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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国古代无时尚(7)

这条记录也透露了一个信息:在宋代瓦子中,商业性相扑表演节目开锣之前,通常会先安排一段活色生香的女相扑表演,以吸引观众。宋代的女相扑是很有名的,女相扑手叫“女飐”,《梦粱录》和《武林旧事》都记录了好几位女飐的名号,如赛关索、嚣三娘、黑四姐、韩春春、绣勒帛、锦勒帛、侥六娘,这些女相扑手跟男相扑手一样,在“瓦市诸郡争胜”,并且打响了名头。

北宋的仁宗皇帝也曾经为女相扑所吸引,在宣德门上看“妇人相扑者”,结果惹来司马光一顿批评:“窃以宣德门者,国家之象魏,所以垂宪度,布号令也。今上有天子之尊,下有万民之众,后妃侍旁,命妇纵观,而使妇人臝戏于前,殆非所以隆礼法,示四方也。”司马光还提出建议:“仍诏有司,严加禁约,令妇人不得于街市以此聚众为戏。”天子在严肃场合观看身材火辣、着装清凉的女飐表演,当然不成体统,司马光对仁宗的批评很有道理,但他想禁止市井间的女相扑,则是多管闲事了。不过我们从《梦粱录》和《武林旧事》的记述来看,民间的女相扑表演显然并未受到什么影响。

看看这些流行于宋人的体育运动,汤因比会感受到宋朝社会的繁华气息吗?因为,只有一个富足、安定、又有闲暇的社会,人们才可以这么欢愉地玩闹,恰如南宋诗人周文璞的诗句所形容:“有时挟弹暮云表,有时蹴踘春风前。有时却自着绛帕,走入药市寻神仙。”

宋朝女性的合法权益

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指标来衡量、评判,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等等。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这部分财产,通常叫做“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庭府,以争嫁资”。

宋代有这样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除了写明出嫁的是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此处具列的就是随嫁的奁产。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十一万贯、缔纲五千贯”;有个叫做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標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

奁产随出嫁的女子带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即法律规定,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纷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自己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而在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

那么宋朝女子能不能够提出离婚呢?如果我们以为古代只有丈夫单方面的“休妻”,而没有双方都同意的离婚,那就想错了。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做“和离”。在宋代,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以致宋人应俊感慨说:“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

来看几则宋代的离婚案例:庞元英《谈薮》记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这是因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而离的婚。

李廌《师友谈记》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这是妻子因为丈夫长得丑、而且冷落了自己而提出离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是妻子嫌弃丈夫贫穷而主动离婚。

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个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意思是说,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不过古代毕竟是男权社会,离婚需要丈夫写一道“放妻书”,作为法律上的凭证。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写得非常温文尔雅,来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书”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这不是某一个读书人写的“放妻书”,而是流行于敦煌一带民间通用的“放妻书”样本。夫妻好聚好散,相离不出恶声,正是文明的表现。

说到宋朝的女性,许多人都会想起“缠足”。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缠足始于宋代,并被宋朝理学家推波助澜,从缠足可见宋朝妇女深受礼教压迫云云。但实际上,缠足并非发端于宋,唐朝时已经出现了缠足的风气,有诗为证:温庭筠《锦鞋赋》:“耀粲织女之束足”;杜牧诗:“钿尺裁量减四分,纤纤玉笋裹轻云。”从唐至宋,缠足只是流行于上层贵妇和妓女群体的风尚,社会绝大多数的女性是不缠足的。另外,宋人的缠足,指的是将女性足部缠得纤直一些,叫做“快上马”,并不是明清时代那种变态的“三寸金莲”。

缠足的兴起,也跟宋代理学家毫无关系。我们在宋朝的理学著作中找不出任何支持女子缠足的言论。恰恰相反,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分理学家是明确反对缠足的。元代笔记《湛渊静语》说:“宋程伊川家妇女俱不裹足,不贯耳。后唐刘后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与五代贵族妇女之不尽缠足也。”程伊川即北宋大理学家程颐。程氏家族直至元代,都坚持不缠足。南宋的车若水在他的《脚气集》中也提出,“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对缠足陋习的控诉。提出控诉的车若水可是南宋大理学家朱熹的再传弟子。

大体来说,宋代的缠足风气,只是出于上层社会病态审美的产物,跟西欧的束腰、今日的隆胸时尚差不多。到元代时,才出现了性别压迫的意味。如元人伊世珍的《琅环记》称:“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但在宋代,妇女并不受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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