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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明代汉族风俗(17)

亲迎因为明代天子无奉迎之礼,故派使节前往奉迎皇后。届时礼部陈雁及礼物于丹陛上,内官监陈皇后卤簿车辂于奉天门外。制词说:“兹册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奉册宝,行奉迎礼。”正副使将册宝置彩中,前往皇王府第。礼官宣读册宝,女官以九龙四凤衣进皇后,内官陈仪仗于中堂前,设女乐于堂下。皇后具服出阁,诸香案前,向阙立,行四拜礼。接着是宣册、宣宝,正使宣奉迎制,副使进雁及礼物,主婚者跪受,使者行拜出。女官奏请皇后出阁,向父母告别,升舆而出。其仪仗是大乐前行,次为彩舆,正副使随之,由大明门中门入宫。百官朝服班迎于承天门,至内庭幕次,皇后出舆,由西阶进,皇帝由东阶降迎于庭,揖皇后入内殿。帝后诣更服处更衣,皇帝具衮冕,皇后更礼服,同到奉先殿行谒庙礼。还宫,行合卺礼,帝更皮弁升内殿,后更衣从之,东西相向。接着是繁琐的进酒、进饭礼仪,女官以两卺酌酒,帝后合和以进。还宫,帝后易常服。次日早,帝后行四拜礼,谒见皇太后。第三天早晨,帝服冕服,皇后穿礼服,同到皇太后宫,行八拜礼。还宫后,帝服皮弁升坐,女官引导皇后穿礼服,到皇帝前行八拜礼。接着帝后接受内亲属及六尚等女官的八拜礼;各监局内官内使也行八拜礼。并颁诏告知天下。第四天早晨,皇帝服衮冕升华盖殿,接受亲王、执事官及百官的进贺礼;皇太后及皇后各礼服升座,接受亲王及内外命妇的贺礼表笺。第五天帝后行盥馈礼及其他礼仪。这时,帝后的婚姻礼仪方告完成。

明代朝廷对王公、品宫的婚姻礼仪也,有严格的规定,整个婚嫁程序基本按“六礼”程式进行。对宗室人员的婚姻礼仪,《明史·亲王婚礼》条有所记载:曰:亲王纳妃,要皇帝“临轩本醮戒”,遣使者持节前往。使者持节前去行纳采、问名礼前,要宣制,说“册某氏为某王妃”。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整个婚姻的程序,除按照“六礼”的程式进行之外,还要行合卺、朝见、盥馈之礼。并要亲王穿皮弁服,王妃服翟衣,前往东宫太子处,行四拜礼仪。东宫太子坐受拜见,东宫妃立受二拜,答三拜。然后,亲王与王妃要回拜王妃父母,届时王妃之父出迎。亲王先入,妃父从之。到正堂后,亲王立于东边,妃之父母立于西边。亲王行四拜之礼,妃之父母立受二拜,答二拜。亲王中坐正堂,这时王妃亲属拜见亲王,都行四拜礼,亲王均坐受不答。之后是王妃进入中堂,妃向正坐父母行四拜礼。然后再序家人礼。至此,亲王婚礼才宣告结束。

明代的品官婚姻礼制,洪武五年(1372年)曾作出规定: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男女定婚之初,各使两家明知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女方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程序而行,“六礼”齐备,婚姻关系始告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礼仪活动之后,才算成婚。

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朱子家礼》,但只存纳采、纳币、请期的仪礼。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指腹、割衫襟为亲”。凡庶人,男子年在16岁,女子在14岁以上者,可以听任婚娶。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仪,但有媒人而无宾相。亲迎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之为铺房,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并如品官仪制。拜见祖称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明代庶民的婚礼过程,《万历顺天府志》有所记载:“合婚得吉,相视留物为贽,行小茶大茶礼。娶前一日,婿备物往女家,曰催妆。新妇及门婿以马鞍置地,妇跨过曰平安。妇进房,阴阳家唱催妆诗,撒诸果,曰撒帐。妇家以饮食供送其女,曰做三朝、做单九、做双九。”;“嫁娶之时,男家为新妇上髻,女家为新婿冠巾,先期备礼送其家,曰送妆”。

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年看,明代汉族社会的婚姻礼仪,除帝后和宗室的婚姻严格按朝廷的有关规定行之外,品官和庶民的嫁娶之礼并未完全受它的约束。民间婚娶中婚后第三天新婚夫妇回岳家的“归宁”之举,就不是依《朱子家礼》的成法,而是先秦时代所遗的古制。尤其是明中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官民士庶的婚娶礼俗早已突破朝廷的控制,违礼逾制“遵者鲜矣!”

2.民间婚俗因时而变

明代前期,仕宦旧族颇以门第自重,婚嫁择偶必求门当户对,如袁桷《清容居士集》载《海盐儒学教授袁府君墓表》云:“唯袁氏四明大姓,甲族鼎贵,莫盛吾里,薨栋接耀,郡守丞监,官议婚对,未肯齿拟。”又《方夫人墓志铭》云:“夫人世居上饶之德兴,幼时静好。其父隐君抱膝上祝曰,吾家世儒林当为你慎择婚对”。在这样的情况下,市井编氓及暴发富贵之户嫁女娶妇,千方百计攀援巴结,以能与富家大族联姻结亲为荣。对此,明李祯昌《剪灯馀话》有记云:“齐仲和……尝往来武平项子坚家为馆客。子坚故微,骤然发迹,欲光饰其门户,故婚姻皆攀援阀阅,炫耀于人。名家右族之贫穷未振者,辄与缔姻,此则慕其华腴,彼则贪其富贵。”李祯昌:《剪灯馀话》卷五《平灵怪录》。

但是到了明代中期以后,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婚嫁习俗方面门当户对的择婚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史载:“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这种情况表明,当时的婚姻择偶标准已突破了门第观念,不管出身如何低贱,一旦“骤得富贵”,就可与各门大姓结亲联姻,各门大姓也看中这些新暴发户的财富,也就不再死守门当户对的陈腐之规,“惟论财势”。顾炎武在《肇域志》中也谈到了这种婚姻习俗的变化,说道:“细民连姻宗贵,转相仿效,至有以千金妇饰者。”顾炎武:《肇域志·山西》。

在明代汉族社会的婚姻俗制中,名门大姓以及相邻村落之间世代为婚的习尚也颇有特点。如明陆容的《菽园杂记》卷一云:“景泰甲戍进士蓟州钱源……本沙关郁氏子,郁与钱世连姻,钱无子,郁以一子为斯其后”;朱彝尊《曝书亭集》“项子京画卷”跋曰:“予家(秀水朱氏)与项氏世为婚姻”,等等。

3.纳妾、招赘和指腹婚

明代汉族社会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无论官民士庶,凡久婚不育者,男方可纳妾,以便续其香火。明代朝廷还对纳妾的范围、程序以及妻与妾在家庭中的地位等作了明文规定。明令限禁:居父母丧不得娶妾;祖父母被囚禁不得娶妾;同姓不得娶为妾;亲属妻妾不得娶为妾;逃亡妇女不得娶为妾;监官不得娶所监者女为妾;奴婢女不得私嫁与人为妾;义父不得娶义女为妾;品官不得娶娼及良家女为妾;奉命出使不得中途娶妾,等等。

无论何人娶妾,接当时风俗必须立婚书一纸,其格式如下:

某里某境某人有自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境某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由自某追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可见婚书的内容有六:(1)女子为亲生自养;(2)自愿嫁与某人为妾;(3)已受聘财若干;(4)女子未曾重聘;(5)倘有逃亡,银主负责追还;(6)女子嫁后死者,与银主无干。这虽名为婚书,实为卖身契。而立婚书者称银主而不言主婚,就是表示其与聘妻之婚书有别。因为妾的地位没有妻高,故其见嫡妻须下拜,嫡妻坐而受之,不答拜。

妾的嫁娶之仪,亦有鼓乐、花轿、傧相、纸烛、拜堂、撒帐等属,《金瓶梅词话》写西庆偷娶潘金莲为妾时的婚仪云:“到次日,一顶轿子,四个灯笼,王婆送亲,玳安跟轿,把妇人抬到家中来。”西门庆娶孟玉楼,虽然也是纳妾,但孟玉楼是杨姓富商的“正头娘子”,比较有身份,有钱财,所以西门庆通过薛嫂做媒,直接与孟玉楼见面议婚,并叫玳安用方盒呈上“锦帕二方,宝钗一对,金戒指六个”,作为“插定”,然后约定日期,由吴月娘坐轿,担送了二十余担衣服头面、羹果茶饼、布绢绸绵作为聘礼,最后一顶大轿,四对红纱灯笼,把孟玉楼娶过来,其礼仪显然比潘金莲隆重。李瓶儿当西门庆第五个小妾,则又是一番光景。原来李瓶儿本是梁中书的小妾,后来嫁给花子虚为正室,有万贯家财,使西门庆垂涎三尺。可是后因李瓶儿招赘蒋竹山惹怒了西门庆,所以西门庆在娶她的时候,故意给她冷淡,使她难堪。小说写道:“择了八月二十日,一顶大轿,一匹段子红,四对灯笼,派定玳安、平安、画童、来兴四个跟轿,约后晌时分,方娶妇人过门。”

夫妻婚后无儿,但双方感情甚笃,男方不愿纳妾生子者,则待女儿长成时以招赘的方法来延续门庭香火。招赘入赘,民间又称“倒插门”或“倒踏门”。“家贫子壮则出赘”,男子入赘的原因大多家里贫穷,付不起沉重的聘礼,只好上门到女方家,以身为质,具有抵押性质。故入赘者多为社会蔑视。如《明史·文苑传四》《王稚登传》附《王叔承传》云:王叔承因家贫,赘入妇家,为妇翁所逐,“不予一钱,乃携妇归奉母”。

对于招赘,《明会典》户令条云:凡是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婚礼的聘财有两种情况,若是养老婿,由女家下财;反之,年限出舍女婿,由女家受财,或者按契约办理。入赘也举办婚礼,但婚礼要在妻家举行,其仪礼习尚略同嫁娶,“少不得问名,纳采,奠雁,传书,入赘过家”等程序。此外,入赘者入赘后,有改从妻姓的,但赘婿子女均属婿家,仍从父姓。按规定,赘婿子女应享有家产一半的权力。赘婿离婚之权,属于女氏,俗称“逐婿”,明律禁止随意逐婿。

在明代汉族社会中,两家通好者,则有“指腹为婚”的习尚,俗称指腹婚,亦称“指腹联姻”、“指腹裁襟”。明代朝廷曾明令曾严禁此种婚姻习俗。令文云:“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但是在实际婚姻习俗中,禁令根本没有得到成效,民间仍然盛行此俗。如陆容的《菽园杂记》云:太仓曹用文与查用纯素友善,“适其妾各有娠,一日会饮,戏以骰子为卜,云使吾二人一掷而六子皆仁,必一男一女,当为婚姻,一掷并如卜。既而查生男,曹生女,查以子赘曹为婿”。又如朱赓《荼史》云:“嘉靖乙末(1535年)七月十四日癸酉;余母陆夫人实生余。先是陆夫人与(陈德懋)夫人胡同孕,两夫人以通家故,约为婚姻。陆夫人虽即时,而胡夫人坚盟,亦心许之,未言也。”再如《金瓶梅》第四十一回,写乔大户娘子的女儿与李瓶儿儿子官哥两个婴儿议婚。“众人不由分说,把乔大户娘子和月娘、李瓶儿拉到前厅,两个就割衫襟。”又,同书第八十七回,写云离守见西门庆死了,吴月娘守寡,手里有东西,就有垂涎图谋之意。此日正买了八盘羹果礼物,来看月娘。见月娘生了孝哥,范氏房内亦有一女,方两月儿,要与月娘结亲。那日吃酒,遂两家割衫襟,做了儿女亲家,留下一双金环为定礼。更有士大夫激于义气,两家俱未怀孕,而互相约定婚约的。可见指腹婚也是由父母完全一厢情愿操办的,故成为一种陋俗,被统治者所禁。

4.退婚、休妻与改嫁依礼法

明代汉族社会,男女定婚后,若双方认为不妥,要悔婚或退婚的,明代律令也有详文规定。《户律·男女婚姻》条曰: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婚的,笞五;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同罪;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之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罪,但要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意完婚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婚者,罪亦同之,不追财礼。据《明户律》《明律》《明会典》等所载,明代婚约一旦确定,男女两家理宜遵守,只有在遇到下列原因之一者,方依法许其解除婚约,另外嫁娶:

第一,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第二,伍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第三,凡男女之一方犯奸盗者,准对方追还财礼,解除婚约。

第四,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兄妹后为定婚,而卑幼娶妻,已成婚者,仍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知定,违者杖八十。

第五,定婚后,男弃约另娶者,女得解除婚约,另行别嫁。

明代休妻与离婚的原因,依照礼与法,除违律为婚、义绝、七出等原因外,更有其它十分复杂的各种原因。《明律·刑律》妻妾殴夫条云:夫妻互殴者,离婚与否,听自原舅姑;非理虐待子妇者,判令归宗;凡妻殴夫者,杖一百,愿离者,听其自便;其夫殴妻,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又殴祖父母条说:若非理殴子孙之妇,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总之夫妻离婚,不是夫弃其妻,就是妻绝其夫,有时也有妻因夫不慧以夫病狂而离婚的,也有妻贪名而离间骨肉而离异的。而夫妇不谐和而离者,亦偶有其例。但无论何种离婚,均须明立离婚证书,离婚才能生效。并且离婚证书由夫及男女两家尊长签署,且由邻人见证。

若是妻请求离异,亦以夫休弃之形式,写立休书,休书手摹一般均用左手。明代民间离婚的证书,仍与元代差不多。如《今古奇观》第三十三回,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便记有明休书格式,兹举例如下:

立休书蒋德,系襄阳府东阳县人,从幼聘王氏为妻。岂料过门之后,本妇多有过失,正合七出之条,因念夫妇之情,不忍明言,情愿退还本家,任凭改嫁,并无异言,休书是实。成化二年某月某日手掌为记。

离婚生效之后,夫妻关系即归解除,而男女两家之间的婚姻关系亦随之宣告结束。夫妇离婚之后,所生男女一般应归夫家,是为定则。如果改嫁,夫家的财产及原有的妆奁,并听夫家的分配。如果妻子离婚后还想复婚,这取决于夫家是否愿意。

在明代婚姻习俗中,有身份地位之家丧子,寡妇是否再嫁一般由夫家及舅姑决定。如《明书·列女传》云:“施氏,定州卫百户何毅妻,年二十一,生子甫二龄,毅死……舅姑亲戚怜其少,欲嫁之”;“张友妻洪氏,歙人,友死……姑怜其早寡无子,欲嫁之,不听,乃阴纳富人聘,迫之。”等等。然而在民间,寡妇再嫁,得自行主婚。如《金瓶梅词话》里的潘金莲就是由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的。另外,明律对随母改嫁女子的主婚也有明确规定,由其母主婚决定,后夫不得强行干预。

5.冥婚礼仪“率如生者”

明代汉族社会民间还有一种冥婚的婚姻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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