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在发工资的时候,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将税款代扣,转交给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
2.扣缴义务人偷税的,承担与纳税人偷税相同的责任。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三)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恶意串通或者收受贿赂,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或者妨碍追缴欠税;私分扣押、查封的财产;擅自决定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等。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税务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计法
一、会计的概念与会计的基本职能
(一)会计的概念
会计是一项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系统记录、分类和汇总的财务管理活动。会计与财务有关,但《会计法》所说的会计与我们民间所说的会计不同,民间所说的会计是指从事财务工作的一种岗位职务。
(二)会计的基本职能
1.记载、分类和汇总财务信息;
2.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3.为分配财产、纳税提供依据;
4.是对财务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手段。
二、会计法的调整范围
《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适用《会计法》的,不仅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适用《会计法》,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会计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时间是一条不断的长河,这就需要分出时间段,以便于反映财务活动、管理活动。会计年度就是以年度为单位为会计核算的时间段,时间段也称为时间区间。《会计法》第11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与我国的财政计划年度一致,这样便于管理。
(四)记账的本位币
记账用什么“钱”来表示,这种“钱”就称为本为币。《会计法》第12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企业是经营单位,除应当遵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循会计法对其提出的特殊要求。《会计法》第25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实施的行为
公司、企业会计进行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二)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收、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单位的财会采用审计方式进行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的主体,可以是会计单位、会计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证书、刑事处罚等。
审计法
一、审计的概念
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财政收支、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监督活动。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效益如何。由于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一般为会计资料所记载,所以审计监督经常表现为对会计资料审查、监督和评价。审计制度,是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监督制度。
以上所说的审计,是国家审计,区别于社会审计。
二、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审计法》调整范围包括:(1)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2)对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3)对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审计法的原则
1.合法原则。审计工作,不是任意性的工作。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性原则。基于审计工作的特点,法律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独立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四、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二)地方审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地方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机关领导为主。
五、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政府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报告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决算,一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3.对事业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公共图书馆等)通过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维持活动。
4.对国有企业的收支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5.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及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有关社会团体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为保障审计监督目的的实现,《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具体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以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审计法的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者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思考题
1.财政的职能是什么?
2.简述税法要素。
3.所得税有哪些?流转税有哪些?所得税与流转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会计与审计的含义是什么,二者有何区别?
5.审计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练习题
1.财政的职能是:()
A.资源配置的职能
B.收入分配的职能
C.保证经济运行稳定协调的职能
D.监督职能
2.税收的特点是:()
A.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交纳
B.无偿性,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入并没有获得价
c.固定性,税种、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事先确定,不具有意性
D.集中性,税收统一由中央政府调配使用
3.违反税收征收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A.偷税行为
B.欠税行为
C.抗税行为
D.骗税行为
4.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
A.对政府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报告
B.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对事业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D.对国有企业的收支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