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侯国对周王承担贡税、朝聘、述职、随王征伐、祭祀和吊丧庆贺等义务,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起着屏藩周王室的作用,因而具有更多的地方机关的属性。尽管西周诸侯国林立,但实质上仍然是一个以周王室为中心的统一的王朝。总观周朝国家政权的组织,与商朝相比,君主专制政体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是作为君主的辅弼顾问之官——“三公”的设置更加规范;二是政务官的设置更加明确,分工更为清晰;三是事务官已明显区分为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和为天子服务及其宫廷管理的事务。
(四)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制度的转变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前221年)是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也是由诸侯割据走向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其逐渐被广泛地使用,迅速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必然引起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进而引发上层建筑的变革。自周平王东迁,周室衰微,列国并峙,周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周室既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转向吞灭,数百年间,列国耗尽。”经过割据混战,从周初的所谓千八百国,至春秋时见于经传者,仅百数十国。至战国,天下分而为七,仅剩秦、楚、齐、燕、赵、魏、韩七国。七国之间经过兼并战争,最后秦灭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一大帝国。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势必带来政治制度上的根本性的转变。主要表现在:西周奴隶制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分封制度、宗法制度和礼乐制度发生了根本动摇和变化,逐步被官僚制、任命制、宰相制、将军制、御史制、郡县制等新的制度所代替。各诸侯国依然实行君主制,战国前期各大国诸侯先后称王,但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一个核心内容是以家族土地所有制代替宗族土地所有制,因此,这时的政权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已由奴隶主贵族专政转变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国王是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他握有国家军政大权,是封建国家的主宰。国王以下建立了以丞相和将军为文武百官之长的封建官僚机构。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制代替了以世袭为特征的世卿制。春秋以前,王室和诸侯国执政的卿,都是君主的近族,经天子策命后,世代相传,卿既是最高执政官,又是军事将领。大夫以上的官位,也都是世袭的。到战国时期,宰相制度成为各大国的基本制度。宰相和其他官员由君主随时任命并可随时撤换,对君主负责。
官僚只领取俸禄而无封地,不能世袭。官僚制打破了血统的限制,使得真正有才干的人有可能掌握政治权力,保证了君权的行使。宰相制确立后,军事指挥主要由将军担任,军政分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此外,随着君权的加强,为君主施政和生活服务的秘书、警卫和后勤保障等职务逐渐增多;地方行政机构逐步健全。
二、封建制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帝国。从秦朝的建立到清朝晚期,中国一直实行的是君主专制政体。春秋之前的君主专制是建立在分封制分权基础之上的,而秦以后的君主专制则是建立在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基础之上。纵观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呈现出两点明显的特征:第一,中央集权以皇权(君主专制)为核心。秦统一天下后,创立皇帝制度,以“皇帝”代替“王”而成为我国封建时期历代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专称,君主专制遂以皇权为代表。所谓中央集权,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力结构模式。中央政府将全国领土划分为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区域,在各个区域内设置地方政府,并分配或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权力,但地方政府的权力源头在中央。
中央集权针对的是地方分权。由于中央政权实行的是君主专制政体,因而中央集权与皇权专制是联为一体的。在中国封建时代,皇权的划分又是相对于以宰相为代表的相权而言的,皇权是主权者,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是治权者;皇帝享有所有权,官僚享有使用权。皇权自然就成为中央集权的核心。一部古代中国政治史,可以说是一部中央政府不断集权的历史。
中央集权到宋代达到巅峰。宋代不但尽收地方之权于中央,而且集中央之权于皇帝手中。第二,皇权专制以不断削弱相权而逐渐强化。丞相(宰相)起源于封建时代的“相”,“相”是诸侯朝聘宴享时辅导行礼之官,由于与闻国家政事,逐渐变为掌理国政的官员,到战国时代终成一国的最高行政长官。秦以后,丞相由皇帝任命,丞相向皇帝负责。丞相作为行政长官,秉社稷之重,宗百僚之任,地位及权力极其重要。由此,皇权和相权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就成为影响中央集权和皇权专制的决定性因素。从总的趋势看,宰相制度的演变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秦汉的丞相制。秦与西汉前期,为独相制;汉成帝时,一丞相、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并为宰相,于是原独相制为三公并相的群相制所取代。二是隋唐的三省合议制。三是宋元的中书一省制。四是明清的内阁制。其总的趋向是从宫府分离走向宫府合一,相权由重渐轻,皇权由轻渐重,不断强化。
(一)秦汉时期的中央政权组织
秦始皇在灭六国后,建立起空前统一的封建大帝国。政治上,首建皇帝之号,又立百官之职,用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用官僚制代替贵族制,极大地加强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秦朝的中央政权组织,核心是皇帝,皇帝以外中央政府的官僚体系初步形成为三公九卿制。《通典》和《文献通考》的“职官总序”都说:“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不师古,始罢侯。置守太尉主五兵,丞相总百揆,又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
汉初因循而不革,随时也。”
秦制,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中央一切政务的最高权力均属于皇帝,凡行政、司法、立法、任免官吏、军事、征收赋税、重大工程营建,无不总揽。三公不过是皇帝的幕僚,九卿是施行皇帝意志的仆役。皇权行使的方式,一般是在朝则听朝理政、批阅奏章,外出巡幸则监察百官、察看民情。听朝则有朝议制度和朝会制度。皇帝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中央政府最高行政长官,以丞相位尊。丞相掌承天子,助理万机。太尉掌武事,即掌管军政。御史大夫掌群臣章奏与监察,为副丞相。九卿为政府各部门官吏。秦时“九卿”之名尚无可考,仅见于汉代史籍。从汉代史籍可知,秦时“九卿”为: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掖门与传达;卫尉,掌“宫门卫屯兵”,负责宫廷警卫;太仆,掌皇宫车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刑罚,为中央司法机关;典客,掌民政事务与朝聘;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租税钱谷财政;少府,掌管山泽租税皇室财货。
汉承秦制,中央政府仍实行“三公九卿”制度,但对“三公”
名称有所改置。汉初置丞相,后改置相国或左、右丞相,不久又复旧,哀帝时更名大司徒。丞相(大司徒)职掌为总理庶务,辅佐君主。武帝元狩四年太尉改置为大司马,职掌全国军政。
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掌言论及纠察之事。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的统治,汉武帝逐渐削减相权,宠信和重用近臣,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出入禁中,与闻国政。由此,国家行政实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汉成帝时尚书台的建立以及五曹机构的形成,明显地反映相权的削弱和皇权的加强。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宰相。不过东汉时,尚书之权日重,到东汉后期,尚书台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事务最高管理机关。尚书台长官尚书令、仆射“出纳王命,政赋四海”,职权极重,成了事实上的宰相。原来的宰相“三公”,此时只是“备员而已”。
汉时,中央政府“三公”以下仍为“九卿”,其中奉常改为太常,主要职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改为光禄勋,主要职掌宫殿门户的守卫;卫尉,职掌“宫门卫屯兵”;太仆,掌车驾马政;廷尉,后更名大理,掌司法刑狱;典客改为鸿胪,掌边区少数民族事务和宾客朝觐之事;宗正,后更名宗伯,职掌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改为司农,掌谷货财政;少府,掌山泽租税,以养天子,即皇帝的财政官,掌管皇室经费。
上述九卿中,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廷尉执掌司法刑狱,大司农主管国家财政,是真正的中央政府管理机关,其余七卿,所管都是皇家事务,而不是政府的公务。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政务机构与宫廷事务机构混杂在一起,皇室家务与政务不分,行政与司法合一,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突出特点。这一特点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严重弊端。
考察汉代中央政权组织制度,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所谓“内朝”与“外朝”的形成及外戚和宦官干政。汉初,伺候皇帝并负责管理皇帝身边文墨等事务者被称为内朝(中朝)官,其办事机构设在宫内;办事机构设在宫外的政府官员,如宰相、九卿等,称为外朝官。武帝上台之后,鉴于汉兴以来丞相御史二府的职权过重,为加强皇权,把处于身边的内朝私人秘书“尚书”
官的地位提高,并重用诸多内朝官员,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逐渐收权于近臣,便形成所谓“内朝”(或中朝)与“外朝”之分。由伺从皇帝的宫廷机构组织构成“内朝”,掌握了决策国家政务的权力;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构成“外朝”,却逐渐退居到仅执行政务的地位。于是出现了管理国家的实权从外朝向内朝的转移。此后,国家的一些重大事务,往往先由内朝官员制定决策,然后交由外朝官员执行,形成中朝决策、外朝执行的状况。中朝或内朝是由皇帝的伺从文武官组成的,而充当皇帝伺从文武官的都是皇帝后妃的父兄和身边的心腹宦官,这两部分人由于受到皇帝的特殊宠信,“手握王爵,口含天宪”,不可一世。到东汉一代,皇帝多是幼主即位,于是出现了母后临朝,外戚与宦官干政的严重局面,从而破坏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结构。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央职权组织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基本上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但就每一个割据政权而言,仍然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这一时期,国家中央政权组织发生了重大演变:从汉魏开始的相权转移,逐渐结束了中央政府三公九卿体制,开创了三省六部体制。因而,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呈现出明显的承上启下与继往开来的特点。
西汉以丞相总领百官,九卿分治天下之事。东汉三公综理众务,九卿分隶于三公;东汉光武帝后,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以尚书台代替了相府,成为国家行政事务最高管理机关。尚书台长官尚书令、仆射“出纳王命,政赋四海”,职权极重,成了事实上的宰相。原来的宰相三公“尊而不亲”,徒拥虚位,只是“备员而已”。魏晋以后,所设诸公之官,与汉置三公为宰相之位明显不同,已成为优崇之位,荣誉之职,不管实政。
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相继出现,它们总揽朝政,逐渐形成为三省制度。三省制度的形成以及权力关系的演变,大致是东汉政归尚书,魏晋政归中书,南北朝政归门下。隋朝统一中国,乃以三省长官同居宰相之职,共议国政。到唐朝正式形成了三省六部制。
所谓“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在秦汉时原为皇帝的侍从秘书,隶属少府,因其有出纳王命之权,地位渐渐重要。西汉末年成立尚书台,至东汉“事归台阁”,成了事实上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至曹魏时,尚书台最后脱离少府机构,成为完全独立的最高政务机关。魏时尚书台的最高长官为录尚书事,由皇帝指定亲信重臣兼理,权力较大,“军国大事,总而裁决”,是皇帝以下握有实权的最高官职,被正式称为“宰相”。但录尚书事并非常设,常设的台长是尚书令,尚书令也有“宰相”之称。尚书令之下设有左右仆射为副贰,又分五曹(晋改为六曹)处理政务。其属官有左右承、各曹尚书以及尚书郎等,以具体办理行政事务。随着尚书台地位的日益重要,刘宋时已有尚书省之称,至梁时遂正式称尚书省。北朝尚书正式称为省,则始于北齐。
中书省。西汉时,宦官为尚书称“中书”,因更接近皇帝,所以权势高于一般尚书。曹操初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曹丕称帝以后,为了牵制日益发展的尚书令的权力,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改秘书为中书,设监、令为长官,负责审理章奏,草拟诏旨,执掌机要,并发展为中书省。中书省成立后,出纳王命、敷奏万机之权,渐由尚书省移向中书省。
至于魏末,尚书省成了执行机关,而中书省则成为出令机关,中书令则成了真宰相。晋代中书监令在名实两方面俱称为宰相。至南朝刘宋,中书监令仍居宰相之任,梁、陈时中书省实权为中书舍人所掌。北魏、北齐也设有中书省,其监、令同有宰相之称。
门下省。门下省长官为侍中。侍中在秦时为丞相史,是侍从和备皇帝顾问的有关天象、文学、封建礼仪的小官。西汉中叶职权逐渐提高,东汉中叶开始建置侍中寺,隶属少府。因其常在天子左右代皇帝批阅奏章,进而参与国家机密。曹魏时,为钳制中书省日盛的权势,便采取侍中参预大政的办法,侍中之权始增大。晋代则发展为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地位较尚书、中书尤为重要,成为独立的决策机构。至南北朝,门下省成为高级谋议、决策机构,侍中与尚书令、中书监令并称为宰相。
从汉魏开始的相权的转移,到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中央三省制度,改变了原来“三公九卿”制的中央权力结构,使秦汉的独相制发展到六朝的群相制,使原来的宫廷事务机构逐渐演变成国家政务机构,三省长官互相牵制,进一步增强了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不仅反映了中枢机构适用时代变化引起的重要调整,而且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央权力机构由制度化向非制度化、又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演进规律,标志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有了重大发展,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僚机构体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三)隋唐时期的中央政权组织
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高度繁荣强盛时期。这一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演变的突出特点是,三省六部制走向成熟,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皇权专制——三省分权——政事堂集议”三者结合的中央集权新体制,极大地加强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