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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前列——关于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这些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个性和精神的体现,是连结人民情感和维护社会团结的纽带。保护和利用好“非遗”,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持文化的多样性和健康的文化生态,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对“非遗”保护问题开展了重点调研,继2004年下半年对我省民间手工艺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和2005年对我省文化资源的调研后,2007年上半年,李青副主席带领委员会调研组,先后在杭州、宁波、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又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回顾性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宁海平调、浦江乱弹、东阳木雕和竹编,仙居无骨花灯、天台山“和合二仙”传说以及老字号“楼茂记”、“缸鸭狗”、“邵永丰”、“雪舫蒋”、“张小泉”、“利群”等一批“非遗”项目,听取了当地文化部门的情况介绍,并与有关部门和项目传承人进行座谈,研究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在调研中,委员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有识之士的奔走呼吁、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非遗”保护工作稳步推进,保护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自2003年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颁布以来,在健全机构、制订规划,深入普查、摸清家底,开展调研、制定条例,推进试点、摸索经验,公布名录、建立体系,评选命名、传承弘扬,举办展览、扩大影响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非遗”保护工作实现了阶段性的突破,一大批“非遗”得到了挖掘和保护,保护工作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2005年5月,我省作为全国最早公布省级名录的省份,公布了第一批浙江省“非遗”名录,64个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列入其中;2007年,公布了第二批省级“非遗”项目共225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都已公布了第一批市级“非遗”名录,共524项;全省9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公布了第一批县级“非遗”名录,共1803项。省、市、县三级“非遗”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我省共有44个项目上榜,数量居全国首位。

一、工作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尽管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总体而言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忧患犹存,困难不少。除了各地“非遗”普查工作进度不一,水平质量参差不齐,一些珍贵“非遗”载体严重流失之外,“非遗”生存空间变化,功能缺失;资源消亡,传承乏人;法规滞后,措施不力;投入渠道单一,经费不足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着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认识尚未到位,政策、措施落实不够

由于“非遗”概念提出较晚,有些同志对什么是“非遗”不甚清楚,认识有些模糊;有的对为什么要保护、保护什么等问题,认识比较肤浅、片面。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对保护工作的淡漠。一些人认为“非遗”难登大雅之堂,而加以歧视,只从经济效益来考虑、衡量“非遗”的保护工作。二是出于政绩和旅游开发的需要,造成保护项目的泛滥。具体表现为:一些地方保护“非遗”的手段、力度不能适应保护的客观需要;“非遗”保护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组织申报国家、省级“非遗”项目时,工作被动,甚至有意削减或者隐瞒保护项目,使申遗工作错失良机;对全面普查、全面保护缺乏热情,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人员配备、经费配套方面明显不足。

(二)社会参与度低,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群众是“非遗”的创造者,民间社会是“非遗”赖以生存的土壤。只有群众成为“非遗”保护的主体力量,让“非遗”存活于他们的生活、记忆里,“非遗”才能保护传承得更久远。近年来,一方面受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嬗变,一些人对民族民间的本土文化不屑一顾。另一方面,政府对“非遗”保护的宣传力度以及对大众文化消费的引导还较欠缺,无形中削弱了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社会参与度偏低,一是表现为民间保护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缺乏,民间保护力量薄弱。二是体现在保护经费上基本依赖政府。由于缺少对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投入“非遗”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非遗”产业开发激励政策,投入“非遗”保护的社会资金明显不足。一些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传统手工艺技艺当成“私有财产”,对需要投入资金的申报和保护不积极。

(三)政府管理乏力,“非遗”保护工作进展迟缓

按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非遗”保护专门机构,并建立起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来统一协调保护工作。但目前仍有部分市、县因编制、事业经费等问题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大部分市、县缺乏“非遗”管理保护工作具体制度、标准和目标。所以,普查、申报和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普查工作明显滞后于申报工作,而申报项目也难免有一些重要遗漏。最为突出的是保护管理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基层文化员队伍涣散,专业人才或老化、或转行、或挪用,且大多保护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业务不熟,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人才荒”现象十分严重。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展示、利用等保护工作力量相当薄弱,管理乏力,制约了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开发不当,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非遗”保护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要求对“非遗”的利用一定要做到“合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非遗”的开发,过分注重经济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商业化、通俗化倾向。随着旅游产业的兴起,一些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作为文化旅游的表演项目开发了,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过度开发的情况也应运而生。一些古老村落被过度开发,原有风貌荡然无存;有的手工技艺项目由人工技艺改造为机器制造;一些民俗艺术借创新和打造之名被随意篡改,损害了“非遗”的原真性和延续性,“非遗”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五)理论研究滞后,缺乏对具体实践的正确指导

保护“非遗”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保护过程中依然存有各种悖论或疑问。有些问题如果不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楚,将影响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紧密相关、互为依托,如何严格界定?保护与开发有时是一对矛盾,如何寻求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众多项目中,哪些重点保护,哪些一般保护?哪些要人为规约促其延续发展,哪些则要顺其自然?保护的模式如何确定,是恢复“非遗”的原生态,作博物馆式的保存,还是鼓励改革与创新、与时俱进?还有具体项目的年代界定、价值界定、权属界定、保护目标、保护标准、保护方法、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等问题。对这些问题,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争论不休,一时难有定论。可以说,“非遗”保护正面临学术、实践等方面的诸多困惑,理论、实践、政策研究远远跟不上抢救保护的形势,具体工作缺少理论、政策指导,使调查、挖掘、整理、利用等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盲目性。

二、意见和建议

“非遗”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巨大财富,也是今天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极为宝贵的文化资源。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非遗”保护是件功德无量、惠及子孙的大事,是一件传承文化之根的要事。因此,卓有成效地抢救、保护和传承、利用好这些财富,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我省要进一步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做出较好的成绩,真正使这项工作走在前列,就要在搞好普查、挖掘内涵、加强宣传、增加财政投入、培养传承人的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理性思考,正确对待“非遗”的申报、立项

“非遗”项目的申报不是目的,它只是保护的一种手段。社会各界要理性思考,慎重对待“非遗”申报。有关部门、学术界及媒体有责任向公众传达正确的信息,将“非遗”的含义理解完整,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真正贯彻到位,减少和避免工作中出现偏差。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遗”范围更广,其保护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更大。“非遗”的丰富性和所体现的民俗性、独特性、多样性,带来评审条件的弹性。要认真研究并细化已有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科学认定代表作项目,关键是保证选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把求真务实的原则贯彻到申报和评审的全过程。严防假冒,谨防急功近利。同时,对立项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使保护落到实处。

(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分级保护

“非遗”项目类别不同、生存状况不同,其保护力度和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只有对“非遗”实施分类、分级保护,才会提高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一类是已经商品化的或者已有一定市场需求的项目,如木雕和石雕等手工艺品、效益较好的老字号、有观众基础的艺术表演形式等。这些项目生存能力较强,保护应侧重于生产性保护,即让其保持固有传统的前提下,在现代生活中得到发展。保护重点应放在品牌和专利上,使之规范化、精品化。第二类是暂时沉寂但具潜在市场需求的项目,如一些“中华老字号”等,保护的重点应当放在提升层次和开辟市场上。被市场接受,也就进入了生产性保护的良性循环。第三类是具有巨大价值的特色项目,特别是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且基本无市场需求的项目,则应由政府财政投入,组织力量进行重点保护。此外,对于有些濒危项目,由于生存空间变化,造成功能性缺失,随着时间的推移,消亡也是必然的,可用现代传媒手段记录保护后,任其自生自灭。

所谓分级保护,就是前两类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引导、扶持保护,由市场化带动良性保护;对后一类的项目,应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保护或由文化、学术机构技术保存,并作为学术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性保护。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工作持续开展

要做好普查、整理、记录、展示等基础性保护工作,并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造就一批对“非遗”具有浓厚兴趣和专门知识的保护人才是关键。各级文化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承担起具体的保护职责,建立“非遗”保护专业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职责。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充实“非遗”保护力量。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培养“非遗”保护管理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促进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如,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学术、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为“非遗”保护提供智力支持。也可以分级、分批对现有“非遗”保护的有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基础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关高职院校还可以研究设立“非遗”方面的相关专业,以期后继有人。

(四)以政府为主导,引导大众参与,形成保护合力

政府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不可替代,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这一点必须明确并不断得到强化。同时,“非遗”保护又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引起各界关注,引导大众参与,形成保护合力。要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发挥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在传承传播“非遗”及其保护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共保,唤醒大众的文化自觉;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参与“非遗”保护中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注入保护基金;要积极鼓励省民间艺术研究会、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各类“非遗”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参与“非遗”保护中的热情,培养一批热心于“非遗”保护、具有奉献精神的民间保护工作者,组建有规范的民间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研讨、踏勘等活动。

(五)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

“非遗”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文化发展战略,走上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出台。在抓好《条例》落实的同时,加强“非遗”的理论、实践研究,及时制定有关落实《条例》的措施,探索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以指导正在全省普遍开展的“非遗”保护工作,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增强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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