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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当代中国禁毒斗争(下)(6)

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12月31日,邮电部、商业部、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邮寄麻醉药品办法的通知》;1980年11月20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下达(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9月10日,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颁发(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1983年9月10日,卫生部、外交部、经贸部、国家经委、海关总署颁发了《关于精神药物实行进出口准许证规定的通知》;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1985年3月7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发出了《关于加强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4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1986年5月5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发出了《关于禁止生产安眠酮及其制剂的通知》;11月22日,卫生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1987年11月28日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1987年12月25日,卫生部发出了《关于精神药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8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出了《转发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对‘安纳加’咖啡因加强管理”的通知》;2月27日,卫生部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2月10日,卫生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9月25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了《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1991年4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发出了《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卫生部发布《强制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

1993年2月13日,《法制日报》援引新华社报道,卫生部近年来加强对麻醉品管理,先后在北京医科大学建立了“中国药物依赖研究所”,在北京安定医院建立了“中国药物依赖治疗中心”,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建立了“国家麻醉品实验室”,承担毒品的分析检测及方法的研究。

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强化了对麻醉、精神药品及麻黄素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生产、经营和使用,下发了《关于对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验收调整的通知》,麻醉药品经营环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农业部重视特药生产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了麻醉药品原料生产的安全保卫制度。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氯胺酮原料药要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自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政府一直严格管理苯丙胺类精神药品。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都对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毒品问题的泛滥和化学合成毒品生产的扩展,跨国走私、贩运各种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活动剧增。我国政府以对国际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有关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实行严格的管制。作为世界上最早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的国家之一,中国有关部门于1988年10月发文,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1993年1月,中国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列举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从1996年起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1997年4月,中国外经贸部门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经试行并修改后,于1999年12月正式发布。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如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国还逐步完善了管制麻黄素的法规。1992年~1998年,中国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麻黄素管理方面的规定。1998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麻黄素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1998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麻黄素各种盐类、粗品、衍生物和单方制剂等12个品种全部实行出口管制。1999年6月和2000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麻黄素管理办法》和《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麻黄素严格管制的有关规定。

针对近年来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我国公安机关以东南沿海地区为重点,多次部署开展打击制贩甲基苯丙胺类犯罪的专项斗争。1991年~1999年,全国共破获制贩甲基苯丙氨案件360起,沉重打击了此类犯罪活动。2000年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武汉市有260家企业需要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年总用量150余吨,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购用证明的仅为7.7%,管理漏洞较大。

中国有关部门还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及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联合建立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国际核查制度。1998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核查。全年核查297件504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并成功阻止了3件共24吨麻黄素的非法出口;1999年,中国办理进出口核查568件,发现、制止了35起非法贸易,阻止了3380吨易制毒化学品出境。1999年4月~12月,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联合举行的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全球“紫色行动”中,中国发现非法贸易6起,阻止了1160吨高锰酸钾出口。中国的这些行动和取得的成就,受到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称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还与联合国禁毒署合作,举办了五期易制毒化学品培训班和两次研讨会,培训了骨干。

与此同时,各地方也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的势头。云南、四川、宁夏等省区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地方性法规。一些地区公安局禁毒部门会同卫生、医药、化工等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了检查或抽查,发现和堵塞了一些漏洞,健全和完善了供销制度和生产、运输、使用许可证制度。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组织或者参与起草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了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进行了规范,确定并公布了全国单方制剂生产厂名单,并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生产企业涉嫌违规销售麻黄素片进行严肃查处。10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打击冰毒和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彻底清查,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针对一段时期药品广告比较混乱,给人们用药造成误导的状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发出通知,依法重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等不得做广告。江苏省南京市医药管理局、卫生局从《南京禁毒工作简报》中精选出一些政策指导性强或教育意义深刻的事例、案例,编印成专门的宣传手册,发至本系统各基层单位的车间、药房、医院、防疫站,提高干部职工的禁毒意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仓储运输企业、使用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使各地各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有章可循。江苏省苏州市各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对国家禁毒委员会确定的醋酸酐等8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调查登记,市经委将任务层层分解到所属各系统,力争做到调查对象一个不漏;市化工局召开了市属化工企业、各县(市)化工行业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市外经委对近年来所有外贸公司出口的化工产品名称和数量一一进行核对和登记;市工商局指定由经济检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化工经营单位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市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局对麻黄素经营单位——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的麻黄素业务往来、操作程序、台账记录、商品实物、仓库保管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专项检查。

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清查整顿和登记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品种、产量和流向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积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国际打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贸易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初审工作。1月~11月,外经贸部共审核通过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贸易656单,约386吨,出口贸易754单,约6万吨。

2002年,涉及8种主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较多的江苏、浙江等十个省区开展了“五个一”专项行动,即开展一次摸底调查、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教育、签订一份责任书、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深入检查、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云南省禁毒部门开展了对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大检查,福建省禁毒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重庆市对15家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天津市禁毒办公室对全市生产、经营、使用22种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业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加强了对各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利用各种形式,召开企业负责人会议,签订责任书,提高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认识。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发放了12万套《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宣传挂图》,进一步强化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宣传工作。各地相继制定相关法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江苏省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与此同时,各地还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侦破了一批易制毒化学品案件。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金三角”地区,云南禁毒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全年共查破易制毒化学品案件33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77.48吨。其中云南破获的“5·28”案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14.085吨,并将案件顺线延伸至缅甸佤邦勐冒县,开创了我国与境外成功进行区域性联合打击、追缴非法制毒物品的先例。河南侦破一起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5名,查证涉案易制毒化学品16.8吨。广西查获一起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缴获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3.3263吨。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该省最大一起贩卖、走私制毒物品案件,缴获醋酸酐6吨,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二、加强禁毒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制度建设

中国政府在动员和领导全国人民同毒品违法犯罪进行坚决斗争中,不断取得重大成果,成为当代世界禁毒的生力军。然而,正如有些致力于禁毒问题研究的人士常说:“我国的毒品问题是‘十年打击、十年发展’。”这句话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正是基于对毒品问题的这样一个全新认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把禁毒斗争看成是一个事业,常抓不懈,并建立和健全了专业的禁毒队伍和禁毒机构,使禁毒斗争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立和完善禁毒机构

1.建立国家禁毒委员会及全国禁毒机构

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由16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国家级禁毒机构。第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芳担任,副主任为公安部副部长姑林舫、国务院副秘书长席德华、卫生部副部长胡熙明、海关总署副署长钱冠林等。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多数地(市、州)、县(市、区)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禁毒领导机构,已形成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禁毒部门主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2.成立禁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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