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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主客体相互作用决定行为(5)

具体来说,当这些客观要求是一般的社会规范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思想、人生态度、价值观等是否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主体的某种社会行为是否符合通行的道德、法律标准,主体的生活习惯是否适合该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环境,主体的个性及言谈举止等是否符合现在社会大众的审美需求,主体的信仰、追求是否迎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一个组织或团队的要求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年龄、资历和文凭能否顺利进入该公司,主体的工作业绩等个人条件能否加入某一党派,主体现实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能否考入清华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某种工作和职业的要求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五官长相、体形是否适合当空姐、模特,主体的口才和性格是否适宜于做推销员,主体的工作能力和个性能否胜任总经理这个职务,主体的智力和心理承受力是否适合从事炒股的工作,主体的精力和体力是否适宜从事野外科学考察工作,主体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是否适宜于当宇航员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解决某种具体的问题和完成某种任务的客观所需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现在的能力和知识水平是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主体的个性和能力是否能够完成这一任务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自然规律和法则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主观判断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相,主体的决策和办法是否与规律相符,主体的解题思路是否正确,主体的理论构想是否与事实和规律相符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某种特定的角色和职位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所作所为是否称职,主体的言谈举止是否适合现在的所担当的角色,以及更具体的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丈夫、父亲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具体的人及其所蕴含或体现出的要求时,我们可以说,主体所作所为是否迎合领导的口味和要求,主体的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其恋人的要求,主体的气质、演唱风格、创作技法等是否符合观众的审美标准,a主体的性格是否与b主体的性格合得来等等。此外,主体的身体素质等,能否适应此地的自然环境,主体的能力及意志品质是否具备成功的条件,主体的心理素质能否经得起失败的打击等等,都是我们在谈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常涉及的一些话题。

总之,主体的身心结构及其丰富的内涵,主体的功能特性以及现实中各种实际的行为运作,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都会与现实世界中丰富多彩的客观事物产生特定的相互作用,从而使主体表现出相对于客体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主体在与相应的客体相互接触时,主体可能的反应、遭遇和待遇。现实中,各种客体都在表达着相应的客观要求和规定,给主体设定或划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框框,这其中既有对主体技术能力的要求,也有对主体动力倾向及其他个性因素的要求。针对这些客观所要求的,如果主体正好有、正好能、正好易,那么,主体便是符合客观要求的。而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主体的结构特性决定了主体有着一系列与其特质相吻合的天然、容易的行为表现,而这些行为表现如果正是某些客观活动或工作所需,那么,主体便是高度符合这类客体的。也就是说,特定的主体结构已经潜在里规定了主体具备哪些方面的天赋和特长,能够适宜哪些工作、职业,能够把这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和水平。同时,各种现实的环境和客体规则,对主体的个人条件和特质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也已经潜在里决定了哪些特点的人群能够适应它、符合它、胜任它,哪些特点的人群是要被隔离在这一圈子之外的。但是,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主体符合客观要求,无论对主体自身,还是对外部环境,都是幸运的,都是有积极意义的,都会产生一系列良性的个体反应和社会效应。

(四)使用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应明确的几个问题人的各种心理现象及行为表现都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实际状况就取决于主客体各自的结构特征以及两者的关系特征,因此,心理现象的复杂多样、行为表现的千差万别,只能从上述因素中去寻求解释。

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上述规律,更好地用之解决问题,我们还需要对该规律做如下说明和强调:

第一,主体的任何心理现象及行为表现,绝不是某种单一的作用,一定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共同作用!这一点,无论是针对由主体主动发出的,客体只提供空间、背景和条件的行为,还是针对由客体诱发的,主体以自身特有的结构状况而产生的对客体的应答与反应,都是如此。当然,有的行为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主客体共同作用的痕迹,有的则使一方处于隐蔽和背景状态。但是,行为只要发生,一定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和产物。另一方面,就主客体各自的范畴而言,其内部也往往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是由一系列角色、功能以及重要性不同的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第二,有什么主体,便有什么行为,客体影响的效能必须通过主体结构的中介作用。由于行为是运动着、变化着的主体结构,因此,对行为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始终是人的主体内因。从人的主动性行为来说,主体决不会输出自身所没有的东西,产生做不到的动作、活动,主体所能表现出的一定是自身现实或潜在拥有的;从人的被动性行为来说,对客体的任何作用与影响,主体只能依据其自身特有的结构来做出应答和反应,主体决不会做出超越主体能力和主体结构的动作或行为。总之,无论是人的主动性行为,还是人的被动性行为,都鲜明地打上主体结构的烙印,这一点,我们可以随意从人的众多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表现中得到验证。

第三,有什么客体,便有什么行为,主体结构的展开与实现必须客观允许,必须符合客体规定。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客体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个体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等一般性的过程上。每个人都是携带着特定的遗传基因而来到人类社会的某一角落和层面,诸如某一家庭、地区、民族、国家,期间熔铸于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和力量都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对主体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进而对主体人格的形成以及主体结构的实际内容产生奠基性的作用。具体来说,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与行为规范都会以不同方式渗透到相应的主体结构中,从而使主体深深地打上该社会的特殊印记。对于某一个具有特定遗传天赋的个体来说,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便会使其发展成为不同的现实个体,客体环境是怎样的,现实个体的结构便是怎样的,某一文化环境中的人们都有相似的习俗、价值观等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次,客体的决定作用还表现在对主体现实行为具体的决定作用。例如,从认知反应的内容来看,主体日常的所见、所闻、所思都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有着高度的相关,主体的许多行为都是被外界诱发的,主体的各种主动性行为也必须得到客观的允许和放行,主体的各种内部成分必须在客体规定的范畴内才能获得展现等等。因此,主体结构的实际内容及其现实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客体环境的影响,环境是怎样的,主体结构便是怎样的,其行为表现也便是怎样的。

第四,主客体互通过对方结构起作用。这一原则其实本质上反映的是主客体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关系。首先,主体结构任何形式的展开与实现都必须客观允许、必须符合相关的客体规定:主体的欲望、需求的实现与满足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必须具备现实的客观条件;主体功能、特性的流露与显现,必须有相应的客观情境,必须是客观活动的需要。例如,主体有着许多的意愿、需要、想法,但是这些主体内涵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必须付诸符合规律的实际运作,才不至于只是一厢情愿的主观拟想,才有实现的可能,这恐怕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另外,主体的性格特征如善良、热情等,只能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相应情境下才能表现出来;主体的意志品质只能通过从事特定的活动,在面对困难问题时才显现出来;主体情绪方面的特征,只能在特定的客观事件中,通过主体的情绪反应和情绪体验才获得显示等等。总之,主体的任何作为都是在主客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条件下发生的,是客观允许与放行的结果,是主客观的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主客体相互照应、相互妥协、同时顾及的结果。其次,任何客观的作用与影响,都是以主体结构为中介而产生效能的。同样的客体作用会因不同的作用对象而产生截然不同的效应和反应,这种效应是通过认知、情感、态度、行为反应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反映出来的:某一特定的客体作用可以使主体产生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认知,产生或良性或恶性的感受或体验,产生或喜或厌或趋或避的态度,产生性质和强度不同的行为等等。用阿尔伯特的话来说,就是“同样的火候使黄油变软,却使鸡蛋变硬”。而这一原则在我们对主体施加有意识的客观影响时,将是十分重要的考量和参照。例如,我们的教育和教学方法,就必须时时考虑到个人特点和个体差异,以便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如此才能起到好的作用。

此外,人的任何行为都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这只是心理学的一条总的规律和原则,也是我们解释全部行为的理论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真正能够说明解释万般微妙、变化无常的心理现象,还是需要其他具体规律和法则的配套与支持,还需要一系列补充性和辅助性原则和说教。下面,我们就对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模糊认识,做一些补充性说明。

1.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和反应,既是指主客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即时效应,也是指主客体除了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即时效应和反应外后续所发生的一切(时间间隔可长可短)。例如,强刺激之后的久久不能平静;某件事情发生后仍不断地浮现出许多情节;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别恨等等。

2.主客体相互作用所表现出的效能,并不一定自身能够意识到、感觉到,也不一定立刻显现出来,这一点无论从主体身上还是从客体身上都是如此。例如,人的内隐学习和内隐记忆。

3.主客体参与影响行为的各种要素及其状况,主体常常只能部分地意识并知觉,它们的作用机理及其与行为的联系,以主体一般的经验和能力水平往往更难以清晰而全面地认识与了解,但是,不管主体是否有所意识和知晓,它们仍然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和规定发挥各自的作用。

4.同一主体和同一客体对象相遇,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形式是多重、多样和多种可能性的,并不必然产生某一特定的行为效应。这是因为,主体结构中有许多不断变化和随机可调的东西,如认知和态度以及偶然产生的念头,这些因素都可以使参与影响行为的主体状态有很大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行为。

5.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双方在行为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中一方在行为的产生和运行中往往起主导和决定作用,另一方只是配角,起辅助作用,当然,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强度会随着行为的进展而发生变化。

6.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二者的相互关系是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有时两者彼此顺应、高度一致,有时又存在着激烈的对抗;有时主服从于客,有时客又服从于主,有时双方都要做出调节和让步;有时主体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掌控着客体的命运,有时客体又处于不可改变的绝对控制地位,主体只能做自我调节和改变。这一切都要取决于主客体各自的性质。

7.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和多重的,其中认知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最初形式和第一阶段,情绪和情感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第二阶段,行为反应狭义的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第三阶段。有的反应只局限于第一阶段,即认知就是目的,有的反应,认知只是手段,相互作用的最终目的是侧重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8.主体往往同时与多种(多重)或具体或抽象的客体发生相互作用,但根据实际需要,往往只选择那些与问题情境关系最密切的重要客体加以讨论,并不需要把全部客体都包含进去。

9.主客体在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因而相互作用的实际过程和结果可以部分地在主体的掌控中,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主体的意愿和需要。

10.主客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同的主客观因素会根据活动进行的客观需要,同时或继时地参与到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并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和影响。当然,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所担当的角色都会有所不同,但它们会彼此交融在一起,共同决定着活动的进行状况。

总之,主客体相互作用是心理学的总规律,它在现实中的具体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也一定涉及许多更具体的规律和规则,没有这些具体规则或说明解释性论点的支持,仅靠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一般原理解释人的一切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得到更基本的具体规则和规律的支持,主客体相互作用才能发挥其灵活多变又涵盖一切的说明与解释功能。上面我们只是粗略地列举了一些,在其他章节里(如“客体”一章)也都多少有所涉及,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的普遍适用性。当然,真正地全面理解和灵活应用,还需要结合千变万化的相互作用的具体形式才能做到。

三、主客体相互作用决定行为的具体体现

我们讲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决定人的全部行为,就是说,人的各种心理现象和行为表现都体现了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都可以用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做出统一的解释。因此,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就需要考察与分析各种行为活动以及活动的一些重要特征,都是经过了怎样的相互作用才促成的,它们怎样体现了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不进行这种事例的具体分析,那么,对这一规律的理解只能流于空泛。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些典型的心理活动,看一看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的作用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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