为好合,长养子孙;一则使终身有倚恃。此二义并重,非可偏畸也。汪康年《汪禳卿遗著》卷六《论离婚之不易》第43页

《记》曰:“婚姻之礼废,夫妇之道苦。”本非两情相愿,而强合漠不相关之人,絷之终身,以为夫妇,夫粜何恃以伸其偏权而相苦哉?实亦三纲之说苦也。《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48页

五、婚姻与家庭及社会

中国自古传来,亲权无限,结婚一事,虽是女子终身所系,也止得随着父母的爱憎、独断独行,不但不须女子本人许诺,并不许女子稍得预闻末议。所以中国女子结婚,能得志同道合,夫倡妇随,也止算是侥幸的天作之合。得不良的恶果,使女子受尽无穷的悲楚,抱着满腹的幽情,终身忧郁,没得一时欢娱的时候,就更仆难数了。

吴曾兰《孽海》《吴虞文录》亚东图书馆1929年版附录第17页

家庭者,爱之源泉,而幸福之府藏也。而家庭之组织,则又基于婚姻,婚姻之结媾,以理言之,当为恋爱之结果。故无恋爱则婚姻不生,苟婚姻而非恋爱之结晶,徒拘于社会上之礼型而就,则有家庭与无家庭等,甚且为罪恶之窟,仇怨之府焉。

李大钊《不自由之悲剧》(1917年)《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上卷第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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