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出版的《西北揽胜》对“左公柳”特作介绍:“自陕西而经窑店即入甘肃境,自此西行,驿路两旁,时见柳树成行,大可拱围,高枝参天,均系左宗棠督陕甘时令防营所植者,故名左公柳。按,当时所植柳,自陕之潼关直抵玉门关绵亘达三千余里。嗣后历经兵燹旱涝,砍伐甚多。今则除泾川、平凉以及永登等县内,偶见成行外,余或三三两两,以示驿路之所在,或则连根拔除已一无所见矣。”且有插图,显然将“左公柳”列为西北胜景之一,向世人宣传。
著名记者范长江自1935年7月起对中国西北地区进行考察旅行的通讯合集《中国的西北角》出版,其中记载了“左公柳”。当1935年冬,行至永登途中,看到“庄浪河东西两岸的冲积平原上,杨柳相望,水渠交通……道旁尚间有左宗棠征新疆时所植柳树,古老苍劲,令人对左氏之雄才大略,不胜其企慕之思”。在后来出版的范长江的另一通讯集《塞上行》里,且有对平凉途中所见“左公柳”的描述:“下华家岭,至界石铺,又合昔日陕甘大车大道,左宗棠当年经营西北所植柳树,还有不少留于大路两旁。”“六盘山东西两面大路,还存着不少的夹道杨柳,皆为左宗棠当日之遗留,以当时交通工具之简单,他的道路路面比现在国道路面为广,此公胸襟之远阔,实不同于当时凡俗之武夫。惟时至今日,左公柳已丧亡十九,长安至新疆之大道,仅若干处略存左柳,以引对前人辛苦经边之回想,其实用的价值,实已渺无可称述。”
1939年印行的《重修古浪县志》里对“左公柳”特予说明:“所谓人造林者为左公林、学校林。左公林由县南龙沟堡迤县北小桥堡,沿道节节有之,但皆稀疏,已枯死无多。”
丁履进在1940年写的《西兰之间》“忆左宗棠”一章里写道:“左氏由潼关至迪化,运用兵工,开辟大道,夹道植树,保护路面,迄今陕甘公路两侧,老树峥嵘,所谓左公柳者是也。惜后人不加爱护,所伐殆尽,于今所见,依稀数株而已。”
最后,张其昀、任美锷在1942年出版的《甘肃人文地理志》里,对“左公柳”也作了记载,指出植树之重要作用:“将来甘肃中部造林,似宜以杨、柳、榆、侧柏等较为适宜,山坡土壤冲蚀最烈,尤宜首先植树,保护梯田之肥土。昔光绪初左宗棠总督甘、陕,尝于甘陕大道两旁栽植杨柳,东起西安,西迄酒泉,郁郁千里,官厅保护迄今已五十余年,有大至数围者,人定胜天,此其明证,惜自民国十五年以还,兵乱纷起,左公柳破坏甚多,惟就其所遗者观之,当代苦心犹昭然可见也。”
透过前人留下的真切记载和生动描绘,透过时光老人投下的深长一瞥,我们仿佛看到了“左公柳”曾经拥有过的辉煌,领略到其迷人的风韵,深感保护植被、保护古树名木,尤其是保护生态环境之亟迫。
2.晚清民国时期甘肃地方政府对“左公柳”的保护
如前所述,左宗棠在甘肃各地加上新疆所种的榆、杨、柳树,约有一二百万株。
1935年,甘肃省政府对当时的“左公柳”进行统计时,平凉境内尚有7978株,隆德5203株,静宁1386株,固原4351株,山丹1220株,永昌1311株,临泽235株,古浪1015株。这些“左公柳”,“均经编列号数,各悬木牌,高钉树身,以为标志”王艾邦、陈乐道:《“勿剪勿伐,左侯所植”——民国时保护“左公柳”史档解读》,《档案》2003年第4期,第36页。
1998年8月出版的《甘肃森林》记载本省境内尚有“左公柳”202株,其中平凉柳湖公园内187株,兰州滨河东路13株,酒泉泉湖公园内仅有2株。
将上面的这三组统计数字略作比较,就不能不令人触目惊心。“左公柳”急速锐减,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人为的砍伐。尽管当时的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加以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但最终却未能扼制住“左公柳”频遭砍伐的势头,那昔日“密如木城,行列整齐”的景观,逐渐从人们的视野中淡出,引人深思。
早在清代末期,一些有远见的地方官员,就曾在古道两旁张榜告谕:“昆仑之阴,积雪皑皑,杯酒阳关,马嘶人泣,谁引春风?千里一碧,勿剪勿伐,左侯所植。”裴景福:《河海昆仑录》,第120页。这是至今所能见到的最早保护“左公柳”的官方文字。但可惜的是,砍伐“左公柳”的情况此后接连发生,从未停止过。1909年,新疆巡抚袁大化路过永登,见到境内大量“左公柳”被人砍伐,“有未伐者,枝亦被人砍”。
1920年,据《甘宁青史略》记载,甘肃“地大震,东西路桥遂多毁坏,县知事伐官树以补之,以公办公,尚无不可,惟此端一开,绅民效尤,已伐去十分之三”。省政府对此耳有所闻,遂通令泾川、固原、平凉、隆德、静宁、会宁、定西、通渭、榆中、皋兰、永登、古浪、武威、永昌、玉门、山丹、民乐、张掖、临泽、高台、酒泉、安西等县,要求“将官树编列号数,责成各地方头目认真保护在案”。
1927年以后,为支应当地驻军、兵站的燃料需要,各县旧驿道两旁大量“左公柳”被“旦旦而伐之,以至于今所存者仅十分之三”慕寿祺:《甘宁青史略》卷31,第9页。
1928年,刘郁芬派兵进驻临夏,在西固设立兵站,向当地群众征派大量烧柴,西固川的树木被砍伐一空,其中也有“左公柳”惨遭厄运。与此同时,榆中、皋兰境内的“左公柳”也被当地驻军大量砍伐。
1933年,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傅增湘游历陕西,亲见左公柳“今则旱槁之后,继以兵残,髡枝弱线,十里不逢一株”。不禁发出“树犹如此,人何以堪”的浩叹傅增湘:《秦游日记》。
1934年春,张恨水漫游西北,一入甘肃,只见沿路“左公柳”砍伐殆尽,所余无多,均剥尽树皮,用以充饥了。这应是民国十八年甘肃大早,引起大饥荒的结果。张在感伤之余,写了一首竹枝词:“大恩要谢左宗棠,种下垂杨绿两行。剥下树皮和草煮,又充饭菜又充汤。”张晓水:《回忆父亲张恨水先生》,《新文学史料》1982年第1期。
针对上述情况,1932年11月26日,甘肃省建设厅呈准省政府颁布《甘肃旧驿道两旁左公柳保护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甘肃旧驿道两旁所有之左公柳,均依本办法保护之。
第二条各县所有左公柳应由各该县政府依照自治区分段,现责成各区长点数,具结负责保护。区长更调时,应特列专册移交,并由新任区长加结备案;县长更调时,亦应专案交收,呈报建设厅备案。
第三条各县长、区长无论因何理由,不得砍伐或损坏,如有上项情事,一经查觉,县长记过,区长撤惩。
第四条人民有偷伐或损坏情事,除依法罚办外,并责成补栽,每损坏一株,应补栽行道树百株,并责令保护成活。
第五条本办法由建设厅呈准省政府公布施行。
这一《保护办法》虽显粗糙,但它用行政立法的形式对“左公柳”加以保护。
1935年甘肃省政府再次颁发了《保护左公柳办法》,内容如下:
一、本省境内现有左公柳,沿途各县政府应自县之东方起,依次逐株挂牌、编号(单号在北,双号在南),并将总数呈报省政府及民、建两厅备查。
二、沿途各县对于境内左公柳,应分段责成附近乡、保、甲长负责保护,并由县随时派员视查。
三、现有左公柳如有枯死者,仍须保留,不得伐用其木材。
四、已被砍伐者,须由所在地县政府于其空缺之处,量定相当距离补栽齐全,并责令附近保、甲长监督当地住户,负责灌溉保护。
五、左公柳两旁地上土石、草皮、树根、草根,均禁止采掘,并不得在树旁有引火及拴牧牲畜行为。
六、凡砍伐或剥削树皮者,处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金,或一月以上五月以下工役。
七、如该县长保护不力,应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王艾邦、陈乐道:《“勿剪勿伐,左侯所植”——民国时保护“左公柳”史档解读》,第37~38页。
这一《保护办法》与1932年的《保护办法》相比,其内容和措施更加完善,不但规定了各县、区、保、甲保护“左公柳”的具体方法和责任,便于操作,而且明确规定了砍伐、破坏“左公柳”应受的严格处罚,并要求各县“随时派员视查”。随后,各县对其境内现有“左公柳”进行了全面清查、编号并将统计数字上报省政府。
然而,《保护办法》并未得到各地官吏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左公柳”遭砍事件仍在屡屡发生。1939年甘肃省政府主席朱绍良巡视陇东,途中“见官道两旁之左公柳被人砍伐甚多,并有剥去树皮者。树虽婆娑,生意尽矣”。而且多为“斤斧新痕,显系最近砍伐”。据此,限令各县在一月内,将该县境内道旁树木,不分大小一律点数、编号报省建设厅,并要求各县“责成当地头人、居民切实培护。如有枯萎,须将树木号数具报县府。县府据报后随即派人查验。如系因被人剥皮或砍伐而枯萎致死者,应将该地人、居民从重处罚,并务将毁坏之人查出重办”,“责成建设厅随时派员考查。嗣后,道旁树木不分大小、种类,如再发现砍伐或剥皮痕迹即将该管县长呈请从严处分”。重申对“左公柳”严加保护慕寿祺:《甘宁青史略》卷31,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