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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烟毒(6)

清末对鸦片的征税及其后果

一、对进口鸦片的税厘并征

鸦片自唐中期传人中国,因其数量十分有限,在以后的宋、元各朝并未作为一般货物纳税入口。明中叶后,随着其进口的急剧增加,于明神宗万历十七年(1589年),鸦片首次被列入关税货物的范围。明政府规定,鸦片按进口药材“每十斤征银二钱”。明末清初,战乱频繁,加之清初实行海禁,严禁中外贸易,鸦片税停征半个世纪。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放海禁,鸦片沿明制仍作为药材收税,每斤征银三分,税率比明末稍重。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第一次明令禁烟,实际上只禁止私贩和私开烟馆,对于鸦片进口和收税并没有限制。随着鸦片的日益泛滥和吸食者的增多给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嘉庆元年(1796年),清廷下令停征鸦片税,禁止鸦片进口,严禁鸦片贩卖、种植和吸食。鸦片税再次停征长达60多年。鸦片贸易由合法变为非法,直至鸦片战争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因禁烟问题引起的鸦片战争,在《南京条约》等相关条约中只字未提,但在条约规定的2100万元的赔款中,却有600万元是赔偿英国商人交出的被销毁的鸦片烟款,这就等于默认了输入鸦片的合法性。因此,在条约签订后,鸦片输入量又开始增加。从1842年开始,在英国驻华官员的长期活动下,处于内忧外患困扰中的清政府终于在咸丰八年(1858年)被迫与英国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允许鸦片作为洋药,纳税银后公开入口。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停征60多年的鸦片税再度开征。从此,清政府大量公开利用鸦片税达半个世纪,鸦片税厘逐渐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维护其腐朽统治方面起着饮鸩止渴的作用。鸦片贸易也成为外国侵略者对华商品侵略的主要方式。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清廷下令各海关将所征洋药税银“按三个月造册报部,以重课税”,另外每箱抽20两厘捐以助军饷。同时,还对闽浙总督王懿德提出的“将洋药进口征收税银仍归地方官委员征解”进行批驳,下令不得将税、厘含混为一,不得以税30两为厘捐,要求将海关税收和内地厘金严格区分。

按照1858年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的《海关税则》第五款规定:鸦片进口每百斤征收税银30两,外国鸦片商只准在口岸销售,其一经离口,即属于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内地如何征税(厘金),听凭中国办理。不久,上海设局抽厘,除对每百斤鸦片征进口税银30两外,另征收税厘50两。对此,英国公使威妥玛表示大为不满,认为这违背条约,妨碍了鸦片贸易的扩大化。清政府随即予以反驳:“洋药进口每百斤征洋税30两,售与内地商人,征华税30两、厘捐20两,是征之洋商者仅有30两,其余50两皆征之华商,与洋商无涉”。但是,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却存在着严重的偷漏税厘问题。印度鸦片人华都是先运至香港,然后分运各通商口岸的。从1872年~1878年,每年运人香港鸦片8万一9万箱,而运销各通商口岸纳税的仅6万一7万箱,年偷漏税达2万余箱。1879年香港进口洋药10.7万箱,运销各口岸纳税者仅8.2万箱,偷税漏税达2.5万箱之多。所偷漏部分除极少量运往新加坡和旧金山等地外,其余不经新关,不纳厘税,由沿海的不法渔船零星偷运到内地私售。为了解决鸦片偷漏税厘问题,税厘并征提上了议程。

19世纪50年代初,清廷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军费,在全国遍设厘卡,推行厘金制,很快“厘纳于卡,税征于关”,形成了定制。厘卡林立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引起在中国倾销商品的外国人的极大不满。1861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密迪乐就反对在进口税外另收华商厘金。此后英国方面为减轻其商品税厘,多次提出在各通商口岸租界免征洋货厘金的要求。1861年7月,代理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在上总理衙门的奏折中又一次提出鸦片征税问题。他认为鸦片输入中国,每年约有七万箱,收厘太重,才会出现走私的弊端。他提出两种方法:一种是进口时征一次重税,每百斤60两,完税后准往各处,不要另征别税;另一种方法则是在进口时征收洋税30两,再征华税15两,准许在通商之本府所属境内不再加征,一出本省,应该听凭内地官随时设法办理。可以说,洋药税厘并征的方法最早是由赫德提出来的,赫德的建议很明显代表的是英国资产阶级及鸦片贩子的利益,他的目的是用税厘并征的方法,来减轻内地税对鸦片贸易的限制。而清政府因为财政关系,认为洋药公开进口之后纳厘之数不及纳税之半,又谋求税厘合征以防奸商蠹吏之避匿。于是,中英之间又有洋药厘金归关,税厘并征之议。1876年商定《中英烟台条约》时,李鸿章曾向英国公使威妥玛提出对鸦片税厘并征的问题。从1879年开始,中英就鸦片税厘并征数额多次商谈,直到1881年李鸿章提出税厘并征110两,而威妥玛却只加到100两。其间,驻英国出使大臣郭嵩焘又与英国外交部官员沙力斯伯里面商,拟定每箱收厘金60两,正税30两,共90两,而沙氏坚执不允。中国方面以为,90两和100两都收数太少,经王公大臣议驳,此议一度搁置。后来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又建议,按照印度每年运入中国鸦片的箱数,由中国在印度设局收买后运回国内分售,其他商人不得买卖,每年递减3000箱,30年后可禁绝鸦片进口。广东巨商何献墀曾牵头提议,集银2000万元为资本在香港设洋药公司,包揽鸦片进口和运销业务。就此问题李鸿章奏准,并于1881年派道员马建忠等人前往印度,与印度财政大臣贝冷会谈,但因当时印度以鸦片为出口大宗,鸦片税年收入达800万~900万英镑,最高时占财政收入的1/6,印度方面担心中国土产鸦片排挤印度鸦片,所以谈判没有成功。

这一时期,英国国内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纷纷谴责政府不道德的鸦片贸易,极力主张停止对华输入鸦片,这种情况对税厘并征的谈判是很有利的。1883年,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奏请下,清廷派曾纪泽赴英国办理洋药税厘并征事务。经反复磋商,在曾纪泽坚持不懈的努力下,1885年7月18日,英国政府拖延了长达9年的《烟台条约》中的有关鸦片的条款才正式签订,这就是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其第三条规定: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在海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保结的栈房或者具有保结的趸船内,必须等到按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30两,厘金80两之后,方许搬出。这就是鸦片进口税厘并征110两的规定。该专条还规定,鸦片进口于内地拆包后即为中国货,由中国另行征收内地厘金。《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自1887年2月1日(光绪十三年正月初九)施行,此后报部的鸦片厘金猛增。当时鸦片进口每年约6万余担,按每担80两厘金计,海关年收厘金额为480万两,在1887年以前这部分收入是没有的。实行洋药税厘并征以后,各省收取的洋药零售厘金也较过去大有增加,如1875年一1884年,年均收入48.1万余两。1888年一1897年,年均收入106.6万余两,后者较前者多收58万余两。这样在实行税厘并征之后,仅厘金一项每年就较签约前多出540万两,从而大大增加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签订之后,清廷又分别与英国和葡萄牙签订了《香港鸦片贸易专条》和《中葡会议草约》,对香港和澳门的鸦片贸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通过后者,清政府获得了澳门鸦片的税收,却失去了澳门的领土主权。当然,对进口鸦片实行税厘并征也有利于对鸦片进口的管理。但是应当指出,清政府对鸦片税厘并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厘税,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管理和禁止鸦片贸易。

二、对土产鸦片税厘的征收

在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同时,清政府为了利用鸦片税解决财政危机,对土产鸦片(土药)也开始收取税厘并不断加以整顿,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这部分收入。

至于如何对土产鸦片抽收税厘则经过了多次反复才确定并得以在全国推行。1859年4月,惠亲王绵愉等奏请将土产鸦片与洋药一律抽收厘捐,8月清廷下令云南省,将所产土药分别收税抽厘,正税解部,厘金充作本省“剿匪”经费。1865年以后因不少人上奏滥种罂粟造成的危害,清廷曾多次颁布谕旨,禁种罂粟。1874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请暂弛各省罂粟之禁以抵制洋药,待洋药进口减少时再加厉禁。1881年5月,左宗棠上奏主张对土药“照洋药税则加捐示罚”。6月李鸿章上奏,认为土药危害轻,价格低,应比照洋药内地厘税之数减成征收,主张每百斤共征税厘40两。这种征额似较公平,遂被清廷认可,为多数官员所接受而成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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