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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外出务工(3)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农民朋友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及法律部门维权。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日工资如何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8年颁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36.法定休假日工资如何兑现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本身的那份不算在300%里。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7.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农民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辛苦一年拿钱回家是每个农民工最大的期盼,然而,拖欠克扣工资的事却时有发生。那么,农民工该如何依法索要拖欠克扣的工资呢?

首先,树立信心。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发放进行了重点监控。

其次,掌握法律。《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及诉讼等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掌握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有了索要工资的有力武器。

第三,充分协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一些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第十一条中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根据《工会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民工朋友还可请单位工会出面。依靠工会或调解委员与单位协商,是索要拖欠克扣工资的一个好办法。

第四,据理力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同时,《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问题的,要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支付赔偿金。民工朋友应边索要边宣传这些法律规定,让单位知晓拖欠克扣工资必须付出更大代价,从而迫使单位发放工资。

第五,收集证据。协商不成,民工朋友们就要注意收集证据,一是要保存好劳动合同,二是要收集相关旁证。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找出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以往的工资单、花名册、记工登记簿、出入考勤卡、有领导签字的报销、领取材料等单据。同时,寻找证人。没有证据,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会有理说不清。

第六,坚持举报。根据《劳动法》《劳动法若干意见》《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劳动监察,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

近年来,劳动监察执法已将恶意拖欠克扣工资作为重点,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就会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工资违法行为,责令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在执法监察人员帮助协调和威慑下,民工朋友的工资问题应当能得到解决。这是既简便又快捷且不需费用的方法。

第七,申请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期限是60日内。因此,如单位不发放工资,民工朋友要及时书面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当然,超过60天也不要担心,对于故意拖欠工资、因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不敢及时主张权利而错过仲裁时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争议发生时间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如单位没有书面通知,民工朋友可以向单位索要工资之日起计算。仲裁是必经程序,单位不能自觉给付工资时,首先要申请仲裁。

第八,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民工朋友认为追讨工资要仲裁,还要法院审理执行,时间太长拖不起。这里也有个好办法,就是先要求单位出具工资欠条。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就是说,有了工资欠条,就可以不经仲裁而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这样既减少了维权程序,同时诉讼时效又取得了更长的时间。

第九,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法院还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

为了快速索要工资,民工朋友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十,理智处事。工资没拿到,就没钱打官司,民工朋友常常采取限制老板自由、扣押老板车辆等过激行为。这时,一定要提醒自己沉着冷静。要知道这些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扣押的财产依法必须返还,扣留老板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要相信法律能够帮助索要到工资。

38.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案例]申诉人刘某入职被诉人某健身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工作时间的约定为:①甲方(某健身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刘某)的工作时间,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休息日享有休息权。②甲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调休。③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工资。双方另外约定了业务提成。因入职时缺乏健身专业知识,为早日达到健身行业的专业要求并为了多接触到客户,经常在没有要求加班的情况下,自觉在健身会所逗留,一来增强业务能力,二来提高销售业绩。这样考勤卡上显示的下班时间自然就会延长。后刘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出自己经常加班,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1万余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

实际上,针对健身娱乐行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这样就不存在加班加点的问题,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员工上下班考勤管理就方便得多。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39.农民工请事假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农民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农民工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40.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内的农民工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就算是试用期内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不得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劳动时间

4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②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劳动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

④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还必须符合规定,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的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禁止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处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2.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加点行为的行政处罚分为这样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处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43农民工依法可以享受哪些休假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病假;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事假;婚假;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女职工哺乳假。

其中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劳动节和国庆节。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44.不同意每天工作12小时是违反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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