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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类犯罪,它排列在普通刑事犯罪之首,主要是这类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这类犯罪的危害并不限于特定的个人和财产,行为人对其所侵害的对象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所以犯罪行为一经实施,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愿意,都可能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失,或者形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的对象或目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有的在主观上也有要侵犯的特定对象,客观上也有指向的目标,只不过其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则是犯罪分子难以控制的。因此,不能将“不特定”理解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二)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实施,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如明知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防止而不加以防止,导致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本类犯罪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以外,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本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以特别危险的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有的以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的设施或者设备为犯罪对象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对汽车、火车、航空器、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的破坏;有的表现为以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的特别危险的物品为对象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有的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大多数犯罪都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如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铁路职工等。另外有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故意,也有过失。有些犯罪,如劫持汽车、船只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分子,直接故意的内容指向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财物,但由于其行为已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或物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同时对不特定多人或物又是间接故意犯罪。在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的动机、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报复泄愤,有的意图毁灭罪证,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等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14条至第139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3个罪名。具体可分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资助恐怖犯罪活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具体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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