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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经商秘诀(10)

极高的商业信誉对犹太商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守信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

犹太商人早在“宫廷犹太人”时期,就开始经营奢侈品,于今最主要的几项奢侈品几乎都为犹商人的垄断行业。钻石是名副其实的奢侈品,而钻石行业从开采到贸易到磨制到零售,几乎都掌握在犹太商人手里。妇女服装,尤其是时装,更是一项易过时的高档消费品,而在美国,女装一度达到95%皆为犹太人所生产。其他诸如裘皮、箱包之类的小行业(利润不薄)也不一一列举了。所有这一切奢侈商品的经营,内在地都具有钻石行业一样的要求,这一切要求借用犹太钻石商海曼·马索巴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要经营钻石,至少要制定百年大计,一代人是完成不了的。而且,经营钻石的人须是受人尊敬的人,钻石生意的基础是取得人们的信赖。”

然而,所有这些经营商品上的好处,要是同重信守约所带来的经营活动中的好处相比,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也正是凭着这一杀手锏,犹太商人才游刃有余地纵横捭阖于世界商海之中,并充当了商业世界经济秩序的台柱。

犹太民族是一个重信守约的民族,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恪守律法的民族特性,又使得他们具备了现代商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信守合约的商业意识,这也是犹太商业文化底蕴中一块坚厚的历史基石。在他们看来,契约是不可毁坏的,因为契约源于人和神的约定,犹太人信仰的源泉《旧约》就是上帝与人类之间订立的“古老契约”。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信守合约是有口皆碑的。在他们看来,毁约是绝对不应该发生,也是不可宽恕的。契约一经签订,就得设法遵守。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在读者心中或许是一个老谋深算,惜财如命的吝啬鬼,但实际上,这或许是莎士比亚对犹太人持有成见或心怀嫉妒。夏洛克的行为是现代契约精神所倡导的,也是犹太人遵守契约的一个表现,他面对破产的安东尼奥的朋友提出的各种有好处的条件,一直坚持原来的契约,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报复基督教徒,一方面也更是为了维护契约的神圣性。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我们和上帝签订了存在之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因为上帝会惩罚他们,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

感悟:

很久以前就听说在犹太人经商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可履行债务”这一说,如果某人不慎违约,犹太人对之将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并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如果我们在经商中能做到不违约,那就不会有无数欠款不还的人。

22.恪守合同,绝不毁约

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可以卖掉。

——智慧箴言

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有一位出口商A与犹太商人B签订了10000箱磨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出口商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磨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B拒绝收货。A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B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A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810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此事看来似乎犹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事实不是那么简单。首先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经的“精髓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不严谨和宽容。

犹太人对合同的如此重视,与犹太人信奉犹太教有关。犹太教有“契约之宗教”的称誉,《旧约》全书就被当作“神与以色列人的签约”。犹太教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存在的契约之缘。”犹太人相信此说,所以犹太人不毁约,一切买卖只笃信合同。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犹太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A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150劝克,虽然重量多了50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B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根据联合国公约,A出口商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根据美国法则是重大违反合同。根据英国法是违反要件,英国法把它视为要件(condidon)。因此,犹太商B此举是站得住脚的。

三,上述案例中,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犹太商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磨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销售通路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四,本情况的发生,还有可能会给买方犹太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到货是150克,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证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甚至会被怀疑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要受到追究责任和罚款。

由此可见,合同是买卖的极为重要的要件,违反合同规定,对买卖双方会产生严重后果。犹太人深知其要害,故强调要守约。

对于与神签订的“合同”,也同样会将之卖掉。在犹太人中有专门从事购买合同的人,这种人购买合同后,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这种买合同获利的商人,英语叫“PacLor”,意为“中间人”或“代理商”。在犹太商人中,不论贸易大小,都有与“Factor”打交道的。

感悟:

事实上,合同不仅受犹太人重视,而且成为世界各国商业活动普遍重视之事。所谓合同,即通过交易的洽谈,一方的实盘被另一方有效地接受后,合同就告成立。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就成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有关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合同。犹太商人成功就与“重合同”有关。

23.法律的耗子精,无孔不入

尊重法律是无可厚非的,但法律是永远没有完善的,有空子就要学会可钻。

——智慧箴言

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到程序,漏洞也不能例外。因为一则漏洞本身就是某一法律条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则一个煞费心计钻法律漏洞的人,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真正不尊重法律的人是连立法的必要性也不承认,常常乃至习以为然地从原本就是支离破碎不成体系的法律中破网而出。

不过,尽管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要求,在法律漏洞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可是由于钻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即同立法者有不同思路,或者能高屋建瓴地洞悉其奥秘)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常常只对聪明人来说是存在的。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作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这两种态度分别指向犹太人自己的律法和他民族的法律)的犹太人来说,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否则《塔木德》中也不会有这么多“议而不决”的案例),而且有不少法规条例其漏洞之大不亚于法院的大门。只要方法得当,手脚做得干净,尽可以来去自由。尤其对于那些由歧视、迫害或对犹太人不友好的人所制定的法律,犹太人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以藐视的态度来对待之。

不过,从犹太人已养成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地钻漏洞更为自然。神不知鬼不觉地,既不引入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还可以让漏洞长存,以便后人进出。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已经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边上的小国立陶宛也处在了狼吻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

有一天,日本政府机关的函电检查官把日本犹太人委员会的菜奥·阿南找了去,要他把一份发往立陶宛科夫诺的电文翻译出来,并解释一下。

电文中有这样一句话:shishOmiskadshimb,talisehad。

阿南当时解释说,这份电报是卡利什拉比发给立陶宛的一个同事的,谈的是犹太教宗教礼仪上的几个问题,而那句话的意思就是“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

检查官听了这番解释,觉得有理,就让电报给发出去了。

但其实,阿南他自己也不知道,这句话放在这里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突兀地跑出一句“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来。

后来,他终于找到了那位可尊敬的卡利什拉比,向他问起这个问题。

卡利什拉比却用深沉而悲哀的目光久久地凝视着他,意思似乎说:“一个犹太人怎么能不知道这句有名的塔木德格言呢?”

“你难道不懂吗?6个人可以用一份证件上路。”

这一下,阿南才恍然大悟。卡利什拉比刚刚离开欧洲来到日本,他关心着立陶宛的犹太同胞。他知道,日本在科夫诺发出的过境签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于是,他就向那里的犹太人建议,6个本来不属于一家的人可以作为一个家庭去申请签证,以便更多的犹太人可以借此离开立陶宛。

谁让日本人不对家庭作出一个精确的界定呢?其实,平心而论,日本人没有研究过塔木德,不知道许多单独看起来如何明确的规定,放在变化的情境中完全可以出现许多极为“不明确”的问题。更何况要日本人掌握那种超越常规逻辑的“拉比逻辑”,显然不是一下子就能办到的。所以,当一个又一个犹太人的“6口之家”通过各种途径踏上日本列岛之时,他们只会惊讶于犹太人在组织家庭规模上的高度同一性,不经拉比的开导,他们是绝对想不出犹太人的家族人数竟然还是由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所决定的。

洛克菲勒石油家族也有许多钻法律空子的故事,兹举二例:

一是钻法律的空子抢铺油管。洛克菲勒想独占美国石油高层,泰特华德油管公司自然就成了他的眼中钉。尤其是泰特华德油管公司从石油产地铺了一条输油管直达安大略湖滨的威汤油库,这给洛克菲勒带来了很大威胁。不搞掉这条油管,他寝食不安。

洛克菲勒想铺设一条与之平行的油管,可是油管必须通过巴容县境,而巴容县是泰特华德公司的势力范围。而且泰特华德公司早就促使议会通过一个议案,声明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许其他油管路经该县县境。

这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洛克菲勒苦思了许久,才得一妙计。

在一个没有月亮的夜晚,在巴容县的东北角突然来了一群大汉,他们手拿铁掀洋镐只顾挖土掘沟,很快掘出一条沟,接着又是一个劲地把油管埋人沟内并迅速填平。天还没亮,他们已经全部完工。

二天,人们发现美孚石油公司已在巴容县安置了一条油管,县当局准备控告洛克菲勒。这一事件也惊动了报界,记者们纷纷采访,洛克菲勒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他说:“县议会的议案规定,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准其它油管过境,希望大家到现场参观一下,以判定美孚石油公司的油管是否铺好。”

县议会自知议案不严密,被钻了空子,无可奈何,官司不了了之。

二是美孚石油公司逃脱起诉的“假独立”。美国反托拉斯法通过以后,许多大企业被解散,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虽然也被起诉,但是由于公司的努力,案子未能成立。美孚石油公司是全美数一数二的大企业,自然引起众人的注目。迫于舆论的压力,国会又叫嚷对美孚石油公司进行起诉。这一次,洛克菲勒也认为是在劫难逃了,整天闷闷不乐,无精打采。

这时,公司的法律顾问中有一个青年律师,想出了一个绝妙主意,他建议把各州的美孚石油公司宣布为独立的公司,如纽约美孚石油公司、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加利福尼亚美孚石油公司、印弟安纳美孚石油公司………这些公司都各自有一名伪称独立的老板,但实际上还是由洛克菲勒操纵。

那位青年律师为了这件事,连续一周日夜工作,替各公司设立帐目,供参议院审查。最后,参议院表示满意,不再提起诉此事。

犹太人如此守法,可真叫人拍案叫绝。现代律师行业中,犹太人大出风头,以美国为例,30%的律师都是犹太人出生。可以想见,正是他们这种运用法律、善于守法的民族智慧促成了他们的成功。

感悟:

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会有其不完善的地方,而犹太人经商就会从法律中不完善的地方下手捞取经商的资本,这种法律上的耗子精,真是其它民族商人学习的楷模。

24.瞒天过海打破规章制度

一切规则都是可以打破的。

——智慧箴言

琼尼是美籍犹太商人,在商界摸爬滚打已经30多年了,他对经商中的逃税避税技巧颇有研究,尤其是对美国海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了如指掌。曾经有一阵子,要进口法国女式皮手套必须缴纳高额进口税,因此这种手套即使在美国这样消费水平较高的国家售价也是很昂贵。琼尼为了赚笔大钱,跑到法国,买了1万副最高级的女式羊皮手套。怎样把这批手套运到美国,又能逃避那高额进口税呢?琼尼费尽了心思,他苦苦想了几天,终于想出一计妙策。他首先把这1万副手套化整为零,仔细地把每副手套都一分为二,并将其1万只左手手套打成一大箱发往美国,把另1万只右手套存放好。

1995年9月,美国海关提货厅里箱包堆积,人来人往,在墙角躺着1只木箱,一直无人过问。这是从法国寄来的一箱货物,看上去很普通,和其他货箱没什么两样,但奇怪的是,这个货箱直到超过了提货期限,仍不见货主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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