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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轻轻松松打官司(2)

【问题】袁某为做生意向刘某借款10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在借款时,刘某碍于情面,未要求袁某写借据。到期后,袁某没有按约归还欠款。刘某几次索要,袁某均口头表示归还,但未兑现。为防万一,刘某身藏录音机录下了自己与袁某的谈话。请问: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的一个答复中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征据使用”。因而,在未经袁某同意私自录制的与其谈话行为由于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23.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时常发生,有时债权债务关系很复杂,当事人对纠纷关系、纠纷原因、纠纷过程,纠纷所涉及标的等各说各有理,非经过法庭诉讼辩论由法院裁决才能解决。请问: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①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②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③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④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

324.人格权侵害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李某的人格权被人侵害,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请问:人格权侵害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人格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的姓名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是法律赋于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因人格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下列证据:

(1)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已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

(2)被告是否还在继续侵害自己的人格权的证明材料;

(3)如果侵害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与人身赔偿案件相同的证据。如医疗诊断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单据以及因误工所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25.人身损害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陶某酒后驾车,将钟某撞残,后钟某起诉到法院。请问:人身损害案件要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326.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各种原因而不得不选择离婚。请问: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由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故双方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①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别人介绍,或者是强迫包办的等等。

②提供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

③提供感情破裂情况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如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一方被判刑,等等。

④如果在这次离婚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2)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这包括:

①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

②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

③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房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

327.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主要证据?

【问题】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自己协商不成的。请问: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供哪些主要证据?

【解答】债务纠纷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原告和被告有不同的要求。

(1)原告(债权人)应提供的证据。这包括:

①能够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收据、欠条、借条、合同等。

②自己已经履行义务而被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钞票通过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地点已交给被告,而被告到期不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人、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

③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担保人是单位,必须提供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情况。

④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的原因的证据。

(2)对被告方来说,主要是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已经发生变更或者已消灭的证据材料,但绝对不能伪造、欺骗,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28.不服公安机关罚款、没收保证金的处罚,怎么办?

【问题】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偷偷外出,公安机关几次传讯他都没有及时到案,遂决定对其保证人张某处以罚款。张某不服,认为陈某到外地是瞒着他的,他没有责任。请问:不服公安机关罚款、没收保证金的处罚,怎么办?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保证人,执行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对执行机关处以罚款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1次。所以,张某可以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同样,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1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329.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如何维权?

【问题】某仓库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洪某有犯罪嫌疑,于是依法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可快1年了,案件没有进展,对洪某的监视居住也没有解除,公安机关采取的监视居住已超过期限。请问: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怎么办?

【解答】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超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的超时限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都有权要求解除该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的解除超期限强制措施的要求,公、检、法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发现确实超期的,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变更。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洪某采取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洪某可以要求解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

330.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判决宣告后怎么办?

【问题】张某与方某发生冲突,结果张某把方某打成重伤,最后,张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是直到判决宣告以后,方某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法院驳回。请问: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判决宣告后怎么办?

【解答】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方某在一审判决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他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

331.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应以谁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2002年2月25日上半夜,某仓库被盗,县公安局于次日上午9时赶到被盗现场。经勘查,发现犯罪分子在开车载着被盗物品逃离现场后,不慎翻车掉落悬崖,车上物品基本上均被河水冲走,犯罪分子也摔死在车中。请问: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应以谁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死亡,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可到民庭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2)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死亡,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受理的附带民事案件移送民庭处理。

(3)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死亡,对于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和其他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一并处理。

332.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问题】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方某,依法将其拘留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请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其主要诉讼权利有:(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3)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l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等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义务是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33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吗?

【问题】某市发生出抢劫案,当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谢某具有嫌疑。请问: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能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吗?

【解答】《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本案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和丁某在被侦查机关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还可以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

33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法有哪几种?

【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该项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法有哪几种?

【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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