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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行政复议(15)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喻某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了停止执行责令其停止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令其停止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因此而停止执行。因为只有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虽然喻某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除法定的情形外,在行政复议期间,县卫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由于喻某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了停止执行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申请,县人民政府在审查后,发现其的确正在诊治几位危重病人,如果喻某立即停止执业,就可能给这几位危重病人带来生命危险,而喻某暂不停止执业,不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县人民政府由此认为喻某的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责令其停止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1条第3项的规定,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喻某申请并且县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是责令其停止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喻某没有申请停止执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县卫生局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县人民政府也没有决定停止执行,因此,在行政复议期间,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喻某的违法所得,喻某也应当交纳罚款。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案件以什么方式审理?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中,仅审查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书面材料,并根据对这些书面材料审查的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证人等不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证词,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主动进行调查。行政复议机构在对因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在对因被申请人不作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时,主要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间、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等。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是原则,但是,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而是采取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办法。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包括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等。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时,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清相关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设在某市的德国独资企业某有限公司欲聘用某德国公民为其员工,根据规定为该外国人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该有限公司欲聘用德国人从事的岗位并非有特殊需要的岗位,国内也可以招聘到适当人选,遂以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决定不予许可。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市法制办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主持召开了听证会,作为申请人的有限公司代理人、作为第三人的欲聘用的德国公民、作为被申请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等参加了听证会。会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陈述了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和如何适用的观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听证会举行后,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听证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德国独资企业,行政复议案件是不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予行政许可案,所以,该行政复议案件是一件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的申请人虽然没有提出以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的要求,但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市法制办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就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一重大、复杂案件以听证的方式审理,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如何提交和获得各种材料和证据?

【宣讲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即为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先有证据,然后才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后再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时,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为什么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用法律术语说,就是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那么,我国法律对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请人提交和获得各种材料和证据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交和获得各种材料和证据包括三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一个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同为******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则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个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他人取证。

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即使被申请人有关于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也不能自行去取证,而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取证要求。

第三个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即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典型案例】

李某于2003年经工商注册登记开办了一家帆布厂,招收了6名外地务工人员。2004年4月,该市劳动保障局在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执法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发现李某使用的6名务工人员中,有2名年纪明显较小,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询问其年龄时其回答自相矛盾,李某也未能提供录用登记、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局由此认定李某使用2名童工,并认定李某在招用人员时未能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没有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依照相关规定对李某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给予1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其使用2名童工的行为,给予4万元罚款处罚。李某对于市劳动保障局的处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复议。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省劳动保障复议办公室转来的申请书副本后,于10日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但没有认定2名童工年龄的证据。行政复议期间,市劳动保障局从外地公安部门拿到了证实2名务工人员确实未满16周岁的年龄证明,并将该年龄证明提交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经过审查,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于李某使用2名童工的处罚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市劳动保障局于10日以内提交了书面材料,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此,本案的市劳动保障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向外地公安部门取证,是一种违法行为,省劳动保障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对各种材料和证据享有什么权利?

【宣讲要点】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但这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将各种材料和证据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以后,该材料和证据就仅由行政复议机构掌握。如果申请人不了解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就不能了解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有关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其他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就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申请人只有了解了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才能对被申请人是否违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并提出有效的论据、依据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各种材料和证据享有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各种材料和证据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项:

第一项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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