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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婚姻继承法律常识(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服刑人员的配偶要求离婚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有婚姻自由的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结婚自由,二是离婚自由。服刑人员和普通人员离婚的条件一样,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离婚。如果一方已经决定离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种方式:可以采用通信的方式向另一方提出离婚,并提出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方案,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可以先达成书面协议,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准备好各自的照片,婚姻登记机关会派员前往男方的劳改场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第二种方式:劳改犯的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一式二份,并附双方户籍证明和结婚证,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缴纳诉讼费,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会择时通知劳改犯配偶前往劳改犯的劳改场所提押开庭。

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提出离婚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必须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有病,经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离婚。但从司法实践看,一方应负抚养义务,法院不大主张此种情况判决离婚。

一旦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是也有可能按实际情况分配,在婚姻关系解除前,一方的医疗费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怎么办

一般来说,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家庭暴力的情况可能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协议离婚,所以只有向法院诉讼起诉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家庭暴力原因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搜集证据非常重要。

1.搜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详细情况,尤其是对方在婚后的财产,比如存折,房产地址等。对方有其他财产的,也要尽量搜集详细信息。

2.搜集关于对方施行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医院记录,做个详细记录。证人证言必须是能到庭陈述证词的人。这样的话,在分配夫妻财产时,实行暴力一方应当少分财产。

结婚时没有登记,离婚时该怎么办

结婚时没有登记,则不需要离婚,因为没有向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双方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并自愿分割了共同财产,双方自愿遵守可以履行,该协议可以有效。

如果双方在分割财产上存在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给予分割。

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这一特殊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出发,在特定时间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规定,并不涉及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然可以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此外,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予。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所谓“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4.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丈夫是现役军人,离婚应该怎么办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里服现役,具有军籍的人,但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

对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应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想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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