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也造成了另一种弊端。因为生态建设财政支出主要依靠常规性财政项目,省级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极不健全,导致财政支出层层截留,生态建设资金不到位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应首先运用合理的技术标准,确定本流域的生态功能区划以及生态地理单元,然后划定生态贡献区和相应的生态受益区,通过对生态受益地区征收相应税费的形式来募集生态补偿资金。对于那些生态环境受损地区或贡献地区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应当根据生态地理单元的生态贡献和生态损失,通过定量化来计算补贴的标准;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应遵循对象具体化原则,即补贴对象越具体越好;还要明确补贴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补贴真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另外,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还依赖于中央财政权与地方财政权的合理配置。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上,中央财政负责的流域主要是贯穿西北民族地区的黄河,对黄河的补偿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资金、生态受益地区的财政资金和所征收的环境资源税费、生态基金等构成;其他跨省的流域入黑河流域的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应由生态受益省财政和生态专项基金解决;对于省区内小流域的生态补偿,则应由省财政、省内生态受益区财政和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组成。
(3)生态补偿基金。尽管西部大开发使西北民族地区的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东西部的差距仍在继续扩大。而西北民族地区本身财政基础薄弱,单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无力投资生态环境建设。因此,需要寻求其他的资金来保证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生态补偿的顺利进行。
有些学者建议设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从事先预防的角度来看,该制度能够增加流域生态补偿的稳定性。流域上下游地区在开发利用流域生态资源之前,必须经过环境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流域生态补偿保证金。如果在使用流域生态资源过程中,没有发生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情形,则返还给该地区。相反,如果上述情形发生,而该地区又未能做出补偿或者未做出完全补偿,那么就可以用该保证金进行补偿。
对没有参加保险而又无力承担补偿责任的污染者,则可以通过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来弥补这一漏洞。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应该是多渠道的,国家应该把生态补偿基金纳入国民经济收支体系,采取财政预算直接拨款的方式,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生态建设中获利的部门,例如大型水电站、水库等受益部门或单位应成为生态补偿基金的来源单位。另外,国家还应从某些国有公共设施运作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态补偿基金。
例如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该条例规定,任何一个企业进行露天矿的开采,都必须得到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1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英国1995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德国的联邦矿产法等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总之,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生态补偿应寻求多方面的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水资源生态保护基金;争取银行的优惠贷款和国际社会的资金支持等。
(4)政策补偿。生态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补偿方式的多样化可以大大增强补偿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弹性,进而大大地增强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补偿方式尽可能地繁多、丰富多样,不同方式尽可能自由组合。一般说来,补偿方式大致有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技术补偿。
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建设补偿方式主要有政策补偿、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技术补偿、智力补偿等。政策补偿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权力和机会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在投资项目、产业发展和财政税收等方面加大对西北民族地区的支持和优惠,促进发展并筹集资金。利用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进行补偿十分重要,尤其是在资金十分贫乏、经济十分薄弱的西部地区更为重要,“给政策,就是一种补偿”。同时制定一定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制度,以保障生态补偿建设顺利实施。
5.配套机制
(1)水资源交易制度。常纪文先生曾经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解决七大法律问题》中提到:要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有必要明确环境的产权,完善环境的价值核算体系和公共环境产权的管理制度。应该建立主体多元化、客体多样化的环境产权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的经济作用和生态功效。
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无效配置的一大根源是对水资源使用权让渡的限制。在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水资源应该被看成一种公共物品,其不可避免带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性。因此,也就免不了“搭便车”现象的发生。把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过多地寄希望于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往往是“政府失灵”,因此,应尽快在西北民族地区建立水资源交易制度。
随着水资源越来越匮乏,引入市场方法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水资源交易制度是指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后规范水权交易规则制度。水资源交易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态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有助于实现水资源的价值,也可以增加生态建设的融资渠道,促进生态补偿,由于生态补偿的范围大小不同,水资源交易可以是跨流域的、跨行业的,也可以是在流域上下游之间进行。典型的跨流域水权交易如浙江省义乌———东阳水权交易和慈溪———绍兴水权交易,双方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2)提高水价机制。2004年4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第一次对水资源从开发、利用、治理到配置、节约、保护各个环节的水价改革作了全面的部署。《通知》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调节水供求关系和防治水污染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尽管各地已根据通知进行了水价调整,但是目前的水价并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没有全面反映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成本。水价格过低使人们在思想上对水资源缺乏这一现实认识不够,人们对节水意识的淡漠。而西北民族地区本身水资源严重缺乏,这种小幅度地提高水价的办法就更不能解决西北民族地区的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提高水价,通过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水资源的利用从低效益向高效益转变,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另外,提高东部的水价,并从东部水价的增收额中提取生态补偿金来补偿西北民族地区。再次,提高水价可以促使水资源利用者考虑使用水的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节水意识。
(3)环境预警机制。所谓环境预警,就是对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逆化演替、退化、恶化的及时报警。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的变化和演变,都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环境质量处于渐变的阶段,有相对稳定的质量指标可以测量、判别;同时各类环境类型在演化过程中,所处的质量状态(或生态系统生态位的特征),地球上总可以找到类似的类型和演化阶段的同类环境加以类比、对比,使之能在该过程未全部发生质变之前,提出预告。
实施环境预警管理,可在确保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根据环境容量的动态限定条件,有计划地逐步将污染负荷总量投放排污权市场。当实际排污总量接近环境容量安全使用阈值即环境容量预警值时,可通过对排污权市场进行技术“存量盘整”;或增加有效投入,提高区域污染综合控制工程的污染削减水平,来扩充区域有效环境容量或排污权市场总储量,从而保证排污权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实现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4)法律介入机制。除了利用以上方式对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还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生态补偿的正常运行。由于各个地区,各个产业用水是分别管理的,虽然在西北民族地区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但难以实现统一调配和有效控制。因此,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体系;另一方面,应创立和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水资源投资机制、界定初始水权,建立水市场,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另外,应制定相关法律对浪费水资源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厉打击严重的水污染行为。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避免内部寻租行为的产生。
(5)宣传动员机制。应提高和树立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提高公民对水资源短缺的认识,切实保护和节约用水,增强水资源意识,让环保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把教育和宣传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泛利用宣传媒体,如新闻广播、电视、报刊、举办专题讲座等宣传工具,深入宣传保护水资源教育。在西北地区乃至全社会树立节水意识、节水观念,倡导节约文化、节约文明,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
西北民族地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管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经济发展阶段都发挥过巨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我们不能无视它为此所作出的牺牲———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衰退。随着西部开发的深入,我们更应该关注西北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从而保证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