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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结束语:俄罗斯企业制度的成就、问题与展望(3)

4.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关于使用特别权力(“黄金股”)的决议,把这些机关使用上述权力参与对该公司管理的决议写进公司章程,但不包括这些机关终止使用上述权力的决议。

5.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将与创建公司分支机构、开设公司代表处和解散这些机构有关的变动写入公司章程。

第13条公司的国家注册

公司根据法人国家注册的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在实施法人国家注册的机构进行国家注册。 附注:在法人国家注册联邦法正式生效之前,适用俄罗斯联邦于1994年7月8日颁布的第1482号总统令批准的《关于企业经营主体国家注册程序条例》和1990年12月25日第445—1号俄罗斯联邦法《关于企业和企业家活动》(1994年11月30日第52号联邦法)。在有国家或市政机构参与的公司进行国家注册时,应该提供确认发起人对用于支付其所购买股票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文件。

第14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或公司新章程进行国家注册

1.按照本联邦法第13条规定的公司注册程序对公司章程修改和补充或公司新章程进行国家注册。

2.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或公司新章程自其完成国家注册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而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自实施国家注册的机构对此发出公告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

第15条公司的重组

1.公司可以依照本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自愿进行重组。作为天然垄断行业主体、其股票的25%以上固定为联邦所有的公司,其重组的要件由规定该公司重组原则和程序的联邦法律规定(1999年5月-24日第101号联邦法修订版)。公司重组的其他原则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

2.公司重组可以以合并、兼并、分离、分立和改造的形式实施。

3.通过重组所创建的公司,其财产只能用被重组公司的财产来组成。(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第3款)

4.公司自新产生的法人重新完成国家注册之时起,即认定为重组完成,但兼并形式的重组除外。

当公司重组是采取一个公司兼并另一个公司的形式时,自被兼并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在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簿中备案之时起,该公司被认定为重组完成。(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律修订版)

5.重组后重新产生的公司和被重组的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根据联邦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注册和备案。

6.自关于重组公司的决议通过之日起的30日内(以合并或兼并形式重组公司时是自参加合并或兼并的公司中的最后一个公司通过重组决议之日起),公司必须将通过的决议书面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在事先指定的刊登法人国家注册资料的媒体上公布。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自向其发送通知书或公布通过的决议的通告之日起的30日内,有权书面要求提前终止或执行公司的相应债务并向其赔偿损失。

重组所创建的公司和被重组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的备案,在具备债权人接到通知证明的情况下,按本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注册。

如果分离后的资产负债表或移交文件不能确定被重组公司的权利继承者,则重组所创立的法人应当对被重组公司对于其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的第6款)

第16条公司的合并

1.公司的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几个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交给新建立的公司,同时原公司解散。

2.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应签订合并合同,该合同规定合并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每个公司的股票转换为新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关于以合并的形式重组、批准合并合同、批准移交文件等问题,提交参加合并的每一个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3.在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联合股东大会上组建新产生公司的机构。在联合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的合并合同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在公司合并时,属于参加合并的其他公司的公司股票,以及属于参加合并公司的自有股票,予以注销。(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第4款)

5.在公司合并时,参加合并的每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根据移交文件移交给新产生的公司。

第17条公司的兼并

1.公司的兼并指一个或几个公司随着将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转交给另一个公司而解散。

2.被兼并公司和实行兼并的公司要签订兼并合同,该合同规定兼并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被兼并公司的股票转换为兼并公司股票的程序。每个参与兼并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关于以兼并形式重组和批准兼并合同的问题交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兼并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还应将批准移交文件的问题交由股东大会决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3.上述各公司股东召开的联合股东大会决定对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在必要情况下应就其他问题做出决定。联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由公司的兼并合同规定。

4.在公司兼并时,属于实行兼并的公司的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以及属于被兼并公司的自有股票被注销。(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第4款)

5.一个公司兼并入另一个公司时,被兼并公司依照移交文件向后者移交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18条公司的分立

1.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随着向新创建的几个公司移交所有权利和义务而解散。

2.以分立形式重组的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关于以分立形式重组公司、分立程序和条件、创建新公司、被重组公司的股票转换为所创建公司的股票的程序、批准分立的资产负债表等问题,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3.以分立形式所重组的公司,其股东大会应通过关于以分立的形式重组公司、分立的程序和条件、创建新公司、被重组公司的股票转换为所创建公司股票的程序、批准分立资产负债表等决议。每个新建公司的股东大会还要通过关于批准公司章程和组建公司机构的决议。

被重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投票反对重组公司或是没有参加公司重组投票的,应该获得分立所创建的每一个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应提供在被重组公司中该股东所具有的股票显示的那些权利。

4.在公司分立时其所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分立的资产负债表移交给两个或几个重新创建的公司。

第19条。公司的分离

1.公司的分离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随着被重组公司将部分权利和义务向它们转让而创建,同时不解散被重组公司。

2.以分离形式重组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将以分离形式重组公司、分离的程序和条件、创建新公司(几个公司)、被重组公司股票转换为新创建公司的股票(在被重组公司的股东中分配新创建公司的股票,被重组公司自行购买新创建公司的股票)以及这种转换的程序(分配,购买)、批准分立的资产负债表等问题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2款)

3.以分离形式所重组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对以分离形式重组公司、分离的程序和条件、创建新公司(几个公司)、被重组公司的股票转换为新创建公司的股票(在被重组公司的股东中分配新创建公司的股票,被重组公司自行购买新创建公司的股票)以及这种转换(分配,购买)的程序、批准分立的资产负债表等做出决议。

每一个新创建公司的股东大会要通过关于批准公司章程和组建公司机构的决议。如果根据关于以分立形式重组的决议,被重组公司是新创建公司唯一的股东,那么批准新创建公司的章程和组建其机构由被重组公司的股东大会实现。

如果关于以分离形式重组的决议规定了被重组公司的股票向新创建公司股票的转换或者在被重组公司的股东中分配新创建公司的股票,那么反对重组公司或对重组公司问题没有投票的被重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也应该获得分离所创建的每一个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应提供在被重组公司中该股东所具有的股票所显示的那些权利。(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3款)

4.从公司中分离出一个或几个公司时,应根据分立的资产负债表向分离出的每一个公司移交以分离形式重组的公司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20条公司的改造

1.公司有权根据联邦法要求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生产合作社。

按照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决议,公司有权改造为非商业性合作组织。(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有关段落)

2.经改造建成的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关于公司改造、实施改造的程序和条件、公司股票变换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的投资或生产合作社社成员的股份的程序等问题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经改造建成的公司,其股东大会要对关于改造公司、实现改造的程序和条件、公司股票变换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者的投资或是生产合作社社员的股份的程序等做出决议。通过改造创建的新法人的参与者要在自己的联合会议上根据联邦法对相关组织的要求就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以及选举(任命)管理机构做出决议。

4.在对公司进行改造时,根据移交文件将被改造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移交给新产生的法人。

第21条公司的清算

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并考虑本联邦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可以进行任意清算。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公司可以按照法院做出的判决进行清算。

清算公司导致公司任意解散时,无须按法定继承程序向其他人移交权力和义务。

2.在任意清算的情况下,被解散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关于解散公司和成立清算委员会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任意清算的公司,其股东大会要通过关于解散公司和成立清算委员会的决议。

3.从成立清算委员会之时起,管理公司事务的所有职权移交给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要以被解散公司的名义参与诉讼。

4.如果国家或市政机构是被解散公司的股东,那么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的财产管理委员会或是财产基金或是相关的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在未执行这一要求的情况下,实施公司国家注册的机构无权同意组成清算委员会。

第22条清算公司的程序

1.清算委员会应当在公布法人注册信息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清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的程序和期限的通告。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的期限自公布清算公司的通告之日起不能少于两个月。

2.如果在通过公司清算的决议时公司不存在对债权人的债务,则公司的财产按照本联邦法第23条在股东之间分配。

3.清算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查明债权人、收回债务人的欠款,并以书面形式将清算公司的决定通知债权人。

4.在债权人提出要求的期限结束时,清算委员会要形成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该表包含关于被解散公司的财产组成、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和对其审核的结果。过渡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由股东大会同实施被解散公司国家注册的机构协商后确定。

5.如果被解散公司所持有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为执行法院判决,清算委员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公司的其他财产。

6.清算委员会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次序,自批准过渡期的清算资产负债表之日起根据此表向被解散公司的债权人进行货币款项的偿还,但第5次序的债权人除外,对第5次序的债权人的偿还应当在批准过渡期的清算资产负债表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进行。

7.完成对债权人的结算后,清算委员会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此表由股东大会在经过被解散公司的国家注册机构同意后批准。

第23条在股东之间分配被解散公司的财产

1.完成对债权人的结算后,被解散公司的其余财产由清算委员会按照下列次序在股东之间分配:

第一次序:对根据本联邦法第75条应该被赎买的股票实施支付;

第二次序:支付应付未付的优先股股息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清算款额;

第三次序:在普通股和所有优先股的持有者亦即股东之间分配被解散公司的财产。

2.每一次序的财产分配都要在前一次序的财产完全分配完后进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某类优先股清算款额的偿还,由公司在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该种优先股清算款额的前一次序的优先股清算款额充分偿还之后进行。

如果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对某类优先股的所有持有者——股东偿还应付未付的股息及公司章程已规定的清算款额,那么财产就在这类优先股的持有者——股东之间按其股票占这类股票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24条公司清算的完成

自国家注册机构在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簿中备案相应的记录之时起,公司清算即告完成,公司终止存在。

)第三章公司的净资产和公司法定资本;公司股

票,债券和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25条公司的法定资本和股票

1.股东购买的公司股票的票面价值构成公司法定资本。

公司所有普通股票的票面价值应该相同。

公司法定资本决定公司财产的最低数额,并以这一数额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发行普通股并有权发行一种或几种优先股。所发行的优先股的票面价值不应该超过公司法定资本的25%(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在成立公司时,其所有股票应该在发起人之间配售。公司所有股票都是记名的。

3.如果股东在使用优先权购买封闭式股份公司股东出售的股票时,在购买追加股票时,以及在转换(清理)股票时,不能以整数形式购买这些股票,则可以将股票分成若干部分(下称为小数股票)。小数股票股提供给其持有者——股东的权利,是相应种类(类型)股票提供的权利,其数额为小数股票所构成的整数股的相应部分。

为了在公司章程中反映发行股票的总数,所有发行的小股要汇总出总数。如果因此形成小数股票,则在公司章程中以小数股票的形式显示被发行股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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