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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论社会与政府的解体(2)

第三,我的回答是,关于立法者因为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止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单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无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是真正的叛乱者。因为,人们由于参加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形式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和统一,这时凡是违背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是实行rebellare[造反]……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而变为真正的叛乱者。掌握有权力的人(由于他们享有权威的借口。具有的强力的引诱和他们周围的人们的谄谀)最容易做这样的事,因此是防止这种弊害的最合适的方法,向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去犯这种错误的人指出其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无论是立法机关有所改变还是立法者在行动上违背了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乱罪。因为,假如谁用强力废除任何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机关和受社会的委托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谁就废除了各人所同意的为和平地解决他们一切纠纷而建立的仲裁者,以及阻止他们中间发生战争状态的屏藩。谁要是取消或改变立法机关,谁就废除了这种未经人民委任和同意就没有人能享有的决定性权力;他们因此破坏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权威,并使用了一种未经人民授权的权力,实际上是他们造成了这样的战争状态,即没有权力根据的强力状态。所以,他们由于取消了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人民同意它的各项决定并被它们统一起来,正如把它们看作他们自己的意志一样),就把这一纽带解开,使人民重新陷入战争状态。假如那些用强力废除立法机关的人是叛乱者,那么,为了保护和保卫人民。权利和财产而设立的立法者,一旦用强力侵犯并力图废除这些权利和财产时,也只能同上述那样被看作叛乱者。因此,既然他们使自己与推选他们作为和平的保护者和保卫者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

但是,假如那些认为我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的意思是:如果让人民知道,当非法企图危及他们的权利或财产时,他们可以不用服从,当他们的官长侵犯他们的财产。辜负他们所授予的委托时,他们就可以反抗他们的非法的暴力,这会引起内战或内部争吵;因此认为不能允许对世界和平有危害性的这一学说的存在。如果他们抱这样的想法,那么,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老实人不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可能引起纷乱或流血。在这些场合倘发生任何危害,不应归咎于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而应归罪于侵犯邻人的权利的人。假如我倒希望人们假想一下无辜的老实人必须为了和平乖乖地把他的一切放弃给对他施加强暴的人,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怎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而不加以抵抗,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波里斐谟斯的山洞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和平和这样一种政府的良好典型;尤利西斯和他的同伴们在那里除了乖乖地被吞噬外,毫无别的办法。尤利西斯无疑是个世故颇深的人,他在当时主张消极的服从,向人们解说和平对于人类的意义,并指出假如反抗目前对他们享有权力的波里斐谟斯就会发生什么害处,因而劝他们默默地屈服。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试问哪一种情况对人类最有利:是人民必须时常遭受暴政的无限意志的支配呢,还是哪一种情况对人类最有利当统治者滥用权力,用它来破坏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的时候,人民有时可以反抗呢?

谁也不能认为:只要有一个多事的人或者好乱成性的人希望随心所欲地不时变更政府,就会随时引起祸害。固然,这种人可以随时任意煽动骚乱,但这只会使他们自作自受终要陷于灭亡。因为,除非是普通性的祸害,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知觉,宁愿忍受而不愿用反抗来为自己求公道的人民是不大会慨然奋起的。偶见的不平事例或零星个别不幸的人所受的压迫,是不会使他们激动的。但是,假如他们基于明显的证据,普遍地相信侵犯他们权利的计划正在实施,而事态的一般演进和趋向又不能不使他们强烈地怀疑他们的统治者的不良企图,这又应该怪谁呢?假如他们可以避免而自招这种怀疑,这又能怨谁呢?如果人民具有理性动物的感觉,能就他们所见所感的事情进行思考,这能归咎他们吗?这是否正是那些使事态发展到这种境地而又不愿被人认识其真相的人们的过失呢?我承认,私人的骄傲。野心和好战成性有时也引起了国家的大乱,党争也曾使许多国家和王国受到致命的打击。但祸患终究经常是由于人民的放肆和意欲摆脱合法统治者的权威所致,还是由于统治者的横暴和企图以加诸人民以专断权力所致,究竟是压迫还是抗命最先导致混乱,我想让公正的历史去判断。我相信,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臣民,只要用强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权利,并种下了推翻合法政府的组织和结构的祸根,他就严重地犯了我认为一个人所能犯的最大恶果,他应该对于由于政府的瓦解使一个国家遭受流血。掠夺和残破等一切祸害负责。谁这样做了,谁就应该被认为是人类的公敌大害,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对待。

假如臣民或外国人企图用强力侵犯任何人的财产,被侵犯人可以以强力抵抗,这是已被公认的。但是官吏们做了同样的事也可以加以反抗这一点,近来却为人所否认;好像那些基于法律享有最大权利和便利的人因此就有权破坏法律似的,其实正是那些法律使他们占有比他们的同胞较为优越的地位;恰恰相反,他们的罪行却因此更大,因为他们既辜负了法律所给予的较大权力,同时也有负于同胞所授予的委托。

正像每一个无法无天的人在社会中所做的那样,谁不基于权利而使用强力,就使自己与他使用强力来对付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以前的一切拘束都被解除,其他一切权利都不再有用,而人人都享有自卫和抵抗侵略者的权利。这是那样明白,就连巴尔克莱,即那位主张君权和君主神圣不侵犯学说的著名人物,也不得不承认,在有些场合,人民反抗他们的国王是正确的,而且这话恰恰见于他妄图证明上帝的法律制止人民进行各种各样叛乱的那一章中。由此可见,即使根据他自己的学说,既然人民可以在有些场合进行抵抗,那么对君主的反抗就并不全是叛乱。他的原话如下:

“Quod si quis dicat,Ergone populus tyrannicae crudelitati et furori jugulum semper praebebit? Ergone multitudo civitates suas fame,ferro,et flamma^ vastari,seque,conjuges,et liberos fortunàe ludibrio et tyranni libidini exponi,inque omnia vitàe pericula omnesque miserias et molestias à rege deduci patientur? Num illis,quod omni animantium generi est à natura^ tributum,denegari debet,ut scilicet vim vi repellant,seseque ab injuria^ tueantur?Huic breviter responsum sit,populo universo non negari defensionem,quae juris naturalis est,neque ultionem quae praeter naturam est adversus regem concedi debere.Quapropter si rex non in singulares tantum personas aliquot privatum odium exerceat,sed corpus etiam reipublicae,cujus ipse caput est,i.e.totum populum,vel insignem aliquam ejus partem immani et intoleranda^ saevitia^ seu tyrannide divexet;populo,quidem hoc casu resistendi ac tuendi se ab injuria^ potestas competit,sed tuendi se tantum,non enim in principem invadendi:et restituendae injuriae illalae,non recedendi à debita^ reverentia^ propter acceptam injuriam.Praesentem denique impetum propulsandi non vim praeteritam ulciscendi jus habet.Horum enim alterum à natura^ est,ut vitam scilicet corpusque tueamur.Alterum vero contra naturam,ut inferior de superiori supplioium sumat.Quod itaque populus malum,antequam factum sit,impedire potest,ne fiat,id postquam factum est,in regem authorem sceleris vindicare non potest:populus igitur hoc ampliùs quam privatus quispiam habet:Quod huic,vel ipsis adversariis judicibus,excepto Buchanano,nullum nisi in patientia remedium superest.Cum ille si intolerabilis tyrannis est (modicum enim ferre omnino debet)resistere cum reverentia^ possit.”—Barclay,Contra monarchomachos,lib.iii.,c.8.

翻译过来就是:

假如有人问:是否人民必须经常忍受暴政的虐待和凶残呢?他们是否必须坐视他们的城市遭受劫掠,化为灰烬,他们的妻子儿女放任暴君蹂躏和泄欲,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为他们的国王所毁灭,受尽贫困和压迫之苦,而只能束手待毙呢?自然允许其他一切生物为保卫自己不受侵害可以充分行使强力对抗强力的共同权利,是否唯独人就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呢?我的回答是: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能不让社会实行自卫,甚至不能不让社会对君主实行自卫。但与自然法抵触的是人民决不可向他报复。因此,如果国王不单憎恨某些个人,而且与他身为其元首的整个国家作对,并用不能忍受的虐待残暴地压迫人民的全部或一大部分,人民在这种场合就有权进行抵抗和保卫自己不受损害。不过,在实行自卫时必须注意的是,他们只能保卫自己,不能攻击他们的君主。他们可以纠正他们所受的损害,但是不应该因为激愤而超过必要的敬重和尊敬的范围。他们可以击退当前的袭击,但是不应该对过去的暴行实行报复。因为,对我们来说保卫生命和身体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由一个下级来惩罚一个上级,那是违背自然的。人民可以在对他们实施危害以前就加以防范,但是在已经实施以后,纵然国王是罪魁祸首,也不应该对他实行报复。因此,这就是人民大众超出个别私人所享有的权利:连我们的论敌(只有布肯南是例外)也认为个别私人除了忍耐以外就没有其他补救办法,但人民的集体则可以在表示尊敬的同时反抗不能忍受的暴政;而当其尚有节制时,他们就应该加以忍受暴政。

这就是著名的君权拥护者所容许反抗的程度。

固然,他徒劳无功地给反抗加上两种限制的条件。

第一,他说,反抗时必须怀有敬意。

第二,反抗时必须不带报复或惩罚;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一个下级不能惩罚一个上级。

第一,怎样反抗强力而不还手,或者怎样尊敬地还手,这是需要一些技巧才能使人明白的。假如一个人在抵抗攻击时只以盾牌挡剑,或用更尊敬的姿态,即手不持剑,以求削弱攻击者的自信和强力,他马上就会无法抵抗,并将发觉这种防卫只会使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这种抵抗方法正如朱温拿尔所设想的的作战方式那样可笑:ubi tu pulsas,ego vapulo tantum[当你动手打人时,我就听凭你打]。而战斗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与他在那里所描写的那样:

Libertas pauperis hc est:

Pulsatus rogat,et pugnis concisus,adorat,Ut liceat paucis cum dentibus inde reverti,[这就是穷人的自由:人们殴打他……他请求,要是用拳头殴打了他……他哀求,假如人家让他走开,倒还可以保留几颗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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