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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附录一(9)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于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十五)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4号文件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户口以后,其中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六)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临时工是否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8]88号)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申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

(十七)咱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198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十八)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这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由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因为这几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出于劳动者个人的过错。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十九)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劳动者患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多长?

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一)咱农民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咱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十二)咱农民工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十三)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发给?

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十九)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劳动者患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多长?

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一)咱农民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咱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十二)咱农民工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五种情况,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十三)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发给?

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二十四)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如何支付其回乡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的劳力字[1991]15号文件的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农民轮换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十五)农民轮换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6]211号文件的规定,对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轮换工的因工致残抚恤费,应继续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挪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执行劳动部劳部发L1996]266号文件第24条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

(二十六)乡镇企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6年6月27日《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规定,所有乡镇企业和劳动者均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哪些损失?

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四种情况赔偿的具体办法:一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是造成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是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四是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十八)咱农民朋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十九)国家对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哪些规定?

国家规定:

(1)生产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待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将农民工纳人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期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生活方面。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三十)咱农民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能。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有关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办发[2003]1号文件也明确要求:“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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