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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9)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的批准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时,用裁定的方式予以批准,赋予重整计划强制执行力的过程。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具体程序是: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分组表决的形式通过重整计划,目的就是挽救债务人企业,如果重整人怠于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那么重整计划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与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但是,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又不能主动批准重整计划,所以,本条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2.对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对于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是否要经过审查才予以批准,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规定需经过法院的批准。鉴于我国企业重整的实践不是很多,尤其是一些重整措施可能涉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此时适宜采取比较稳妥的办法,由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

3.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当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剩下的就是执行重整计划,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由于重整可能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受影响的利益群体较大,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的情况,更需要所有的债权人和股东都清楚重整计划的内容,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协商与表决和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规定。

【本条释义】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协商与表决重整计划就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就重整事宜达成的一个协议,契约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因此,对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就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行表决一次,如果表决通过,那么由重整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如果再行表决仍未通过,则可以依本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但是,无论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何种修改,双方协商的结果,都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因为其他表决组不会对他们在再次协商的结果表决。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所有的表决组都没有通过重整计划,那么该重整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是指对于部分表决组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在企业有重整希望,重整计划草案又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尽管企业仍然有继续生存的机会,并且为债权人提供了比较好的条件,但债权人还是会基于各种原因,如丧失对债务人的信心或者可能就是想彻底使债务人消灭,从而不接受重整计划草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强制债权人接受。本法采用的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清算标准(liquidation test)”,即债权人在重整情况下得到的清偿应不少于其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清偿。根据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至少能够得到担保物价值内的清偿。如果该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要想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就应当保障担保债权:(1)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2)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3)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债务人所欠税款。这两类债权有其特殊之处,无论是在破产清算还是在重整中,都应当给予比较优先的地位,因此,本条规定,当这两类债权人小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这两类债权应当获得全额清偿。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在本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排在债权清偿顺序的最后一位,一般来说普通债权人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

在我国破产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普通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形,能够得到清偿的比例也很低。普通债权人愿意参加重整程序,是因为希望通过重整,债务人复兴,自己有可能得到比破产清算程序更大的利益。因此,在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时,要求普通债权依照重整计划草案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已经对普通债权人进行了充分保护。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要想成功,经常会对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例如资本结构的变动等等,对于这些计划,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并不赞成,在出资人组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如果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类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这一项条件规定的是公平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对于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而言,债权性质是相同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对同一组成员规定相同的清偿条件,公平对待同一类表决组的成员。绝对优先原则是指,破产重整计划中的清偿顺序必须与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相符,如果在先顺序的债权人没有得到足额清偿,在后顺序的债权人就不应得到任何利益,除非在先顺位的债权人同意。因为如果在先顺位的债权人没有得到足额清偿,而后顺位的债权人却得到了利益的话,在先顺位的债权人宁愿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时候,人民法院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三、审查与批准

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强制批准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释义】一、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通过的条件是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只要有一组未能表决通过,即为重整计划未获通过,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种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能依前条的规定进行补救后重整计划草案又未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的,人民法院亦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要发生法律效力,就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人民法院审查时发现重整计划草案如果不符合本法规定,例如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程序违法、重整计划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等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指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也是能否达到重整目的的实际检验。重整计划由执行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人是债务人进入重整后,占有债务人财产、经营债务人业务、执行重整计划的人。其行为直接影响重整计划是否能够实现,对重整能否成功意义重大。由债务人担任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有利于利用债务人对本企业的了解,发挥债务人的积极性,比委任其他人担任执行人执行重整计划更为有利。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

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应当及时付诸执行,讲求效率,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2.全面执行原则。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全面适当地执行,不得私自更改。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如果发现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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