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们说过,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游客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届满,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游客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游客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游客在递交的上诉状中有对一审判决、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叙述,因此,在上诉状的递交时他们不愿意将上诉状直接递交到原一审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审法官的手中,其实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误解。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回原审人民法院。因为这关系到法院之间的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原审法是必须对上诉案件写出法律意见提交到二审法院,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是必须首先看到上诉状的。在这个问题上不要“舍近求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判决书的生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期为十五天,从游客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只有经过了上诉期的判决结果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第五节二审、申诉、判决的执行
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二审终审”的法律规则,如果游客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请二审的方式,要求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再次审理。如果在判决上有问题的,可以在二审的过程中予以纠正。那么,怎样提起二审呢,二审又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一、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和裁定都是一审法院的审理的结果,一审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并且在判决书、裁定书中予以表述。因此,游客在接到判决文书后,要及时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如果准备上诉的,应当准备撰写上诉状,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上诉状。
2.上诉形式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与起诉的最大区别是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也就是说,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上诉是不被接受的,口头提出上诉没有法律效力。
3.上诉方式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由于按照我国法院的工作模式,原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向二审法院转交上诉材料时,应当一同提交一审处理意见书等文书。因此,一审法院的法官是必须看到上诉状的。上诉状中可能在文字上涉及对于法官的不满的意见,但是游客对此不要有所顾虑,只要不涉及人身攻击,言之有理的上诉状都是会被接受的。游客不要故意回避原审法院的法官,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上诉。
4.上诉程序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该递送上诉状的程序与我们在前面介绍的起诉状的程序大体相同。仅仅多了一个报送程序。其实,如果游客经过一次法律诉讼程序,就会对一般的诉讼程序了解很多,大体相同的诉讼程序会指导游客的诉讼行为。避免游客在上诉程序上“吃亏”。
5.二审的内容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在二审过程中,仍然是按照法律对处理纠纷案件的一般思路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二审法院也是审查案件事实,在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同的是,二审法院是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不是完全重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更多的是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审判结果。如果存在问题的,就是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就会重新作出判决。
6.二审的方式
在审判方式上,一审和二审差异很大。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审理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是直接做出判决。选择何种审理方式,由法官决定。从法律诉讼实践的情况看,上诉状的撰写是影响法官决定的主要原因,如果上诉状中撰写的内容没有引起法官的足够注意,法官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就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在这里再次建议,上诉状由代理律师撰写为宜。因为二审上诉是针对一审判决书撰写的,撰写要求较高,并且要“言之有理”。空泛地讲不服一审判决是不会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的。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该规定是对上诉审理的灵活规定。
7.二审法院的处理
游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到二审法院,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处理呢?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是分别情况、具体处理的。由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如果是认定事实错误的一般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是认定事实清楚,仅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则问题“相对简单”,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就可以了。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的情况较少,发回重审的情况较多。因为一审法院是被告旅游机构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更有利于事实的查清。
8.二审判决的形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同样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相当于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是不同于一审法律程序的。在一审过程中原告可以无原因地要求撤诉。而在二审过程中,必须经过法官的准许和裁定才可以。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在上诉审的过程中是不会适用简易程序的,这也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同于一审的法律规定。
9.二审效力、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施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从上述的情况看到,二审程序是比一审程序“更有效率”的程序,在审理的时间上比一审的时间大大缩短。
如果游客对于生效的二审判决仍然是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程序”,要求法院再次做出判定。
二、申诉程序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的规定,如果游客仍然不服第二审生效的法律判决,仍然可以提出要求进行再次审判,在法律上该程序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的受理法院
我国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程序的启动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旅游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也就是说,上述的条件是申诉法院受理并且必须再审的情况,因此,如果游客不能够找到或者符合这样的条件的,申诉程序的启动将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因为,毕竟申诉程序不是一般的法律程序,它是在一般普遍程序后的一个“特殊程序”。因此,在能够启动的条件和要求上要远远高于起诉和上诉。
从法律对申诉的要求看,仍然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方面入手。所以,在游客准备申诉时一定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从旅游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游客提出的理由什么样的都有,但是真正符合法律要求的并不多。因此,在这里提醒游客,如果准备申请申诉的,务必按照上述法律的要求准备,否则的话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对于双方当事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诉讼法规定,游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调解书结案的,游客要求再审的,应当首先证明调解协议是在违反自愿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做出的。游客即使是提出了这样的证据和理由的,也应当由受案法官首先审查是否符合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的才予以受理,不符合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调解书的申诉受理的条件和要求要比普通的案件申诉要求高。这也提醒我们,游客在与旅游机构签订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时候应当慎重,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3.再审的时间要求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是诉讼法关于申诉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申诉的时间性规定,是为了避免“累诉”的发生,防止旅游纠纷当事人反复申诉情况的发生。另外,由于原审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不是有新的判决出现,原审判决是在执行当中的。法院应当通过裁定书的方式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做出中止执行的决定是非常慎重的,因此,需要由法院的院长亲自签署,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4.再审的程序
由于我国的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为“两审终审制”,通过再审程序仍然不能够违反这一诉讼程序的规定。因此,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