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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家庭类型与家庭人际关系(2)

与之同时,户等制度的作用也突出了。户等制度是按人丁多寡和资产多少把民户划为若干级别的制度,目的是据此征派不同的税役(详中篇)。在均田制时代户等只是用来征收户税、地税之类的附加税,正税租庸调与户等的关系不太大;两税法开始“约丁产,定等第”,把户等制度与正税连在一起了。入宋以后,户等制度广泛地用来征收各种税役,特别是职役差役,资产多、人丁多的家庭户等高,户等高的家庭的职役差役就重,很多家庭因此破产。为了逃避繁重的税役,各家都设法降低户等,方法之一就是尽早地分家析产,分散家产和人丁、缩小家庭的规模。宋仁宗时韩琦说,有的家庭为了降低户等“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在此前后户部也奏报说,民间有“诱母或祖母改嫁而欲规分异,减免等第者”;江南地区甚至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这里所说的现象不会很多,因大臣们奏报各种现象的时候经常过分夸张,但所说的通过“亲族分居”来缩小家庭的规模和减少田产,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亲族分居不仅可以使家庭成员的利益少受损失,而且为愿意早分家的子孙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宋代律令虽然也像唐代一样规定父母、祖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孙不能分财别籍,但面对这种随着户等、职役压迫而来的分家风气,官府也只能让步:“诏士庶之家,应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这里连过去在“丧期”即三年之内不许分家的规定也不提了,明文规定只要办完父母、祖父母的丧葬事就可以分了。但实际上连这也做不到,很多是父母在世的时候先分出去,独立门户和户籍,但家产不分光,留下一些归父母用,待父母去世后再最后分家,即前面提到的多次性析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不用说孙子们,就是儿子们一结婚就会与父母分开,而且公开要求单为户籍,甚至在还没来得及分开的时候正赶上登记户口划分户等(每三年闰年整饬),也声称已经分家,要求从原父母家庭户籍中单列出来,这便是宋代地方官一再说的“诡名子户”现象。在此,我们看到了与唐代相反的情形:唐代的时候是已经分家却在户籍上说没分,仍然与父母兄弟家庭合在一起登记,实际上是若干近亲家庭组成一个“户”,当时称为“相冒合户”。宋代则是一经分开甚至还没来得及分开就想把户口单列出来。以至于宋代有些地方官矫枉过正,对一些确实已经分开了的家庭也不予承认,仍然当作一“户”来统计,结果便出现了关于宋代家庭平均人口数的矛盾现象:承认了这种分家的事实,所有分开的儿子都单列户头,家庭规模就小了,一般在三四口左右,多数达不到五口,如前所述;不承认这种事实,仍然按一个大“户”登记(主要是对一些中上层家庭),就会超过五口,以至于有的学者估计每户平均达到7至10口。剔除了这些极端因素,实事求是地看宋代家庭的规模,确实比唐代小了,结构上也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主了。

第二是家庭的供养能力与供养需要之间找到了最佳平衡点,这是“宋型家庭”形成和定型化的主要原因。从汉代开始多起来的土地兼并,历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到宋代虽然仍旧很激烈,却已经规律化了,不再像以前那样忽起忽落了。从全社会来看,各个阶层的人口比例相对稳定下来,佃农客户约占35%,地主(包括平民地主、官僚贵族地主)不超过10%,自耕农阶层通常占到将近60%,我们可以分别计算一下自耕农和佃农家庭的供养能力,判断一下其家庭规模和结构。

自耕农是一个人数最多,经济实力差别也比较大的阶层,有接近地主阶层的富裕户,也有接近佃农的半自耕农,按唐宋时期的情况看,大致维系在平均每户20亩地的水平上。均田制下按“一夫”即一个男丁为单位授田,所谓露田(口分田)是虚数,桑田(永业田)才是实际授田数,所以从北魏到唐朝不论露田(口分田)如何变化,桑田(永业田)总是稳定在20亩;从敦煌户籍所记载的实际授田情况看,所满足的也首先是这20亩。桑田是既种桑树又种粮食的田,扣除桑树荫下不能耕种的部分,20亩桑田仍然可以当10亩普通农田使用;如果家有两个男丁,则每家可授桑田40亩,当20亩普通农田使用,按当时亩产平均2石计算,20亩普通农田每年可收获粮食40石;缴纳两个丁的租粮共4石,余36石。按人均日食米1升(合今1.3市斤,亩产量通常按带壳的谷物计算,则合2升),每人每年7.2石,36石粮食可以养活5口人。宋代自耕农通常也是每家平均20亩地,亩产和税率(什一之税)不变,也是可以养活5口人。再看佃农。宋代称租地而耕的农户为佃客、客户。当时每个男劳力耕田限量(即人地结合的最佳比例)为10亩,如果5口之家有两个男劳力,可以租耕20亩,收获40石谷;佃农不交官府的“什一”之税,但要给地主交“泰半之租”20石,只留20石不够5口人的消费。所以宋代佃客通常还要租牛而耕,用一头牛与两个劳动力合作耕种,可以耕田50亩,收获100石;交地租加牛租共60石,剩余近40石供家用,就可以与自耕农一样维系5口人的生活了。这就是宋代关于“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说法的来历,也是宋代佃农家庭生产生活状况的真实记录。

我们知道,就职能来说,家庭应当是一个家庭成员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养单位,这种供养必须符合社会性的需要,即孟子说的要能够“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使老幼有所养。虽然历代都是这样一种追求标准,虽然之前已经是以供养5口人为标准来组织小家庭了,但是直到“宋型家庭”才具备了满足这种要求的条件,即不只是5口,更主要的是三代中的第一代是家庭中“养老”的父母,第三代是“育幼”的子女,中间第二代是家庭的主体。上面说的自耕农、佃农家庭的供养能力和供养需要,正好符合这种家庭的结构和规模。

之所以到宋代才找到了供养需要和供养能力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才形成了“宋型家庭”的规模和结构,还与宋代生产力、人口与土地比例等问题有关。农业生产工具从秦汉到明清没有质的飞跃,从量的方面看,到唐宋特别是宋代已经成熟了;荒田的开垦、梯田和水田的利用已经达到了古代社会中所能达到的高度;人口首次达到了一亿大关,各个阶层的人口数量也大致稳定下来了。这些,都是形成“宋型家庭”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可以说是大环境的因素。

以上是“宋型家庭”在宋代形成并定型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此外,伦理说教也是一个经常影响家庭结构和规模的因素。

宋代形成的理学又被称为“新儒学”,基本内容仍然是孔子儒学的伦理纲常,加进了一些思辨性的宇宙观方面的内容。孔子的伦理纲常是从规范小家庭的人际关系入手的,所谓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父子子,讲的都是小家庭内部的人际(姻缘和直系血缘)关系,尽管孔子的目的是由此入手一层层外扩,以家庭人际关系的模式来规范国家、社会上的人际关系,整体看来,讲得最多的最详细的还是家庭人际关系自身的问题,而且讲得很通俗很实际,没有什么高深的理论分析,人人都能懂,以至于有的研究思想史的人说,与其称孔子为思想家哲学家,不如称之为家庭礼仪专家,是有一定道理的。理学则不然,从周敦颐开始,到张载、二程和朱熹,都喜欢讲一些带有哲学意味的抽象思辨的道理;不过,这些抽象的道理大都用在了宇宙本原问题的讨论上,在讲伦理纲常的时候,主要是把家庭关系中的规范论证为“天理”,是先天就应该有的,在此前提下讲的具体问题与孔子的学说实际上是一样的。

不过,伦理说教在孔子那里还比较接近当时的家庭实际生活,比较容易操作和落实;到宋代理学家进一步补充和论证以后,加进了一些理想的内容,本来是想让伦理学说更好地发挥作用,但结果却是离民间日常家庭生活远了,成了文人士大夫理想化的家庭模式,一般家庭很难做到了。甚至包括宋代以后一些士大夫的家训中讲的那些家庭中的行为规范,多数也只是一种理想和倡导,至多只能与日常生活中违情悖礼的行为起个平衡作用,求法乎上得其中,让人们的行为不要太出格而已。在形成实际生活所需要的家庭结构和规模的过程中,伦理说教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二、特殊的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家庭只含有直系血缘关系,家族则含有旁系血缘关系;介于二者之间的还有一种以直系血缘关系为主,稍稍扩展到旁系的家庭结构模式,即同一个祖父或曾祖父的所有的子孙都不分家的大家庭,社会学上称作“联合家庭”,我国古代称作“同居共财”、“累世同居”,朝廷旌表的时候称作“义门”。这种大家庭的主要特征是“共财”不分家,具体表现为“同居共财”和“同居合活”两种形式。

1.宋代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

在先秦时期,这种大家庭是通常的家庭(家族)形态,实际上是近亲兄弟同居,如商鞅刚到秦国的时候看到的那样,父子兄弟都在一起生活,秦汉以后这种大家庭已经是个别现象了,汉魏到隋唐间或有之,数量很少,宋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最多的时候,以后又减少了。按“二十四史”的列传所记,南北朝共25家,唐朝38家,五代2家,宋代50家,元代5家,明代26家。虽然这不是全部(可能只是被旌表过的其中的一部分),从整个社会上看,这种大家庭历代都不多,为了便于有个直观的认识,我们转引宋代的两个大家庭资料。一个是《渑水燕谈录》卷4所记的北宋张家:

郓州须城县杨村民张诚者其家自绾至诚,六代同居,凡一百一十七口,内外无间言,衣裳无常主。旦日,家长坐堂上,率子弟而分职事,无不勤。张氏世为农者,不读书,耕田捕鱼为业,无蓄积,而能人人孝弟友顺,六世几二百年,百口无一小口异。

再一个是《鹤林玉露》卷5所记的南宋陆家:

陆象山家于抚州金溪,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逐年选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畴,或主租税,或主出纳,或主厨灶,或主宾客。公堂之田仅足供一岁之食,家人计口打饭,自办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给,许以米附炊。每清晓,附炊之米交至,掌厨灶者置历交收,饭熟按历给散。宾至,则掌宾者见之,然后白家长出见,款以五酌,但随堂饭食。夜时卮酒杯羹,虽久留不厌。每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致恭于祖祢祠堂,聚揖于厅。妇女道万福于堂。暮安置亦如之。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告于官,屏之远方。晨揖击鼓三叠,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劳我以生天理定,若还懒懦必饥寒,莫到饥寒方怨命,虚空自有神明听。又唱云:听听听,衣食生身天付定,酒肉贪多折人寿,经营太甚违天命。定定定。

与前后各代一样,两宋时期这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主要是精神观念的产物,缺乏牢固的经济基础。

首先,是孝悌观念的产物。血缘亲情产生孝悌友爱之心,孝悌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累世同居共财不分家,因为父母在不分谓之孝,父母不在了兄弟们仍然不分谓之悌。宋代史书对这种大家庭的记载都极为简略,但都用相似的语句来评述,说某人某家几代“义居”、“以孝义著称”、“事亲至孝”、“家世孝义”、“世笃孝义”,皇帝旌表的时候所赐的匾额也常书“孝义家”、“至和堂”、“义居人”、“友顺堂”等。理学家朱熹等人还把这种孝悌观念和义居行为论证为“天性人心,不易之理”,并且说累世同居共财的大都是纯朴的“草野”之民,而不一定是达官门第或饱学硕儒。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这些大家庭单靠官方旌表和伦理道德的说教难以维系,因为那些说教者自己也不一定采取这种家庭生活方式,这主要是人的自然本性的产物。这种本性人皆有之,与生俱来,只是少数人把这种本性太当真太极端化了,才在具体行动上落实为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譬如北宋尉氏县的张师厚,“兄弟并侄五人同居三十余年,诣官自陈,愿以所有舍业,永不分异,乞书之籍。按张师厚等田墅无知之民,非有师友渊源之资,而孝弟自然,勇于为义”,是一种天生的本能。而且这种大家庭的组合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同辈兄弟中想分的就分开,想同居的就留下来合在一起,像南宋魏纯甫家第三代有8个人,“以次有家,门户口大,赀用浸屈。所一同爨,惟景翁,文翁、少翁”,即只有魏存甫和三个弟弟继续同居,另外四个都分出去单过了。

其二,是怀旧情绪的产物。面对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的痛苦现实,尤其是租佃剥削在本家近亲中进行,同一祖先的后代之间利与义的矛盾日益尖锐,无论作为地主还是佃客,都会在良心上受到一些震动。没有办法改变现实,便怀念起当年合伙生活时的美好情景,大家在一起生产生活,平等相处,亲密无间;继而向往传说中远古时代的大同社会,把贫富分化、贫穷的原因归之于分家,结果便不愿意再分了,已经分开的,也有可能再合起来。

如金朝的张潜很有孝行,几代不分家,由此影响了当地人,“里中有兄弟分财者,其弟曰:我家如此,独不畏张先生知耶?遂如初”,不再说分的事了。本来,农业文明时代的人容易怀旧,由于社会进展缓慢,所以在心态上不是向前追求,而是经常向后看,借回忆来安慰,越是过去的东西越是美好,距离产生美,时间上也是如此。怀旧情绪的产物之一,便是力图构建一种已经过时了的家庭生活方式,这便是没有贫富分化、人人平等的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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