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申诉权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在《公务员法》的第九十条,不仅列举了可以申诉的八种情形,而且规定了“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由一级申诉变成了二级申诉制,并且在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接受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对公务员申诉处理的期限,避免了有些机关受而不理,久拖不决的行为,在第一百零一条又规定了“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公务员申诉的权利真正落到了实处。
第四,公务员的发展权得到重视。为了保证公务员能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时代步伐,《公务员法》的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有关公务员的培训问题,对培训的类别、时间、管理都做了规定。
明确规定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表明对公务员发展权的重视。
第五,公务员的老有所养、特别是残有所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退休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务员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公务员法》的第十四章不仅规定了应当退休的情形,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还规定了退休以后可以享受的一些相关待遇,使公务员作为公民老有所养的权利得到保障。
另外,对聘任制公务员专门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为健全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对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以后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公务员制度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
《公务员法》的出台,健全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使对公务员的各项管理都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时,《公务员法》在对公务员的管理上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和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一部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
1.《公务员法》拓宽了选人用人的渠道
一是在进口方面是敞开大门,使选人用人的渠道大大拓展,保证使社会上所有愿意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优秀人才都有机会加入进来;同时又严把进口关,凡进必考,保证了所选拔人才的质量。过去,在公务员的进口方面,大多是由大中专院校分配进来的毕业生。一方面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本身良莠不齐,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其他方面优秀人才的进入,这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是很不利的。现在敞开大门同时又严把进口,就可以使凡有资格有条件而又愿意进入的人都可以在此一展身手,这对于公务员队伍人才的选拔,可以说是大大地进了一步。二是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不仅可以保持行政职位和行政岗位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流动性,增加公务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而且可以激活政府部门的用人机制,拓宽公共部门人才资源开发的途径,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吸引到政府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或特殊工作人员,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降低用人的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和行政效率。
2.《公务员法》充分调动起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表现在管理方面,一是严格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了优者上,平者下,劣者汰的氛围,有效地杜绝“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现象,有利于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二是分类制度的建立,为各方面人才的成长,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三是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创新了激励保障机制。政府层级、结构规格决定了广大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空间是有限的。如县长是处级职务层次,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是科级职务层次,其余公务员只能是科级职务层次以下。而我国92%的公务员属于科级以下公务员。过去仅依靠晋升职务来解决待遇,不仅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管理功能,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广大的基层公务员职务上不去,级别也上不去,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自然就难以保证,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实行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职务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解决经济待遇问题,把级别看成是衡量不同类别、不同职级公务员贡献的一个标尺,无疑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利益平衡的比较坐标和建立公务员薪酬制度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3.《公务员法》更加重视对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培训是开发人的智力和潜能、提升人力素质的基本途径,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才管理的一种方式。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注重对公务员进行再教育的培训制度的建设。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培训做出了专章规定,催生了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立和大规模干部培训机制的形成,使公务员培训跨人制度化轨道。《公务员法》进一步对公务员培训做出了专章规定,并且把参加培训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予以特别强调。就其实质来说,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如申请参加知识更新的培训),也是一项义务(如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或任职培训),但《公务员法》把它作为一项权利予以特别强调,变被动为主动,变强制为自觉,顺应了学习型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诉求的重视和对人的权利意识的提醒,是一种非常先进的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理念。《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我国公共人力资源开发进入法制化阶段。
4.《公务员法》为人才的成长发展提供了多方面的制度保障
一是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年轻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过去由于论资排辈而出现压制人才成长的现象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二是考核、奖励、惩戒以及职务升降制度完善了对人才的使用和评价机制,强化了公共部门的竞争激励机制,为公务员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三是培训制度为公务员的职业成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开发人的潜能,进一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依法培训的制度安排使公共人力资源开发有了法制保障。
综上所述,公务员制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而是一种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理性、以开发人的潜能提升人的境界为管理理念的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以公务员制度为蓝本;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性,将取决于公务员制度实施的力度和进一步完善的程度。
重视公务员心理健康提高公务员心理素质
公务员制度一方面为公共人力资源的开发提供了广阔的途径,一方面也为公务员带来了更多的压力。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必然使公务员在工作中面临着多方面的心理压力。而公务员心理的不和谐不但会引发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影响到公务员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导致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的恶化,甚至导致过激行为的发生,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工作和政府形象;或者销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绩效,进而影响到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在实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时,我们必须重视公务员的心理健康,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务员的心理素质。
一、公务员心理健康的基本含义
心理健康是指这样一种心态,即一个人在他的生活范围内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全感,对外部环境能以社会上认可的形式去适应,遇到任何障碍和困难时,在心理上都不会失调。所谓公务员的心理健康,是指公务员在面对工作生活等各种环境时,都能自如地面对,在遇到障碍和困难时,都能予以克服。心理健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健康的情绪
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稳定表示人的中枢神经活动的协调,说明人的心理活动协调。
2.健全的意志
指为了履行好职责,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动。往往表现为有决心、有恒心、有理想,不怕困难、不怕艰险,对自己充满信心,能克服人生旅途上的种种困难。
3.正常的智力
智力包括观察力、思维力、注意力、记忆力、想像力五个因素。观察力敏锐、思维灵活、注意力集中、记忆力强、想像力丰富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4.适度协调的行为反应
行为是人在环境刺激下所产生的内在心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映。公务员适度协调的行为反映,一是指行为内容符合社会规范,能以积极的态度正确对待社会生活的准则,二是指其行为反映都在情理之中。
5.平衡的心理
指在认识和情感上能够与环境相适应,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进行矫正,从而摆脱心理失衡或情绪过度,使自己能够从挫折和痛苦中解脱出来。
6.协调的人际关系
乐于与别人交往,在与人相处时,尊重、信任、关心、帮助、谅解等肯定态度多于对人怀疑、嫉妒、仇视、埋怨、指责等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