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是生存能力的培养。竞争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它必然包含有明确的功利性,但竞争不是对别人正当利益的掠夺。
竞争不是一种个人化的单纯的功利性追求,竞争意识最终带来的是整个民族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竞争与合作是现代社会人际关系、国际关系的重要规则,任何个人和国家都不能违背这一原则。
四、公民意识培养
1.培养公民具有“人民主权”的意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方面来自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另一方面又被分解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赋予公民参政的资格和机会。
公民只有树立“人民主权”的意识,才能自觉地以国家权力主体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政,并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到损失时,能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取得赔偿。公民只有树立起“人民主权”的意识,才能使自己从精神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站立起来,才能重视、珍惜和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
2.培养公民的“法治主体”意识
公民树立起“法治主体”的意识,才能激发起参与法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监督政府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以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运行,各项事业依法推进。公民只有树立起“法治主体”的意识,才能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实质上是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办事。
3.培养公民科学的“民主价值观”
首先,培养公民正确的民主价值目标。公民的民主目标应是将追求个人利益与追求人民整体利益的统一。不能将民主权利仅仅用来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不顾人民的整体利益。运用民主权利的目标应是为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同时也应关注少数人的合理意愿和利益。
其次,民主权利的范围应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扩大。民主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公民对民主的需求是主观的,但民主愿望的实现,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如社会政治生活的承受能力、法制的发展程度、民主程序的完善和实现民主需要的成本以及公民自身的素质条件等。不能一味地追求空而不实的民主权利,否则会造成混乱和动荡。
再次,培养公民遵守“民主规则”价值意识。民主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手段。当公民运用民主手段时,应重视和遵守民主规则,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民主规则和程序,如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民主权利平等、不得歧视他人的民主权利等。只有遵守民主规则,才能排除不公正、不正当的障碍或束缚,同时不去干预、侵害或剥夺他人的民主权利。一旦违背了民主规则,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培养公民对不同的民主政治制度进行正确价值评判的理念。任何国家的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和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虽然,世界各国的现代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但同时呈现出多样性和民族性。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的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以推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但不应该把西方的民主模式作为衡量与评价各国民主政治制度优劣的唯一标准。有了正确的评价标准,就能自觉抵制西方反华势力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事业的疯狂诋毁和攻击,不至于迷失方向;才能实事求是地吸收和借鉴人类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并能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进行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出既能体现民族性又能顺应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潮流的、最大限度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
一、民主管理思想与社会自主组织
所谓民主政治,是指多数人统治的意思,或者说是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因此,民主政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民主化进程也能给予公民社会以必要的制度和文化的支持,并非只是公民社会对民主化起作用。正如亨廷顿指出的,民主已经成了“任何专制政权的惟一合法而可行的替代方案”。公民社会既是这一过程的原因也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是双向互动的良性机制,公民社会能促进民主化的发展,民主化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发展与完善。
民主社会的最大特色在于民主自治,而民主自治的主体自然也不会再完全委托于政府,由社会民间组织承担一部分,以达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
民间组织的兴起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要推动力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发生的重要现象。所谓民间组织,在中国主要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构成,一般是指公民为了追求一定的宗旨和目标,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志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通常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据此也有人将其称为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随着中国民间组织数量的增多及其活动范围与影响力的扩大,民间组织的有关研究也日渐兴盛起来,并从社会科学的多个学科方向展开。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间组织的兴起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具有同步性,这是因为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属于社会的自主领域,而中国社会的自主领域的生成与拓展又与改革前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紧密相关。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并不存在任何显见的自主运行空间、自主资源,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也完全依赖于单位,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在改革前的中国根本缺乏赖以生长的制度基础和利益动因。因此,尽管国务院在建国之初便制定了社团规章,但此时的社团通常特指同样亦已单位化了的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而由公民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则几乎没有。
改革后,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控制与改革前相比,无论是从干预范围还是从干预力度上来讲都有相当程度的缩减,且为不断完备的法制所规范。与此相应,社会也从过去对国家的纯粹依赖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借助市场经济之力,逐步获得了可观的且受到法律保障的自主空间、自主资源,这样就为民间组织的出现创造了有利的制度前提和资源基础。当然,当代中国民间组织的另一类重要形成方式是政府将原先某些行政单位或准行政单位民间组织化,并向其移交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再适合政府处置的社会治理职能。此类民间组织现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但已与其单位制前身在组织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而同那些公民自发建立的民间组织一样都是改革后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的产物。进一步说,也正是因为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自主领域逐渐扩展这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趋势在改革后一直持续,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虽经历过波折和低谷,但其兴盛和繁荣的总体走向却清晰可辨:从数量上看,截至2005年,民政部共登记正规民间组织30万余家,其中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社团共171,15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47,637家,其总量在20余年中增长了数十倍;从组织类型上看,民间组织现已涉足教育、医疗、科技、环保等多项公益领域,并日渐显示出在这些领域的重要性和功能性,成为增进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不可或缺的社会自组织力量。
二、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现状
在整个国家生活中要推进民主建设,首先是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和内容。基层民主的发展状况,直接体现和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
总体而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实践证明,城乡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自治组织的建立,适应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客观要求,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标志,也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集中表现和有力证明。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扩大基层民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十六大阐明的这些大政方针,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目前,在农村,农民通过协商订立具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由各家各户出力,以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治的形式,负责管理农田灌溉、防火、防盗等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群众尝试的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完善,就逐步演变成了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运行模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