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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2)

5.招摇撞骗会受到什么处罚?

【典型案例】

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分子除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外,还冒充高于子弟、记者、医生、教授、律师等,以虚假的身份骗取非法利益,危害社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国家干部。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

根据《治安处罚管理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8月14日,某县公安局五云中心派出所民警得到线索:在某县冒充铁通工作人员连续招摇撞骗的刘某在某网吧上网。随后,五云中心派出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迅速出击,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刘某。经审讯,刘某如实供述了疯狂作案12起的违法事实。原来,刘某本是县铁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好吃懒做,去年6月份辞职。随后,刘某便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在铁通公司工作期间留存的票据,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到某县大源、方溪等偏僻乡镇,推销安装无线电话业务,以预存话费等大同小异的方式骗取群众的“信任”,共骗得人民币3000余元。8月15日,某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招摇撞骗案件的认定与处罚。招摇撞骗,一般是指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编造虚假的身份,非法骗取利益的活动。本案中,刘某在离职后,冒充县铁通公司的工作人员骗取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另外,由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都肩负着保卫、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和人民解放军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保护,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种行为:(1)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2)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3)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这里规定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具的证明其身份的文书等,如介绍信。这里规定的“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从另外角度讲,本项规定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指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10年12月11日,李某为了办理银行信用卡争取大的信用额度,来到了某刻字社,刻字社业主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为李某刻了某市房产局的印章,后李某加盖到了伪造的产权证上。

经公安机关调耷,王某为刻字社业主,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伪造了房产局的印章,并加盖在产权证中。因未造成严重损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本条第1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伪造印章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伪造印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印章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伪造房产局的印章,符合伪造印章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三、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7.6.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犯法吗?

【宣讲要点】

现实生活中,为实现各种目的,不乏有人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的行为。殊不知,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的违法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用来骗取他人信任的行为。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上,采取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买进或者卖出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如行为人使用假的大学毕业证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买卖和使用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可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日,户籍民警林某在审核覃美某的入户材料时,一眼看出其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有问题。为核实情况,林某通过对照防伪水印条等方法进行了检测,证实了覃美某拿来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假证。

该所民警立即对覃美某进行控制,并对其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做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覃美某与湖南籍男子田某非婚生育了小孩,因是在私人诊所接生的,没有出生证。田某在小孩没出生之前就已经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小孩到了读书的年龄需要户口本,情急之下,覃美某就到柳州市区花500多元找人办了假证。

覃美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民警收缴了假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其补办好出生证再来登记户口。

【专家评析】

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只能由国家机关依法开具,并具有钢印、编号、公章等证明特征,伪造钢印、编号、公章等证明特征制作而成的证明文件,就是伪造的证明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本案中覃美某找人制作的假出生医学证明很明显是伪造的证明文件,覃美某试图使用伪造的出生证明给小孩办户口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的行为特征,因此,民警对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8.7.非法倒卖火车票为什么受到行政处罚?

【宣讲要点】

黄牛倒票的现象在我国很常见。为了打击这种倒票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是违法行为。

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形状、式样、颜色、图案、面值,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造假的票证、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通过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票面价值和其他内容的行为。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项行为,就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是指行为初次违反或者数量较小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日,某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候车室,发现有两名青年女子在高价交易火车票。经查,行为人陈某系某旅行社导游,她加价出售火车票是受某旅行社经理胡某指派。为此,民警将胡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胡某承认指派陈某,将7月2日某车次旅客列车硬卧车票6张共加价505元卖给青年女子周某。

铁路公安处对胡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陈某依法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时收缴票款2095元,追缴非法所得505元返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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