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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消费与产品责任(2)

【典型案例】

王某到某饭店就餐。该饭店餐厅地面铺有防滑抛光砖。王某在就餐过程中前倾夹菜时,所坐椅子的前脚突然向后滑动,王某两脚随之翘起,人椅向后滑动两尺多远,王某被摔倒在地。后诊断为:第五骶椎骨折,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且休息期间需人护理,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于是王某起诉要求某饭店赔偿。

【专家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顾客进入餐厅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定为是餐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餐厅应赔偿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及今后医疗费等费用。同时,因王某自身也有不当原因,故也应自行负担一部分医疗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客人在住宿期间遭人殴打,酒店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消费者如果在酒店遭人殴打,既可直接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也可向作为经营者的酒店请求赔偿。

【典型案例】

贾某(女)于2013年1月12日在某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贾某从外面返回酒店,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贾某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贾某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扬长而去。贾某被打后去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贾某因向酒店索赔无果,遂于2013年2月2日起诉到法院。

【专家评析】

本案中,贾某登记住宿,接受酒店提供的有偿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该酒店是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贾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在酒店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作为经营者即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保障住店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酒店应有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其保安部门的职责,并要保证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其义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某酒店的工作人员在贾某遭他人殴打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其法定义务,却在一旁围观,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致使贾某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酒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贾某受到的是人身伤害,系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某酒店所应承担的是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贾某的人格权并未受到侵害,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贾某即可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也可向作为经营者的酒店请求赔偿。直接加害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和本案某酒店分担的问题;某酒店也应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在承担后可向直接加害人追索自己不应负担的部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获赠商品导致人身伤害,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消费者在购物时获赠商品导致人身伤害,可以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在某商场购物的过程中获赠电饭煲一只。张某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不慎触及到电饭煲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极伤残。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电饭煲进行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专家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某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某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由于某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某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6、出售商品低于市价,销售者应否承担保证义务?

【宣讲要点】

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如果经营者故意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价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

孙某为筹建一小型酒店,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12年7月,孙某与董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孙某向董某购买低于市价的地面砖,之后董某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孙某处。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10月,孙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重现象,便与董某进行交涉,董某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董某承认地面砖质量有问题,但认为其售价低市场价格,因此质量差点是正常的。因此拒绝赔偿。于是,孙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孙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双倍返还地面砖价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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