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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3)

【问题】刘某于1999年年底开办了一家酒楼,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便于2000年3月将酒楼转让给表弟艾某经营,可是并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任何转让经营手续。2000年5月1日,应某在该餐馆举办结婚酒席,却出现了食物中毒事件。艾某怕承担责任,便当夜逃走。应某事后向刘某索赔,被刘某拒绝。请问:应某的做法有根据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可见,由于刘某在转让餐馆时,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应某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

22.因产品缺陷致人伤亡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费用?

【问题】陶某因使用“快乐”液化气厂提供的液化气钢瓶爆炸,造成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快乐”液化气厂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陶某还能向“快乐”液化气厂要求支付生活费用吗?

【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的陶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厂家支付其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

2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的产品却是不合格产品,可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索赔吗?

【问题】小马看到某品牌洗衣机的大幅宣传画,上面注明了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书,洗衣机性能优良,节约电,对衣服无损害,于是便买了一台,但是不到一个月,洗衣机就不能正常运转了,小马一气之下将商店、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起告上法院。请问:小马的做法合适吗?

【解答】所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鉴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另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分别就侵权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因上述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一样,承当完全的责任。

因此,小马的做法是合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1、57条。

24.消费者协会受理哪些案件?

【问题】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团体,它可以依法帮助消费者维护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请问: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案件有哪些呢?

【解答】依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以下案件:

(1)当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即保障人身的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会团体权、获取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当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十大义务,即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听取消费者批评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提供商品和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或约定具有的质量和有效期的义务、“三包”义务、公平交易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时,消费者可以投诉。

【法律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5.消费者在投诉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成某买了一双皮凉鞋,穿了不到一个礼拜,鞋底便断裂,于是去找店主索赔,而皮鞋店却拒不承认皮鞋为自己所售。不得已,成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要求成某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请问:消费者在投诉时需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解答】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矛盾时,同样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因此,要求主张权利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是完全必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在“受理投诉原则”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在“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中规定,在消费者投诉提供的文字材料或口述笔录中,要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如果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6.广告经营者发布商家的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问题】某电视台为扩大广告经营利润,不惜放松对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发布的洁面乳广告导致消费者用后皮肤发生溃烂的后果,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纷纷找电视台索赔,可电视台的负责人只同意承担其中一半损失赔偿费,要求剩下的损失找商家去要,而商家已经破产倒闭。消费者感到十分恼火。请问:在本案中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视台并没有对广告作严格审查,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

27.免费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谁负责?

【问题】肖某与朋友在酒店划拳斗酒,输拳后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肖某到医院诊断时发现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认为是酒中铁丝的缘故,因此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却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作出赔偿。请问:到底免费酒水造成损害应由谁来负责呢?

【解答】肖某在酒店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35条。

28.购物时支付的预付款是否应视为定金担保?

【问题】肖某去一家车行购车时,当时就看上了一台蓝岛轿车,可车行并无现货。他便要求车行提货,工作人员要求肖某预付定金500元,车行经理给了他一张收条。后来,肖某却发现那间车行要价过高,并且没有还价的余地,遂要回预付款,但遭拒绝。请问:肖某应当怎么办?

【解答】可以要回这500元预付款。因为这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担保。但肖某也要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所谓定金必须是明确约定的,以定金的字样反映在合同上或者一些书面的凭条上才可以认为是定金。而在这里的收条上所反应的只是预付款,因此,当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时,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90条。

29.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问题】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买方市场的时代,作为消费者更应该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明白消费者的权利。请问: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解答】消费者拥有以下权利:

(1)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第一大权利就是“安全权”。

(2)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的第二大权利就是“知情权”。

(3)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三大权利就是“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四大权利是“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五大权利是“求偿权”。

(6)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的第六大权利是“结社权”。

(7)获知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七大权利是“获知权”。

(8)受尊重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八大权利是“受尊重权”。

(9)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九大权利是“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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