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2页)1957年4月,周恩来针对民主与集中在不同时期的作用说过,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不扩大民主,是不可能做得好的。他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我们的民主是有领导的民主,这方面过去有足够的解释,现在要多强调民主的扩大。”(《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1-352页)1962年,刘少奇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了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他说:“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没有这种民主集中制,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4页)“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最广泛的民主制,它是包括全部人口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的民主,它是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又是高度集中指导下的高度民主。”(同上,第432-433页)如果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之间的辩证关系,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必将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甚至可能走入反民主的个人专制或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的泥潭。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毛泽东十分重视国家政权的法制建设,他不仅领导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与法令,而且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制思想和法制原则。毛泽东指出,民主政治离不开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广大人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民主和自由权利。为此,他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两条重要原则。毛泽东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8-709页)他阐述了贯彻上述两条原则的重要性:“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同上,第711页)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阐述了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3页)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刘少奇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思想和主张,如:政法工作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还要严格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出司法审判工作要独立的主张,反对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凌驾于法院之上,干涉法院独立审判工作的行为。(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0-452页)
(四)没有国家生活的民主化,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
毛泽东强调指出,创造一种民主化的政治局面,对于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他把创造“六大”的政治局面,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他在1957年就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页)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继续强调了民主的重要作用。他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我们的领导机关,就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这一方面来说,只是一个加工工厂。”(《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也进一步阐明了民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说:“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没有这种民主集中制,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4页)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思想;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思想;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的思想,等等。这些思想观点构成了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大丰富了马列主义的民主理论。
正如邓小平在前面已经讲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民主理论和民主建设的实践中,有很多清楚的认识,但是后来没有贯彻到底,并逐步地发展为忽视或轻视民主法制的建设,以至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有很多历史经验值得我们总结。
四、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
与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他们的历史条件下,科学地论证了无产阶级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必然性,论述了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等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从我们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发动以前这一时期,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同志也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可惜的是,一些意见开始时被执行了,后来随着毛泽东同志晚年错误的发展又被背离了;有的意见在当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意见在后来还被当成修正主义观点受到了批判。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我国拨乱反正、实现伟大历史转折的重要时期,注重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实践作出了重大贡献。
邓小平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但又容易出现偏差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如依靠什么来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靠什么防止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靠什么保护人权、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利?靠什么保持政治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等等。邓小平对这一系列重大问题,都作了精辟的论述和正确的回答: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法制建设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民主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发扬民主不是不要专政;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实现民主和法制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反对腐败,还要靠法制;稳定压倒一切、确保安定团结等等。
邓小平的这些新思想、新论断,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紧密相联,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联,也使我们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把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
如前所述,邓小平根据新的历史情况,论证了列宁提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命题,进一步把这个命题引申和具体化,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命题。这个命题,揭示了民主化与现代化的不可分的关系。它表明,我们要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民主化的道路,而决不能走非民主化或专制化的道路。这是由现代化建设的内容和性质决定的。
“高度民主”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规定的发展目标之一,社会主义建设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民主政治的发展。邓小平指出:“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任务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各种任务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像经济与教育、科学,经济与政治、法律等等,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49-250页)他也说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首先的核心的问题是经济建设。然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必须与政治和思想文化建设配套进行,就民主政治来说,只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使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使人民群众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从而保证经济建设的方向和顺利进行。同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伟大、艰难而复杂的事业,只有把亿万人民群众动员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成功。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待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忽视民主政治建设,是搞不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第二,把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提出和论证了“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的著名观点。
邓小平从历史经验和现实要求出发,不仅论证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还反复强调,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不断地指出,要从制度和法律建设方面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提出了“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
所谓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要使我们国家的民主生活、民主程序、民主形式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有一套系统的具体制度和法律规范来保障和体现,具有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完备形态。过去,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也有一些民主制度,但很不完备,并没有做到制度化、法律化,以至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正是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政治生活中不民主现象的发生,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一是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纳入制度化、法律化轨道,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二是健全法制,保障民主。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使各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不得犯法,只要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不得例外。在这个问题上,既要反对官僚主义特权,又要反对任何形式的无政府主义;三是深化改革,逐步做到“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第三,把发展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邓小平依据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深入思考并阐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问题。他在1980年8月就指出,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政治上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样,邓小平就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既指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不能背离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又说明可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探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途径。
他多次谈到了这个问题。1986年9月3日,他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1986年9月13日,他在会见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雅鲁泽尔斯基时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同上,第178页)第四,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反对封建主义结合起来,论证了中国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任务的艰巨性。