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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公司法(5)

股东的义务主要有:(1)按期足额缴纳应缴付的出资额。

(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它不是常设机关,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1.股东会的职权

为维护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情况下,每个营业年度终结后,应召开股东年会,听取上一年经营情况的汇报,决定收益分配,决定下一年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公司设立董事会的,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对需要决议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的确定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规定的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只需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依法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领导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日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监督公司日常经营。

1.董事会的组建

董事会是由所有董事组成的一个领导集体,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的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的人数,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很大。人数太少,容易造成独裁,危害股东利益;人数太多,机构臃肿,形成决议比较困难,办事效率较低。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应为3人至l3人。公司在规定具体人数时,一般应规定董事的人数为奇数,以减少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的机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是通过董事会集体行使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的职权可以由章程规定。章程未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应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公司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和全体职工负责。其中,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其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财务。比如对董事会编报的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稽查,签署审查意见等。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依法聘请外部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工会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并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内部信息一般不公开,因此,当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这就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为降低交易风险,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对外公示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制度更严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公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股东只需要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即可。

(四)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的问题,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主体身份不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为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证公司经营自主权,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负责人对外兼职等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职权划分有自己的特点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按照******的规定确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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