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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家产继承与家庭门户传继(3)

唐张裼尚书典晋州,外贮所爱营妓,生一子。其内子苏氏号尘外,妒忌,不敢取归。乃与所善张处士为子,居江淮间,常致书题问其存亡,资以钱帛。及渐成长,教其读书。有人告以非处士之子,尔父在朝官高。因窃其父与处士缄札,不告而遁归京国。裼公已薨。至宅门,童仆无有识者,但云江淮郎君,兄弟皆愕然。其嫡母苏夫人泣而谓诸子曰:“诚有此子,吾知之矣。我少年无端,致其父子死生永隔,我罪多矣。”家眷聚泣,取入宅,齿诸兄弟之列,名仁龟。有文,性好学修词,应进士举及第,历侍御史。

这个苏夫人最终接纳了丈夫在外所生的儿子,并且让其与自己所生的儿子排齿序,给了其与嫡生子相同的地位。从这个取名仁龟的庶生子后来的经历看,也确实有着与嫡生兄弟们相同的分家析产的权利。敦煌文书中有唐宋之际的一份《马军氾再晟状》记载,氾再晟与寡母及三个妹妹过活,“又父在之日,闻道外有一妻,生弟保保,识认骨肉,恩怜务恤,长大成人,与娶新妇,承望同心戮力,共营家计。保保母后嫁押衙杨存进为妻。其杨存进无子,构詃保保为男,便是走去。数度招唤,回眼不看,口云:

随母承受富产,不要亲父贫资”。这个叫保保的弟弟是其父的“道外”即舍外妾所生,属于庶生子;嫡生的氾再晟及其母亲、妹妹给了他继承权,但这个庶生子势利眼,嫌贫爱富,投奔到继父家去了。宋人在家训中也曾嘱咐子孙,如果有“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习为愚下之人,方欲归宗,尤难处也”。由此可见,在唐宋时期,人们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都不阻止这些庶生子归宗,不排除他们的分家权利。不过,据有关资料看,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两个原则。

一是分清庶生子是在本家入籍,还是一直在外面单独立户,前者可以参与析产,后者则不行。唐玄宗天宝年间的一条敕文说:“百官、百姓身亡殁后,称是别宅异居男女及妻妾等,府县多有前件诉讼。身在纵不同居,亦合收编本籍;既别居无籍,即明非子息。及加推案,皆有端由。或其母先因奸私,或素是出妻弃妾,苟祈侥幸,利彼资财,遂使真伪难分,官吏惑听”。为统一令制,专门规定:“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入户籍者,一切禁断。辄经府县陈诉,不须为理,仍量事科决,勒还本居”;反之,如果在其父生前已经与父兄合户,就有了相应的权利,第二年又重申此令,北宋初年的《宋刑统》也沿用了这个规定。

这个规定似乎与上面引述的墓志、文书等处的例子有些矛盾,那些例子都是认同庶生子的继产权利,而不问其是否在外单独立户。揣其原因在于,这些例子都是作为应该赞美的善良行为被记载下来的,是超过一般家庭容纳程度的行为。如果发生争执,则要按令制的规定来办了,《清明集》卷7“遗腹”条下面有两个案例,都是在其父去世后才突然来认家门,声称是其父在外与旧婢生的儿子,引起了诉讼。结果都被官府否认,理由之一就是他们年龄已大(董三八27岁,陈亚墨已经45岁),此前不来,因此怀疑是冒充。其中就含有生前未与其父同居合籍的因素。

二是官员贵族和平民百姓家庭有所区别。普通富裕民户分家的时候对庶生子比较宽松,在贵族官僚家庭中则严格一些,按礼法规定,受封人死后所封赐的物品与普通田宅一样,由诸子均分,不分嫡庶;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爵位,并多分一份家产。不过,在具体分家过程中,普通田宅可以不分嫡庶一同均分,与特权身份连在一起的田地的传承则显示出嫡庶之别。当贵族官僚家中没有嫡生子的时候,庶生子的继承爵位的权利优先于甥侄,因为爵位是父亲的,庶生子毕竟是父亲的直系血亲。一个叫王畅的羽林将军无嫡生子,有庶生子,“弃其庶子,收彼侄男”,结果被判令改立,因为“侧男自须绍先,犹子不合承宗”。侧男指庶生子,犹子指侄儿,绍先即继承宗祧身份爵位。有学者指出,在唐代涉及嫡庶之争的判文中,有半数以上倾向于以德行为标准“立嗣以贤”,不完全以嫡庶分先后了。

我们再接着考察一般家庭的分家情况。有关案例也反映出庶生子已经有了法定的家产继承权。唐中叶陕虢观察使卢岳之妻“分赀不及妾子,妾诉之”,说明按法令规定应该有妾子的份。宋代潭州(今湖南长沙)“有老妪病狂,数邀知州诉事,言无伦理,知州却之,则悖詈。先后知州以其狂,但命徼者屏逐之。

(王)罕至,妪复出,左右欲逐之”,王罕制止,并耐心听其诉说。“妪诉本为人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家资妾尽据之”。显然,这个家庭已经为小妾庶子所控制,小妾之子成了惟一的继承人。为了给老妪申冤,王罕把家产判给了老妪。其实,这只是为了不让老妪流落街头,最后的继承人还是那个妾生子。另一个案例说,刘拱辰是嫡母郭氏所生,刘拱礼、刘拱武是妾母所生,父母亡后三兄弟分家不均引起诉讼,官府审理时认为,三人“虽有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以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

拱辰虽亲生,拱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于父则一也。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因为分家是父子相传,所以应当同等对待。典型地反映出当时人们对嫡庶关系的新观念。

在涉及家产继承案的审理中,似乎不怎么考虑庶生子的身份问题。《文献通考》卷170载记,宋代广安(今四川广安北)一个叫安崇绪的人系妾阿蒲所生,父死后家产全为嫡妻(母)冯氏占有,他便告到官府。官司一直打到朝廷,大臣李昉等43人一致认为,应当把家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还有一个叫陈子牧的正妻无子,“立璋孙为子,既而庶生一子孙”,不久陈子牧和所立之子都死了,又一次酝酿立嗣时,官府认为庶子“孙乃子牧亲生之子,子牧之家本非绝嗣”,不能选立别人。显然是把庶生子作为嗣子看待了。再如范仲淹办义庄赈济族人,专门规定“取外姓以为己子”即过继异姓为嗣,本族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即奸(私)生子不得领米绢,正式聘娶的小妾生的儿子不在此限。从前面引述的《吴中叶氏族谱·宋世分书》所反映的嫡庶继承家产的情况中,也可以看出嫡庶一视同仁的事实:

叶二十八将家产平分为10份,自留3份养老,7份分给了6个儿子:嫡长子叶椿得两份,是包括长子长孙的那一份;嫡次子出赘不再参与;其余两个嫡生子和三个庶生子都是各得一份,不显厚薄。从排名上看,都用“木”字辈,而且打通排齿序,只分长幼不分嫡庶。

不过,在家族家庭活动的一些重要场合,嫡庶差别还是存在的。唐代墓志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夫人幼子小彬,在孕十六月,诞弥顾复之劳,过于常理,及乳育之日,常多疾患,年十余岁,方免于怀,属爱之情,实亦加等。景申岁五月,小彬伯父、工部郎中捐馆,伯之嗣子生始三月,诸父请以小彬奉工部丧事。夫人曰:吾闻兄弟之子亦子也,于我何异哉!遂勉而勖之,使从其诸父之命。

这个故去的工部郎中有儿子,但“诸父”即工部郎中的弟兄们却以其子出生才3个月为由不让主祭,而让这个十几岁的侄子代之,很可能这个才出生3个月的儿子是庶生子。因为第一,虽然没说这个工部郎中享年多少,但此时弟弟的“幼子”都十几岁了,他的惟一的儿子才3个月,可能不是嫡母所生;第二,如果仅仅是因为儿子太小不能主祭,按民间习俗完全可以让人抱着这个“幼子”行礼,这就被认为是“幼子”在主祭,但没有这样做,而是绕开这个“幼子”,直接让侄儿小彬“奉工部丧事”,显然工部儿子年幼只是个借口而已。另一方墓志也记载了相似的情况,晋州洪洞县(今山西洪洞)县令敬守德死后“有一子洪奴,年甫龆龀,故丧事所给,皆在公之甥、殿中侍御史赵良器之弟良弼”。敬守德死的时候68岁,惟一的儿子才几岁,显然是后娶的小妾所生,也被以幼小为借口夺去了主祭权。如果这个分析有道理,说明在继立门户时庶生子可能会受到一些阻力,因为主祭权是继承父祖家长权力、继立门户的重要象征。

在贵族官僚之家,庶生子主祭的阻力更大。太原人王恒汎家是“五侯贵族,钟鼎承家”,王恒汎以地望、将门恩荫得官,33岁壮年去世。“公夙丁家祸,卅未婚,临棺无令室主丧。有庶子孟曰七斤,仲曰观奴,年虽童稚,俱有至孝之性,含辛茹蓼,泣血绝浆”,但最后立碑的是王恒汎的哥哥恒滔、恒沔和弟弟恒清,不是庶生子,可能主祭(丧)也没用庶生子。

附带说一下,除嫡生、庶生外,再婚夫妇家庭中有时候还有妻子带来的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与继父一同生活,这种带来的儿子通常与庶生子相似,也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分家权益。唐代规定,如果丈夫亡后“妻少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即这个幼子的生父家没有叔伯收养,继父家也没有侄儿可以过继,便可以“同居”,类同于所立的嗣子。对带来的儿子的接纳有时候也经过一种类似立嗣的手续,唐代名相元载、酷吏来俊臣都是被继父以立嗣的名义收养的,郭子仪的儿子郭铦的妻子是河西公主,此前曾嫁到姓沈的人家,“生一子,铦无嗣,以沈氏子嗣”,也属于这种情况。这些都是贵族官僚家的事例,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这种现象只发生在贵族官僚家中,由于他们的政治地位重要被正史立传,收养继子的事才被顺便记了下来,没被记载下来的普通民户也应该是这样,因为习俗的流行是不分阶层的。宋代有个案例说,“丘如,乃阿黄前夫之男,带来嫁与丘闰。丘闰必不肯私其妻前夫之子,若有置到田业,合作丘闰名字。丘如自营运到作丘如名,丘如既已有财产,却不得再分丘闰田业”;但如果最后“供赡继父,葬送母亲,丘如合当诸子分之一,不可以前后异其心”。这是原来有儿子的家庭,带来的儿子如果尽了义务,分家的时候也可以作为一分子,权利相同。还有一个“李子钦甫数岁,即随其母嫁与谭念华之家,受其长育之恩,凡三十年矣”,不料李子钦“背德忘义,与其母造计设谋,以离间谭念华之亲子,图占谭念华之家业”。最后官司审断认为,“李子钦罪状如此,本不预均分之数,且以同居日久,又谭念华之所钟爱,特给一分”。似乎这种关系中同居、合籍也是分家权益的一个前提。但也不尽然,另一个案例说,傅氏带着儿子薛龙孙、薛龙弟改嫁到舒常家,改姓舒,同居20余年,舒常死后,薛龙孙、薛龙弟为分家的事与舒常的亲生儿子发生冲突,官府审理时明确说:“薛龙孙等于其义父舒常身死之后,却宜自归本宗,而为傅氏者亦宜以义遣之。今乃盘旋不去”,导致舒氏族人的反对,结果官府也判令“仰薛龙孙、龙弟各自归奉薛氏之祀,不得更冒姓舒氏,及干预舒氏家事”。这个案例的判词开头还引用范仲淹随母改嫁到朱家,改姓朱,成年后辞谢归宗的事例,说明薛氏兄弟应当归宗。还有一个案例说,卢公达的续弦夫人带来一个儿子,原名陈日宣,卢公达死后陈日宣与养子争家产,官府判令“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把这几个案例结合起来分析,可以看出,这种随母改嫁到另一家的儿子能否在继父家继产承户,主要看是否需要这个带来的儿子承担继立门户的义务(其中的标志是同居、改姓与否)。同时还要看这种特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和睦相处,原来继父有亲生儿子,这个带来的儿子也可以一同参与分家析产;如果发生纠纷,不论是谁的过错,带来的儿子都会被赶出去。

二、妇女的分家权益

我国古人对女儿的看法和态度是矛盾的:从生物本能和感情结构上说,女儿也是“儿”,与儿子一样都是直系血缘关系;但是在社会性需要的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场合,女儿又与儿子不同,似乎不算是“后代”了。按后一种看法,有亲生儿子的家庭算是正常家庭,没有亲生儿子即无子嗣之家就是非正常家庭了。所谓非正常家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有女无子和无子无女。我们在此只考察有女无子的家庭。从分家的角度来说,有女无子的家庭在传继家产、传承门户的时候可以设法让女儿代替儿子,也可以不用女儿,另找侄儿或外甥来代替儿子,我们先考察用女儿代替儿子继产承户的方式。

女儿在娘家代替儿子继承家产、承立门户并传宗接代的家庭,在古时候(包括唐宋时期)的户籍上称为“女户”家庭。完整意义上的“女户”家庭还应当包括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承立门户的情况,这又牵涉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需要把妇女的概念由通常所指的女儿扩展为妇女或女人,本文姑且称之为“女子”;女子的一生通常要经历娘家和婆家两个家庭,她们的继承权虽然不像男子那样明确,却比男子多一个继承的机会和场合,可以介入娘家的家产析分,还可以在婆家家庭中设法参与。因此,我们对女子继产承户的方式也应该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个方面来考察。1.女儿在娘家继产承户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与西欧、日本的长子继承制一样,都是男子单系继承制。这在古代社会中是必然的,因为古时候家庭中的财产主要是田地和房屋,都属于不动产,在通常的婚姻习俗中各个家庭中的男子不动女子动,兄弟和姐妹不可能同时平等地析分父母的家产。只要传统的婚姻制度和家庭经济生活方式不变,男女的平等继承权就只能是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愿望。同时也应当看到,把继承权限定在男子一方是基于家庭传延的社会性需要,并不完全符合人的自然性情。本来女儿和儿子的血缘关系是相同的,分家继产的机会应当均等;为了通过家产的传继来保证家庭门户的延续,又只能采取单系继承的办法。在一般家庭中,儿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老人和继立门户的义务,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把家产继承权限定在男系一方了。但是,在家庭中不仅有义务和权利,更有血缘亲情,从家庭情感方面来说,父母不可能只顾儿子,无视女儿的利益,男子的单系继承也因此不可能是绝对的,事实上只是男子的“单系偏重”。具体到唐宋时期的历史过程来看,只是在祭祀、主丧方面严格限制在嫡长子一人,余子和女儿不得参与;家产的继承则宽松些,不仅诸子均分,对女儿也不绝对排斥,也留下了一些继产的机会。

为了把问题考察得全面一些,我们先从有子嗣之家的情况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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