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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末日来临(4)

临执刑的头天晚上,我同母亲送我姐姐到监狱宿舍。见一二科王、万科长、典狱长吴大人,他们才给4条金子,下欠6条,说几天后就给。母亲哭得了不得,想要后悔不干。3位大人全生气,说:“你们要反复,把你们娘3个全杀了。”我们很害怕,因姐姐是患胃病要死的人,又因孝心,反劝母亲回家。

听到刘仲侪说:“金碧辉从女监提出来到院内,就和我姐姐对换,从小门逃往东北去了。”

刘仲侪因制毒在监执行,徒刑期满,就用克扣我姐姐卖命的金条买了个办事员。受徒刑的人,还能当官,真是怪事……

万科长坐家吃个看守饷,吴大人可发财老了。王科长1931年就在一监当科长,作弊老手,还有陈医官、秋专员,全是吴大人帮助生财的人啊。别的我不恨,我就恨他们金条不给足,还要害我娘俩。

这封信的下款是“苦命小女刘凤贞叩”,还有一溜小字的附注:“信皮上的地点是假的,我们藏起怕他们害。”

当法院和报社接到控告信后不几天,又收到了第二封信,信的主要内容于接信后的次日便披露报端:

4月19日晚,我母李氏又找一监吴典狱长、万王科长、秋专员,讨要我姐姐替金碧辉枪毙的身价金条6条,被王万两科长打嘴巴了。吴秋两大人说:“你这个娘们不乐意活着了”,吓得没敢再问。

我母亲回头找我干哥哥刘仲侪说理,可是制造吗啡的犯人,用金子买了个办事员的刘仲侪,哪还能讲理呢?……

4月20日晚,我母亲又往监狱官舍找吴、王、万、秋四位大人要金子,由那天起我母亲就未回来,我向刘仲侪打听。他说:“你快藏起来好逃命。”我就各处藏躲,不敢露面。我姐姐白替人死,母亲又搭上了。请法院查查吧!

报纸上将买通监狱官员做手脚,在川岛芳子临刑时使用替身代为枪毙的特大新闻发表之后,简直像是扔一枚重磅炸弹。迅速激起了社会舆论大哗。毫无疑问,司法当局遭到了众人的质问,纷纷要求澄清这桩令人感到蹊跷的事实真相。

法庭在十分被动的情况下,却沉得住气,不肯作回答,只是拿出川岛芳子刑后拍摄的照片来作凭据。可以想见,这样满脸血污,形容不清的照片能说明什么呢?此举既不能证实,又不能否定。

川岛芳子死刑之谜,仍然是大街小巷,各个场所,男女老幼议论的话题。

后来各报又陆续发表有关川岛芳子案件的文章,并且横施压力,使国民党的北平政府再不能保持沉默。终于在报纸上发表司法当局类似“安民告示”的文告,以平定民愤。

人们只见报上以注目的大字刊登着《金碧辉死有余辜》、《监察署彻查谣言》、《收尸的日本滑头和尚含糊其辞》、《监察署奉命调查不敢马虎》。在这些大标题之后,报纸用很长的篇幅,发表了记者的走访调查。

女监主任赵爱贞对采访的记者说:

“枪毙金碧辉是监斩人到来之后,我才知道的。我将川岛芳子从睡梦中叫醒,她就被带走了。开始,我并不知道是执行死刑。我带她一起走出了牢房,当走到女监长廊的尽头时,只见门口站着两名男看守和王科长在等着她。因为我是女看守,任务就是把她送到这里。当我刚要返回时,才恍惚大悟,是要执行死刑了。不大工夫便听到了枪声。”

执行死刑的当事人,也在报纸上发表谈话说:

“川岛芳子被带走时,态度很沉着。将她带到桌子前边,按法律规定核对了姓名。得到本人回答无误后,便宣布罪状和判决。最后问她是否要写下遗嘱,她回答不写。接着按惯例给死刑犯两个馒头,但她没吃。她面向前方走去,没走几步,便从后头部打进一颗子弹,她像散了架似的栽倒在地。验尸,川岛芳子已经毙命。”出任过20年看守工作的秦看守,也在报纸上证明说:

“川岛芳子对死是有充分思想准备的。到生存的最后一刻,她还想穿上她义父川岛浪速送给她的白绸裤子,但却没有得到准许,她也就老实地服从了……”

记者在监狱,走访牢中服刑的犯人。有的说曾看见川岛芳子被反绑双手,带出囚室,紧接着传出一声枪响。也有人说目睹过一个女犯被绑出行刑,那只看到一个背影,不能断定是川岛芳子。

不久,住在东单观音寺20号妙心祠的古井大航住持,对记者的访问却闪烁其词地说:

“我确实在一监领到了一具名叫金碧辉的女尸,并在次日进行了火化。不过,金碧辉生前我不认识她,死后面目又辨认不清,所以我不知道我领的这具女尸是真是假。”

经过这一系列对证,事实上并未得出任何要领,仍然是众说纷纭。更莫名其妙的是,这出戏剧远未收场,报纸又刊登了司法部门传出的人事变动消息。其中与川岛芳子处刑有关的主要人物,不是神不知鬼不觉地被处死,就是在先得知消息后赶快外逃躲避,还有的被秘密调往别处。然而,这方面的详细情况官方却拒绝披露。

到后来,一家报纸又登出这样的消息:

川岛芳子被判处死刑后,正在上诉期间,有一位年轻的国民党少校军官去探监。恭恭敬敬地称她为“金司令”,并说自己是军统局的人,要求川岛芳子给予“合作”。他们深知作为间谍的川岛芳子,心中默记着中国、日本许多要人的情报,这对军统局是十分有用的。因此,少校军官告诉她,死刑即将执行,不过行刑队的手枪,里面装的不是带弹头的子弹,而是空弹壳。要她听见枪声一响,就应声倒地。还告诉她专门准备了一口特制棺材,把川岛芳子偷偷运出去,到时候会有人将她送到一个安全的地点……

再到后来,甚至还有人郑重其事地发表文章。说川岛芳子不惜重金获得了一条生路,辗转来到人迹罕至的内蒙古大草原,在亲戚的资助下,过上了改姓易名,忍辱负重,安度天年的生活。

也有的说,川岛芳子被放掉后,把全身弄得如黑漆一般,混迹于难民的行列中,秘密上船回到了日本。

对于这样越来越离奇的传言,一直成为许多人所热衷的话题。这也难怪,川岛芳子过去的家庭教师本多松江女士,曾为营救川岛芳子而竭尽全力。她在看到那张被炸坏颜面的川岛芳子照片时,就曾对记者说:

“当我看到死者的耳朵附近长着又密又厚的头发,我立即想到这是替身而不是川岛芳子本人。”

川岛芳子的哥哥宪立后来回忆说:

“律师来到我这里。竟是述说他怎么不满和如何进行了争辩。律师愤怒地说:‘拿那么一点点金条,作这种事情,真是岂有此理!’律师也觉得没脸见我。他又说:‘但是,不管怎样,我是不相信芳子真的被处刑了,我怀疑枪毙的是替身。’我希望法院找了一个什么人代替芳子处刑,而芳子还活在人间。这种事并非不可能。”

“虽然决定判处死刑,但我并不死心。我想如能继续托人情进行活动。那么在处刑时就会酌情给一条生路。”

“当时进驻北平的十一战区司令孙连仲的夫人,是清王室的血缘亲族,我决定通过这层关系来营救芳子。孙夫人说:‘在行刑的时候,可用替身换下芳子的生命,但需拿出100根金条疏通关节。’”

“反正要把我的财产剥夺光。可我根本不考虑财产问题,只想营救妹妹。我准备按他们的要求如数拿出钱来。”

宪立还在“日记”里这样招认:

“在蒙古和苏联的国境附近,过去有肃亲王家的领地。在芳子被处刑后不久。经营这些领地的人曾给我写信,向我报告说:‘您的同胞已经平安到达,以后准备去北边’。我想,假如芳子还活着,也许是在蒙古的牧场。不过信中报告说是去北边,说不定也许是去苏联。苏联是很想从芳子那里得到各种情报的,所以可能让她入境。出于骨肉之情,我希望芳子还活在人间……不管怎么说,作为芳子的亲哥哥,我是非常盼望她活着,而且相信她还活着。”

作为官方,当然不会对川岛芳子还活在人间的传言长此下去,到了5月22日,即发表如下文告:

刘凤贞控告典狱长贿放案

监署已查复监院纯系虚构

奉院令调查河北第一监狱典狱长吴峙沅等被诉贿放金碧辉一案,遵即进行调查,谨就所获续陈于后:

(一)执行经过:

核阅卷载,河北高等法院检察处于本年3月24日,以核丁字第183号,训令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典狱长吴峙沅,以接奉最高法院检察署寅鱼捷字16号代电,尾开:令行电仰该首席检察官,何承斌前往执行,合行令饬知照,并仰切实协助执行,具报为要。承办此案之检察官何承斌奉令后,乃于25日上午6时左右,随带书记官、法医、法警等,前往一监办理执行。到狱后,由该狱主管科王科长到女监提取金碧辉,经女监主任赵爱贞,将金犯唤出监房至女监侧门交王科长。由王科长将金犯即交给高检处法警,押往刑场。至刑场后,当由检察官何承斌亲自验明,确系金碧辉正身无疑,讯留遗书后,宣布执行,复经率同检验,至3次相验,确已死亡,始由监狱官下令,抬至后门外。此乃当时执行经过之大概情形也。

(二)控告内容:

(全文均是引自刘凤贞两封控告信,因前已引证,笔者不再复录)

(三)事买分析

1,根据第一封控告情形,则被害人刘凤玲,甘愿受卖替金碧辉一死者。其原因为一孝女,其代价为黄金10条,其动机为其母听其盟哥刘仲侪之言。其能入选原因,为“面貌像金一样,还会日文日语”,有此四种因素,乃造成顶替死刑之事实。但讯之所举出原介绍人刘仲侪,则坚决否认有盟妹刘凤贞姐姐其人者,且任何亲友关系,亦否认有其人。具呈人既不出头,又无住址,所列之介绍人又矢口否认其事,故除非原具呈人挺身而出对质,则无法证明刘仲侪否认为虚构事实,其理由自明。

2,其信所述:“刘凤玲因患胃病,要死的人了,又因孝心,反劝其母回家”一节,查患胃病要死的人,其患病程度。严重可知。金碧辉在执行刑前,健康如常,以患病将死之人。代替一健康正常之人,虽如控呈所述:“面貌像金一样,还会日文日语”,而其体质健康,相差悬殊,如此欲蒙蔽负责执行检察官,其检察官能默允许乎?

3,“金碧辉从女监提到院内,就同刘凤玲对换,从小门逃往东北去了”一节,证人女监主任由赵爱贞所供:“本监王科长到女监提金碧辉,当由本人将金押至女监侧门,交王科长带走”。又云:“我看见在侧门外边,王科长即将金犯交给高检处法警押往刑场”。以后在场的戒护人员,该狱科秦绍武所供,本监王科长将金犯由女监侧门提出,交给高检处何检察官带来的法警,押至刑场,当由何检察官验明正身,询问姓名、年龄、籍贯,问其有无遗嘱等各种手续。完毕后,始由何检察官命令行刑人员执行。又抽询该狱看守饶希曾,系当日在刑场上担任戒护之责者,亦承认确是枪决金本人各情。则金犯出女监侧门后,即由高检处法警押解乃系事实,且女监距离刑场,仅约50码,而距法院之唯一小门即非常门,相距七八百码,如控呈所云者,在众目睽睽之下,乃为不可能之事实。

4,“刘仲侪受过徒刑的人,用金条买了个办事员”或日“吴、王、万,就可发财老了,真是八路进财”,与本案不能牵涉。可另立贪污案件。

“……其母于4月20日晚前往索下欠6条金子,由那天不再回来了”而具呈人“刻下各处躲藏。不敢露面。”查果如上述。具呈人刘凤贞,其姊命价及其母复失踪于后,此仇可谓不共戴天,理应挺身而出,声请治安机关加以保护,求社会援助,与母姊报仇,乃系常理,但只知“躲藏”,不敢露面,世之至愚者恐不出此,其为捏词妄诉,意有别途,更可想见。

(四)控告疑窦:

1.查控呈所述各节,仅就贿放而言,果属实情,则承办者已触犯贪污及误杀人犯两种罪嫌,何须再牵涉其他与本案无关之贪污事件。今具呈人以孤弱女人,自身遭受母姊生命变故,何暇详知监狱过去种种贪污事实?疑窦一也。

2.查具呈人受害果如控呈所述,则同胞姊尚能以生命售金10条,奉行孝心,但是具呈人母仇姊恨加诸一身,有何惧而躲藏,二也。

3.检阅去岁督察团执行任务期间卷字,曾要匿名控告吴峙沅等控呈二件,具呈人字迹。与本案控呈非持字迹不爽,即纸质及折张纸大小亦均相同,显系出于一手无疑。令人难解者,刘凤贞控呈,又以何种关系,恰邀去岁具呈而代书乎?三也……

本来已经受到责难威胁,被吓得终日惊惶不安,已经陷入东躲西藏的刘凤贞,在这个报告发表之后,为免遭祸患,只能是销声掩名,隐居不出,从此不见于北平古都。这真是偷鸡不成反折一把米。

而社会上对川岛芳子死后产生的一些疑问、猜测、传闻也与刘凤贞的敛迹一样,为历史的烟尘所遮盖,渐渐地尘封,为人所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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